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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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模型] [讨论]累犯判刑为什么不满足边际效应递减?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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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6-8 17:36:00
以下是引用rove在2005-6-8 17:31:10的发言:…从这里更看出能否判断边际效用递增递减的一个前提是消费效果的持续性累积性…

边际效用的值与自变量的值有关,所谓边际效用递减,就是随着自变量的值变大,边际效用的值变小,自变量如果不是“累积地、连续地”变大,能否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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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ve 发表于 2005-6-8 17:5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5-6-8 17:36:54的发言:

边际效用的值与自变量的值有关,所谓边际效用递减,就是随着自变量的值变大,边际效用的值变小,自变量如果不是“累积地、连续地”变大,能否变大?

我所说的“累积地、连续地”是指向时间。我认为楼主所说的问题无所谓“边际效用递减”,因为这种判刑和“今天吃一个包子明天吃一个包子”而非“吃了一个包了再吃第二个接着第三个…”是同一个道理。坐完牢再到社会上通过犯罪把效用消化掉,然后再去进牢,进牢的效用不是累积地发生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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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5-6-8 21:03:00
以下是引用masquake在2005-6-6 22:35:42的发言: 就是因为累犯对坐牢是边际效用递减的,所以才要判重一点。
那又如何解释数罪并犯,却是从轻处理(小于每个罪名判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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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_zy 发表于 2005-6-8 21:37:00

对犯人来说判刑是强加在身上的实际作为消费者不会自己选择消费判刑的 所以是不是可以理解此时的效用不是正数,如果看成负数的话,随着判刑的加重(消费量增加),而效用的绝对值增大,但是效用本身是减小的(因为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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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quake 发表于 2005-6-10 00:01:00
以下是引用qw在2005-6-8 21:03:48的发言: 那又如何解释数罪并犯,却是从轻处理(小于每个罪名判刑之和)?

我是不支持这种政策的。

意大利刑法典第71条至80条的规定,对于同一犯罪人因不同犯罪而被分别判处的有期监禁刑或财产刑,原则上均应全部执行;如果不同犯罪被判处同一种刑罚,应将刑期相加,按单一刑执行。

不行,我要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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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qjy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5-6-10 06:15:00
以下是引用qw在2005-6-8 21:03:48的发言: 那又如何解释数罪并犯,却是从轻处理(小于每个罪名判刑之和)?
那是在中国吧,因为有最高15年(还是20年)的刑期限制。在国外,比如美国好像并没有这种情况,进场看到的都是很多项指控,然后对每一项指控定罪量刑,加起来判你几十甚至上百年的刑期,服刑期间又根据表现减刑。
不知不觉中时间又过去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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