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萧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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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请聂老师指导:诺斯第二悖论(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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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瑟秋 发表于 2008-6-19 08:15: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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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老师,您认为“诺斯第二悖论”一直就是一个伪问题。似乎“诺斯第二悖论”提法最初见于国内:李建标、曹利群提出该悖论,之后卢周来认为该悖论不成立。卢周来说,你们(包括林毅夫、高小勇等)小范围不公开地讨论过这个问题。我想问的是,关于该悖论的内容,国外有这方面的研究吗?是不是因为是一个伪问题,国外根本就没有人将其作为一个问题研究?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20 12:12: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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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诺斯第二悖论 参与讨论 问题研究 卢周来 高小勇 老师 讨论 欢迎 诺斯 指导

沙发
聂辉华 发表于 2008-6-20 11:08:00
诺斯悖论并非真正的经济学悖论,它只是表示当个人最优和社会最优冲突时的场景,这太平常了,譬如囚徒困境。因此,国外没有人研究这个“悖论”。当然,关注如何缓解这种冲突,可以认为是制度设计或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问题。
Shleifer: Oliver, you look so funny!
Hart: What funny?
Shleifer: Everything!

藤椅
萧瑟秋 发表于 2008-6-20 12:30:00
以下是引用聂辉华在2008-6-20 11:08:00的发言:
诺斯悖论并非真正的经济学悖论,它只是表示当个人最优和社会最优冲突时的场景,这太平常了,譬如囚徒困境。因此,国外没有人研究这个“悖论”。当然,关注如何缓解这种冲突,可以认为是制度设计或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问题。

谢谢聂老师的回复。那么您认为,缓解这种冲突的路径是什么呢?是制度创新吗?也就是说,最终的解决方式是,降低交易费用。

可是,这好像有点问题啊。问题是:怎样降低交易费用呢?,答案是:用降低交易费用(制度创新)去降低交易费用。

我想,交易费用不是自变量,它是因变量,是一种结果,而不是原因。因此,交易费用是一个需要解释的对象,而不是用来解释的原因。

同理,制度创新是需要被解释的,而不是用之来解释交易费用降低。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制度创新内涵降低交易费用!

常见的例子是:公司合并,往往带来制度成本的上升,但是,这种合并仍然继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20 12:41: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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