楼主: minghui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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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做协整是不是一定要先做granger检验,不做行不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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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feier 发表于 2007-9-28 17:06:00

先做格检验吧

只有变量具有因果关系,才能回归啊,才能单位根检验,协整,不知道我说的对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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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cwang257 发表于 2008-3-8 22:47:00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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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tricho 发表于 2008-3-9 00:00:00

二者没有必然先后关系,做协整前不是必须做granger。

个人认为granger是判断两变量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协整是判断两序列数值的平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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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jiayu2000 发表于 2008-3-9 09:24:00

EngleGranger(1988)证明只要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将协整关系式滞后1期形成误差修正项ECMt −1,再将其纳入相应的VAR短期动态模型中,即是VECM模型。因此一般认为误差修正模型一个含有协整约束的VAR模型,误差修正项被视为偏离长期协整的修正误差,因此模型兼备长期均衡关系与短期的动态调整。

Granger认为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检验某一自变量与因变量的Granger 因果关系,原假设H0:滞后各期的自变量系数及误差修正项系数均同为零,若原假设H0被拒绝,表示自变量本身的变动或通过调整误差会领先当期因变量的变动,即自变量为因变量的“因”。滞后期误差修正项对因变量的影响,反映了变量偏离长期协整均衡关系对因变量的影响,因此可解释为长期因果关系;而滞后各期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则可解释为短期因果关系。VECM模型就是检验变量间Granger因果关系,因而只有协整才有VECM。

当然Granger因果关系还有另外一种方法检验,对于非平稳两变量的检验,但这种检验存在滞后期确定问题,因为Granger因果关系对滞后期很敏感,那就又必须根据水平var模型确定,可以从VAR之后一期开始,直至VAR残差达到白噪声的最小滞后期数,依此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两种方法检验结果数值不同,但结论应当是一致的。

补充一点:JJ协整是基于VECM模型的,但实际应用时又必须先检验协整才能建立VECM模型,理论顺序与实际应用顺序正好相反。此外没有Granger因果关系并不能说明一定没有协整关系,有协整也可能变量间只有弱Granger因果关系(说绝对不存在过于武断,除非P值等于1),即无法通过检验但通过查卡方表或者用(1-P值)大致可以看出变量间Granger因果关系的概率有多大当然确定这个概率意义不大。

说两者完全没关系是不对的,因为Johansen 多变量协整检验的结果决定VECM模型的设定.但对非平稳序列不考虑协整,也可以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但这种方法要谨慎,很容易出错,滞后期不同结论不同,因此大家很容易看到国内一此文献同时针对同一问题、样本期相似却结果大相径庭,就是这个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9 9:55: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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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亮 发表于 2008-3-11 20:23:00

同意2楼的意见。做过一些这方面的论文,应该是先检验协整关系,然后才能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而协整检验采用另外的模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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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hhyy 发表于 2010-4-25 15:48:46
还是不懂啊,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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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hengqi84 发表于 2010-4-25 18:20:21
1、可以先做格兰杰因果检验,再做协整检验。
2、也可以先做协整检验,再做格兰杰因果检验。
具体看你文章的要求了,如果不建立VEC模型,可以先做格兰杰因果,再做协整。如果要建立EVC,则应先协整,再做格兰杰因果检验。这是后格兰杰因果检验是基于VEC的因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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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如风 发表于 2010-7-19 16:32:43
差分var,完全不懂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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