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错位的铁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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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讨论]他们有权这样做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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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错位的铁轨 发表于 2004-11-8 18:02: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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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在农村,很经常可以观察到这样的现象,因为村里拿不出钱来修公共道路,于是各家各户都出一点钱,把自己家门前的泥土路修成水泥路,最后大家连成一条完整的水泥路了。可是到了农忙时节,农民们往往会把一些稻杆,什么柴伙之类的杂物堆在家门前的水泥路上,进而阻碍了道路的交通。

那么请问各位:他们这样做(堆东西到路上去)有权力吗?原因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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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泥路 讨论

吾存于世二十载矣 念往昔犹历历在目 慨历史哉 如过眼云烟俱往矣 有道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展今世,沉沦崛起大行于道 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 吾等为国为民奋斗不止 愿身在江湖,广交天下好友 共读,共知,共行!

沙发
tsc2 发表于 2004-11-8 18:08:00

农民把路当成自己的了,道路本来是公共物品,要农民出钱,又不能变成私人所有,路的所有权还没分清,无法判断农民是否有权这样做.

国家可以把钱还给农民,取得全部所有权.

更多文章请点击我的专栏,欢迎移步http://charlielzheng.chinavalue.net 深入交流

藤椅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11-8 19:58:00
好问题,这个问题周其仁的《公有企业的性质》中也提到过,他认为公用产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没有OPEN  TO  ALL的产权,只有各类形式的产权实际分配和执行问题。我看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类名义上是共有的,实际上是私人的产权是怎么样界定出来的,这和标准私人产权和法律规定的私人产权有什么不同?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板凳
nie 发表于 2004-11-8 20:33:00
好问题,奖励30。欢迎讨论。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报纸
错位的铁轨 发表于 2004-11-8 22:02:00

我提的这个问题虽然跟周其仁在《公有企业的性质》的开头提到的公共过道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以下这一点是跟他提的问题有明显区别的:他的公共过道在形成与维护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使用它的居民的付出,也就是说居民们只是单纯的租金摄取者,而在我的问题里,这个水泥路的形成可是村民们一定的付出的。所以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在实际的观察中,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潜规则里大家都这么作,但如果实在阻挡了道路,矛盾,争吵必然产生。

村民双方争论的焦点总结起来不外呼以下两点:这路是公家的,你挡道你不对;另外一方是这么说的:这段路是我修的,我出钱,我有权这样作。

屁股决定了脑袋,双方的处境不同,当然是拢不到一处,所以争论再所难免。

请各位大侠想想办法,解决了问题功劳不小啊,用经济术语讲就是将有限的资源(争论的时间,精力,以及邻里的和气)转移到增进社会总福利上来了。

吾存于世二十载矣 念往昔犹历历在目 慨历史哉 如过眼云烟俱往矣 有道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展今世,沉沦崛起大行于道 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 吾等为国为民奋斗不止 愿身在江湖,广交天下好友 共读,共知,共行!

地板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11-8 22:08:00

人家怎么会没付出代价呢?要用时间、精力去摄取的,人家要是不同意你摄取,你还得想方设法去对付,这都是代价的体现。另外,现实中的冲突不是经济学能解决的,经济学最多能解释现象为什么会是这样,这样的情况下成本、收益或者说效率怎么样,至于现实力量的角逐,那是经济学无法解决的。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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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的铁轨 发表于 2004-11-8 22:40:00

我说的付出指的是过道本身的建设,维护。这个在周的文章里是没有的。

你所说的付出是指那么居民为了维持摄取的状态而付出的维护,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村里的民众是花了钱来建设水泥路,付出的是水泥路的本身。而不是其他的。当然了,村民们如同过道里的居民们为了维持占道那样的状态,也是要付出的,比如与其他人争吵啊。

这里我们可以区分为事前付出与事后付出两种情况。周文里的付出没事前付出而有事后付出,而我提到的是既有事前付出也有时候付出。

讨论的关键点正在于事前的付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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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的铁轨 发表于 2004-11-13 18:11:00
请问斑竹是怎么解释这个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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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11-13 19:12:00
你是指路经过铺水泥后,人家有一定投入,是吧。问题都是这个路是公有产权吧,没界定到你、我个人手中,因此,你铺了一点水泥,当然在谈判时会比没铺的有优势,但问题还是一样的,都是公有产权实际执行中怎么样界定的问题,不是私有产权,就没有签约权,不能转让,因此许多可能的更优选择就不可能合法选择了,这与私产基础上的合约,效率是差很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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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4-11-13 21:10:00

我觉得2楼和6楼的解释都有一定道理,即公家赎买后再进行使用权界定当然是一种解决办法。那些已经进行了事前投入的私人在谈判时的确会增加谈判力。但是,任何私人,不能从法律上得出他就该拥有道路的使用权的权利,好比朗咸平举例,我请一个保姆来打扫屋子,但是保姆怎可占用屋子?

通常的解决办法就是,由公家对私人进行补贴,然后重新、均匀地分配使用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分配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即不造成外部性。但是,如果使用权的界定和赎买成本太高,那么最后就是“公地的悲剧”,大家过渡、无序使用。此时,道路是一种有竞争性但是没有排他性的public pool resource。当然,极端的办法就是将道路分割私有化,只是这里显然不可行,最多是门前承包责任制,这是城市卫生管理的办法了,呵呵。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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