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于2009年8月对黄、杜二人展开法律程序,指他们二人策划于2008年1月22日至2008年2月5日进行股份购回,以筹措现金向一家财务机构偿还一笔个人贷款。
当时黄光裕让国美购回1.36937亿股由他个人持有的股份,这些股份相当于国美当次回购总数的约70%。香港证监会认为,黄杜二人违反了对国美所负有的董事责任,没有以符合国美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黄杜二人向证监会承认存在上述过失,并同意向国美支付4.2亿港元,以补偿国美所蒙受的损失。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表示,香港上市公司并非个人领土,企业行动需获得适当授权和具有适当目的,而从根本上董事必须顾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少数股东现在有机会审查此事,决定应否追认该等失当行为,这是正确的做法。
国美电器11日收盘上升2.52%,收报1.22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