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深圳证监局领导:
我是一名中小投资者,股东账号xxxxxx,今年2月购买了南方公司的基金开元xxxx份参与封转开过程,基金开元退市后经过扩募变身为南方300ETF基金,由于南方基金违背职业道德及基金相关法规政策,允许重大利空停牌股票按跌停收盘价参与换股,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600157永泰能源作为沪深300成分股,在沪深300指数权重约为0.17%,2月19日突然跌停并宣布停牌,收盘价为12.14元。南方基金公司为了扩大规模吸引申购,故意允许永泰能源以停牌前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换购南方300ETF基金份额,至3月11日基金结束募集,3月14日集中申购股票办理过户,根据4月8日南方300ETF的上市交易公告书,截止4月2日永泰能源占基金资产5.14%,成为该基金第一重仓股,远远超过沪深300权重比例,公允价值为12.14元!永泰能源于4月3日复牌,当日跌停,4月8日继续跌停,目前仍未有止跌迹象,每个跌停对应着南方300ETF净值损失2000万元约0.5%,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对于停牌股票,“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永泰能源从2月19日停牌到3月14日资产合并,上证指数从2382.91点跌至2253.31点,跌幅5.44%,沪深300指数从2685.61点跌至2534.27点,跌幅5.64%,煤炭指数(000820)从3497.60点跌至3225.69点,跌幅7.77%,南方基金公司不顾跌停意味着由于涨跌停限制,收盘价并未真实反映股票内在价值的事实,也不顾停牌期间各类指数均发生不同程度下跌的事实,不对永泰能源做任何公允处理,依然按2月19日跌停的收盘价作为换股基准,并且超过跟踪指数权重30倍的换股比例,能符合证监会提出的“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的要求吗?
根据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原永泰能源第三大股东,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永泰能源无限售股1457万股,现成为南方300ETF第一大持有人,拥有基金份额199,999,800份。300ETF(原基金开元)从12月31日未持有永泰能源到4月2日突然持股1609万股,华电资本从12月31日未进入300ETF(原基金开元)前十持有人到4月2日突然成为第一持有人,有充分的理由让人怀疑这是南方基金公司与永泰能源大小非勾结,利用所谓的制度漏洞,侵吞其他持有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在此提出本人及广大投资者的诉求:
1、 因4月11日南方300ETF将上市交易,持有人结构将发生变动,南方基金公司应使用自有资金赔偿4月2日登记在册的除使用永泰能源换股申购之外的其他持有人,赔偿金额按卖出所有超配的永泰能源后产生的基金净损失为基数,按持有数量平均分配到每个持有人账户。
2、 彻查南方基金工作人员在此环节中是否存在以牺牲其他持有人利益为手段,为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涉及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
基金作为专业理财的投资工具,本应努力为持有人的财富保值增值,然而南方基金为一己私利,用明显高估的股票吸引换股申购,帮大小非金蝉脱壳,无异于直接将黑手伸进投资者的钱包偷钱。我们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南方基金公司投诉,然而南方基金以建仓期间跟踪指数存在误差,允许永泰能源换股申购是认为其有投资价值等可笑的说辞百般推搪,完全把投资者当做案板上的肉。在此恳请深圳证监局,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惩治基金公司的无良行为,净化投资环境,为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带来信心,还投资者尊严。
此致
敬礼!
XXX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