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错位的铁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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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讨论]他们有权这样做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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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11-13 21:42:00
对,无合约的存量很难界定,我国许多公司创业时大家很能吃苦,大家也齐心协力,但由于没事前清楚的合约,公司做大后,对公司产权怎么分就很难,许多公司因此而走下坡路。不过,用存量界定到是个好办法,比如,事先咱不管,我再拿100万入股,然后,公司进一步做大后,有我一部分,只要入股足够大,这个激励还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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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4-11-14 00:47:00

呵呵,存量入股的做法其实就是很多国有企业的MBO,问题在于要留出一部分补偿所有成员。

现在看来,已经有好几种办法解决楼主的问题了:1)赎买再分配;2)私有化;3)门前承包责任制;4)存量入股。呵呵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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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lemon 发表于 2004-11-14 14:51:00

产权界定是比较流行,有同志说将道路分割私有化使公路分割成连续的不同归属的产权,我联系到了中国农村的承包制,人为的把土地分割成小块,特别在江南,土地使用权下放,刚开始80年代是一种制度创新,毕竟分权的土地制度安排对农民是巨大的激励,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但是随着90年代中后期,土地被严重分割的状况严重阻碍土地规模化经营,土地利用率低下,生产效率很低。机械耕作难度大。我家在浙江,四口分,有四亩田,基本都不种了,因为种田不划算,以前就抛荒,现在转给别人种,只要人家把我家粮食税和集体费用缴了就行。现在有些农民拥有几百亩土地,不亚于封建时期的地主,由于实现了现代化经营,实现了规模效益,收入可观。

其实,村集体委员会拥有路基的产权,而浇水泥路的农民们拥有对路基上的水泥和沙子即路基上固体带的产权。村集体委员会并没有授权农民浇水泥路,因此农民对路基上的固体带的产权是非法的,也就是可以通过一定手段收回的,是农民的擅自行为,是不能受法律保护的。

针对路的问题,我 想有以下解决方案:

一、村集体委员会出面,通过一定的补偿措施收回路的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禁止村民擅自使用路面放稻杆及其它有碍通行之事件。集体委员会是村集体的代理人,路不论原来差的还是现在良好的水泥的路,路基原本就是集体所有的,即所有权是集体,集体没有明文渡让路基的所有权,尽管事实上部分村民在占有路基的。村集体委员会可以行使代理权,收回路的使用权,当然路基上的水泥和沙石的所有权是农民的,但仍然可以收回的,因为铺路是农民私人行为,未经过所有人认可,尽管可能是默认。

二、农民放稻杆于路面上,估计是农民谷场、杂物堆放场地缺乏,村集体委员会出面对部分地段路面比较宽的,进行有限的承包,有限的承包主要指限制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

三、针对村集体资金不足,可能无力收回的现状,可以从与放稻杆现象损害最大的司机那里征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农民的有限补偿。征集方式必须合理,可以采用收取过路费的方式,而且数额必须在司机每次因此受损害的数额为上限。当然这也可能反而更不利于该村经济发展。因为出现了交易费用上升的问题,会阻碍一部分经济活动的发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4 15:11: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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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11-14 15:06:00
“现在有些农民拥有几百亩土地,不亚于封建时期的地主,”只是使用权吧?一旦农业用地变成工业用地,国家可以在付少量租金的条件下,把此地征给国家了,因此,所有这个说法不准确。另外,你的建议有什么理论依据吗?具体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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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lemon 发表于 2004-11-14 15:33:00
“现在有些农民拥有几百亩土地,不亚于封建时期的地主,”是指使用权,但封建社会地主也真的有土地所有权吗??在奴隶社会,土地是国有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奴隶主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即使是诸侯也不例外,诸侯的土地是靠封赏的,给予使用权,然后要纳供,表示土地是“王”的,自己受王的领导。封建社会也没有真正意义地主土地所有权,中国没有民法,没有物权思想,古代以至近代都这样,任何产权终极都是国家,在封建社会是皇帝,皇帝代表天,拥有对任何物最终拥有权。产权思想在中国古代和近代是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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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11-14 15:56:00
15楼你具体要说什么呢?我看不大明白你的意思,我们是说是公有的呀,公有的有什么效率区别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4 16:28: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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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4-11-14 17:41:00

按照产权经济学,如果使用权可以保证连续且可转让,那么是否所有没有关系。因此,如果正常情况下,封建地主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保证,那么等价于拥有土地的产权。从这点看,地主应该在大部分时候比中国的农民更像所有者。据说,现在在考虑承包权的转让问题,也是向这个方向努力吧。

针对13楼的第三条建议,可以实行相互举报、村委会罚款的办法。我们农村很多水利工程以及针对耕牛吃稻都是采取这种办法,这样大家都有积极性监督,因为罚款可以提成一部分奖励举报者。

针对16楼的问题,13楼有何看法?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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