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界定是比较流行,有同志说将道路分割私有化使公路分割成连续的不同归属的产权,我联系到了中国农村的承包制,人为的把土地分割成小块,特别在江南,土地使用权下放,刚开始80年代是一种制度创新,毕竟分权的土地制度安排对农民是巨大的激励,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但是随着90年代中后期,土地被严重分割的状况严重阻碍土地规模化经营,土地利用率低下,生产效率很低。机械耕作难度大。我家在浙江,四口分,有四亩田,基本都不种了,因为种田不划算,以前就抛荒,现在转给别人种,只要人家把我家粮食税和集体费用缴了就行。现在有些农民拥有几百亩土地,不亚于封建时期的地主,由于实现了现代化经营,实现了规模效益,收入可观。
其实,村集体委员会拥有路基的产权,而浇水泥路的农民们拥有对路基上的水泥和沙子即路基上固体带的产权。村集体委员会并没有授权农民浇水泥路,因此农民对路基上的固体带的产权是非法的,也就是可以通过一定手段收回的,是农民的擅自行为,是不能受法律保护的。
针对路的问题,我 想有以下解决方案:
一、村集体委员会出面,通过一定的补偿措施收回路的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禁止村民擅自使用路面放稻杆及其它有碍通行之事件。集体委员会是村集体的代理人,路不论原来差的还是现在良好的水泥的路,路基原本就是集体所有的,即所有权是集体,集体没有明文渡让路基的所有权,尽管事实上部分村民在占有路基的。村集体委员会可以行使代理权,收回路的使用权,当然路基上的水泥和沙石的所有权是农民的,但仍然可以收回的,因为铺路是农民私人行为,未经过所有人认可,尽管可能是默认。
二、农民放稻杆于路面上,估计是农民谷场、杂物堆放场地缺乏,村集体委员会出面对部分地段路面比较宽的,进行有限的承包,有限的承包主要指限制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
三、针对村集体资金不足,可能无力收回的现状,可以从与放稻杆现象损害最大的司机那里征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农民的有限补偿。征集方式必须合理,可以采用收取过路费的方式,而且数额必须在司机每次因此受损害的数额为上限。当然这也可能反而更不利于该村经济发展。因为出现了交易费用上升的问题,会阻碍一部分经济活动的发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4 15:11:21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