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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lang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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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钉子户”不断出现,应改革拆迁补偿制度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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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lang415 发表于 2008-1-9 22:23: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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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以来,各地不断涌现“钉子户”,如重庆“最牛钉子户”,上海“钉子户”、深圳“钉子户”等,现在又出来了河南“钉子户”。由此可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必须考虑改变拆迁补偿制度。从实践中来看,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所涉及的城市居民(拆迁户)、城市政府、开发商、建设单位等,各有利益所求(包括公共利益),但关键问题是如何实现利益平衡。“钉子户”的出现,如果不针对具体情况很难说谁对谁错,但如果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总出现矛盾,就需要思考制度的问题了。

完善房屋拆迁制度,区分公益性拆迁与经营性拆迁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政府普遍采用的方式,这是国家应用征收权的基本体现,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也是基于这一前提建立起来的。由于征收权是国家强制实施的权利,那么国家在行使征用权时必然引起与原有产权主体的矛盾。矛盾的起源是产权关系,但焦点是经济关系,即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原产权主体的经济补偿关系。出现“钉子户”,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有时是由于补偿过低,有时是由于“钉子户”要求过高,因此很难说“钉子户”现象是对是错。但“钉子户”现象屡屡出现,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房屋拆迁制度问题。

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着强制性与非公共利益性的矛盾。我国目前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制度建设是遵循公共利益原则,通过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予以体现,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土地征收或旧城改造过程中,必然引起对原有房屋的拆迁。根据上述规定,存在如下逻辑推理:由于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不能直接出让、转让土地,土地出让必须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执行,那么在城区内需要进行出让、转让的土地必须先由政府采取拆迁的方式收回,从而导致不论是否是公共利益需要都必须先实行征收或拆迁,这样就难以保证所有实施拆迁房屋都是由于“公共利益需要”。

实践中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情况主要有:(1)国家进行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2)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城区土地: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土地,需要使用城区内原用地单位的土地,又不能直接与原用地单位进行交易,只有由政府先对原用地单位或个人进行拆迁,再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使用;(3)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因为根据现行规定,土地使用者不能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则不管出让后的土地使用者是什么经济性质(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都必须先实行征用拆迁,然后由国家(实际是地方政府)进行出让。从上述三种情况来看,只有第(1)种情况是属于公共利益,第(2)(3)种情况均属于经营性的和主要追求经济利润的土地利用方式,并不符合公共利益原则。

但为什么又必须要进行征收或拆迁呢?我认为这不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公共利益”原则,而是我国特殊的“制度需求”原则。由于我国规定城市土地使用者(尤其是划拨土地使用者)不能直接出让、转让土地,如果新的用地单位需要用地,必须先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强制方式拆迁,再出让给新的用地单位,如第(2)(3)种拆迁,完全是为了满足制度安排的要求。

因此,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实际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要求和制度需求双重目标,其中大多数情况下主要是为了满足制度需求。所谓制度需求是指在实施某项制度过程中所引起的必须采取配套措施或行为的要求。具体针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就是为了实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制度,因此当任何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不论是否属于公益性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先由政府进行拆迁,再出让给新的用地单位使用。

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到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和房屋产权制度,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应考虑以下方面:

1)严格限制强制性拆迁范围,区分公益性拆迁和经营性拆迁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是政府行使征收权的具体体现,而政府征收权是一种强制性权力,强制性权力的使用范围应该主要是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强制性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对经营性用地采取自愿拆迁,在被拆迁单位或个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及补偿标准,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只是拆迁双方的服务方,提供产权确认、用地规划、交易监督等方面服务,而不为新的用地单位行使强制性征用权。这样区分对待公益性拆迁和经营性拆迁,将强制性拆迁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需要”范围,从而减少由于强制性拆迁所引起的拆迁户与政府的矛盾,而且公益性的用地拆迁后不会产生巨额增值,即使补偿标准不高也不会引起经济矛盾。

2)尊重公民财产权利,充分实行按价补偿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都是按照被拆迁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略低的标准进行补偿,有的国家甚至还适当考虑未来价值,当然还有的国家按照过去(如法国的1年前,瑞典的10年前)用途的价格进行补偿(这是为了抑制事前投机行为),但均体现了“按价补偿”的原则,这是尊重财产权的基本体现。

附媒体有关报道:

河南焦作再现最牛“钉子户” 房屋成孤岛  2008年01月08日14:16

1月8日,河南省焦作市某旧城改造工地上矗立着孤零零的一户住户。 版权作品,请勿转载。
1月8日,河南省焦作市某旧城改造工地上矗立着孤零零的一户住户。

  在河南省焦作市,一处由焦作市升恒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就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由于一户搬迁户要求赔偿数额同开发商不能达成一致,成为了坚持到底的“钉子户”,因为几年来始终双方达不成协议,最终让开发商很无奈。耽误不起工期的开发商先行对其他位置进行开发,从而形成了如今的场景。(来源:人民图片网)

“最牛钉子户”

重庆一起拆迁纠纷成为今年以来最热门的网络事件。事件由网上流传的“最牛钉子户”图片开始,媒体介入报道后引起普遍的公众关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下达3月22日之前限期强拆的通知,让事件进入白热化。在3月23日晚,该话题均成为各大论坛最热门的话题。在“猫眼看人”论坛,“关于‘最牛钉子户’的最新报道(组图)”一帖,一夜之间引来近万回帖,看帖的速度甚至赶不上帖子增长的速度。不少网友通宵守候,等待事件的最新报道。23日早上的消息称,九龙坡区法院院长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由于手续不齐,该院暂不启动强拆程序。《物权法》刚通过及国内在拆迁问题上民怨沸腾的宏观背景;“钉子户”女户主吴苹风韵犹存的形象,知法守法的理性姿态,使她成为镜头前最好的发言人及辩护人;“钉子户”男户主杨武渝州散打冠军的身份增添了事件的娱乐性,他站在屋顶挥舞国旗的场景深具震撼力与感召力;媒体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姿态更稳固了网友的民意基础;几个因素促成了这起网友口中的“一个伟大的标志性的事件”。借助于网络表达出来的民意,任何组织及个体都不应该忽视。

编 号: 289867     摄影作者:    文件名:dzzzwf73327.jpg   文件大小:K   高 X 宽:300 X 400   说明:dzzzwf73327.jpg

网上流传的“最牛钉子户”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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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太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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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釘子戶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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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风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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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icemma 发表于 2008-1-10 15:19: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牛啊,呵呵,顶[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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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523 发表于 2008-1-10 16:55: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哈哈!太牛了吧!不过仔细看看也就成为了一道独特的风景,值得欣赏啊
激情与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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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aud for his or her insistance. a small step in China's history, a large step in modern China's progress in human right strug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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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ly 发表于 2008-1-10 21:54: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哈哈  搞笑也
谨言慎行,戒急用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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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ukai 发表于 2008-1-10 22:19: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知道国家领导看见这些是什么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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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ing 发表于 2008-1-12 10:19: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说到底,应该改的是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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