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iantianle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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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治理与讨论] 邹恒甫否认因结怨曝北大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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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民周刊002 发表于 2014-1-17 19:59:58
我不想说什么了................
欢迎报考2021年阳民博士研究生,尤其欢迎海外优秀硕士生报考阳民留学博士研究生(可提前1年攻博)......
横向课题是安身之命,纵向课题是立命之本,教书育人则是固本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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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pps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4-1-17 20:35:13
北大有淫棍还不让人讲,他妈的还是大学吗?真是他妈的淫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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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起诉邹 发表于 2014-1-17 21:51:07
北大起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是不合法的。

一、北京大学是国有国营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其人员是党和国家委派的公务人员。北京大学在这里不适用商业民事主体,不具备这里的起诉资格。


二、邹所说的话,都涉及违法违纪行为。那么,是否存在相应的违法违纪行为,得由有关的机关来查证,做出结论。例如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等。换句话说,北京大学没有资格对这些涉及违法违纪的事情,作出本单位的结论,没有资格下法律的结论。换句话说,北京大学没有起诉资格。


三、邹所说的有关话语,是针对北京大学的部分具体人员的,并且没有点名道姓。也就是说,如果邹点名道姓,则那些具体人员有资格以个人的身份起诉邹。但是,邹没有点名道姓,也只是对北京大学的部分具体人员来指责的。北京大学的教职工,不等于北京大学。北京大学,也不等于北京大学的任何教职工。换句话说,北京大学没有起诉资格。


四、退一万步来说,就假定北京大学有起诉资格,那么,则北京大学依法应当败诉。
就因为,邹作为个体的公民,他没有义务也没有条件对北京大学任何教职工的任何行为进行调查,他并不是纪检加监察加检察加监察等机关,他只是一个个体的公民。
谁能证明邹所说的类似事情,并不存在呢?何况,并没有经过任何权威的查证啊。
邹或者任何个体的公民,有义务有条件来证明北京大学的清白吗?

反而,北京大学自己,应当首先自证清白。当证明了之后,并为法庭采纳,才可以判邹败诉。
或者,有权威机关作出了权威的结论,则法庭接受这个权威的正式的结论,进而判定邹败诉。




总之,北京大学在这里没有起诉权,没有起诉资格,
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北京大学对邹的起诉,撤消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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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起诉邹 发表于 2014-1-17 22:01:02
邹所说的话,都涉及违法违纪行为。

他好比是说,据说有北京大学的张三李四等等很多人员,这些人员据说有违法犯罪行为。
也好比是说,我邹恒甫看见有一大群戴着北京大学校徽的人抢劫后跑掉了!我还听说有一大群背着北京大学书包的戴眼睛的教授们偷了很多钻石也跑掉了!。。。

那么,邹这样说话,紧接着得由有关的机关来出面接手,来查证等等,例如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
而并不需要北京大学来做什么,更不需要北京大学来发起民事诉讼。


邹如果说,我邹恒甫看见北京大街上有罪犯,是北京户口的!我看见中国有好多教师违法犯罪!
-------那么,北京ZF应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到海淀法院起诉某人吗?
--------那么,中国教育部应该也如此吗?

显然,对类似言行,得由北京海淀区的街道上的派出所的片警来出面的,作为公务人员出面,找邹了解情况,先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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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er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4-1-17 22:04:45
没有北大学子说了现身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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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起诉邹 发表于 2014-1-17 22:17:28
民谚:

如今的狗官十个毙九个只有漏网一个,全毙了不会冤枉一个!!
县以上领导干部全枪毙都不会有冤枉的
如果把全国的局长们集中起来枪毙,有冤枉的我负责.
当官的全都枪毙有冤枉的 隔一个枪毙一个 那漏网的太多了
.............

那么,全国有成千上万的老百姓说过上述的类似的话。
那么,针对这些话,国务院、中组部应该结伴到海淀区法院或者其他的城乡法庭,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起诉老百姓个人的败坏名誉吗?
显然不能。不合法,也不合理,也太不成体统啊。

同样,北京大学根本就没有资格来做这种原告的。

邹用他的方式,说了一些话。这些话,完全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但是,这并不是北京大学的事情,北京大学完全没有资格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去做民事诉讼的,这不合法,也太荒唐了。
反而,它作为国家的公家的单位,它应该马上找邹了解线索,针对违法犯罪的举报去进行调查,并且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由这些权威机关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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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qznufe 发表于 2014-1-17 22:22:01
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
创新源于学、问、思、行、果!
言传身教,请用事实与数据说话!
舍而得之:福、禄、寿、喜、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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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起诉邹 发表于 2014-1-17 22:22:03
邹所说的话,都是针对嫌疑人来说的,都是针对个体的人员,邹所说的事情也都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类似于举报违法犯罪现象。

换句话说,邹并没有公开指责北京大学这个公家单位来出面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邹他是指责北京大学是集体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则北京大学或可发起民事诉讼,告诉法庭,邹在败坏北京大学这个官方部门单位之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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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203 发表于 2014-1-17 22:25:41
大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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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起诉邹 发表于 2014-1-17 22:25:50
民谚,当官的全部墙壁会有冤枉的,挨个墙壁会有漏网的,等等之类。

--------那么,面对部分老百姓的这种乱谈,国务远、中祖部难道有以民事主体来发起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吗?
那简直太不成体统了。
同样地,官方单位、公家部门之北京大学,也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道理,来面对人们的乱谈的。太荒唐了。

当有一些人们指责或者胡乱指责,则北京大学应当把这些指责上报教育部,监察部,公安,检察等。而不是打民事的纠纷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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