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当我第一次拜读斯密的《道德情操论》时,就有一个大困惑:一位“经济学之父”为何要毕倾生之力撰写这样一本相悖于《国富论》的书呢?具体说来,困惑有二:困惑之一,作为经济学鼻祖,斯密对《道德情操伦》的重视度、自豪度远胜于《国富论》。1759年,36岁的亚当·斯密完成了第一版《道德情操论》。到1790年去世,斯密对《道德情操论》先后进行过6次修改,而《国富论》仅修改过3次。另外,斯密在首版《国富论》时,署名为“——《道德情操论》作者 亚当·斯密”。由此,可见一斑。困惑之二,《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到底有何联系?从1759年首版到1790年去世,斯密在对《道德情操论》先后的六次修改中,完成了《国富论》这本经济学奠基之作。由此,应该可肯定地说,这两本著作具有着天然的联系,但《国富论》提出相悖于《道德情操论》“利人”观的“利己”观又当何解?这就是今天人们争论的“斯密问题”,也即斯密悖论。
基于这样的困惑,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理解“市场经济”,我重读了《道德情操论》。书中,斯密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何有的民族发达,有的民族落后?他解释说:自私自利是人的普遍本性,但是人还有另一种本性,就是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这是独立于个人功利欲望的。换言之,人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要受道德挂念的约束,不要伤害别人,而是要帮助别人。斯密认为,这种道德情操永远植根于人的心灵深处,人既要“利己”也要“利他”,唯有如此,人类才能获得永恒的延续。由此,我认为,《道德情操论》奠定了斯密经济学思想的基础:“利己”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追求个人的快乐;“利人”是社会发展的稳固源,追求社会的和谐;“利人”是最大的“利己”。唯有“利人”与“利己”的和谐统一,人类才能获得永恒的延续。
谈到“利人”和“利己”,“囚徒困境”是一个热话题。其内容为:两名涉及谋杀抢劫的罪犯被警察抓获。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对罪犯起诉,警方将两人关在不同的房间,并分别向罪犯提出:如果两人都坦白,则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人放出去,不坦白的人判10年;如果两人都不坦白,则会因为证据不足判刑1年。可结果,两罪犯深思熟虑之后选择的是尽快“背叛”。
这个故事中,参加博弈的人是两名罪犯,他们二人都有两个策略,即坦白和不坦白。具体有四种情况:两人均坦白、两人均不坦白、两人其中任一人坦白。假定张三坦白时,李四有两种选择:如果坦白会判8年,如果不坦白却要判10年,所以李四最好的选择是坦白。假定张三不坦白时,李四也有两种选择:如果坦白会被放出去,如果不坦白会被判刑1年,所以李四最好的选择仍是坦白。换言之,不管张三坦白与否,李四的最佳选择都是坦白。反过来,同样的道理。于是,两名罪犯最终都选择尽快“背叛”。
这个故事讲述了一个自利的理性人采取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却使自己的利益及各个博弈方的利益下降的全过程,这就是囚徒困境,囚徒困境反映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即当一个人自私地寻求最大效益并不意味着就能得到最好的结果,而合作则能使参加博弈的各方的状态变得更好。而斯密在《国富论》中的提出:一个自利的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比他为他人利益着想更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理性人从利己的原则出发,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结果导致博弈方之间利益的下降。
由此,有人认为“囚徒困境”动摇了斯密的论断。但我认为,“囚徒困境”非但没有推倒斯密的观点,而是证明了斯密的论断。我认为,任何一次博弈都存在两个局,即博弈方之间和博弈双方与设局人之间。“囚徒困境”是博弈方之间的困境,因为“利己”行动没有促进博弈方的共同利益;但它却促进了博弈局和设局人的“公共的善”,即社会利益,因为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社会正义得到维护,减少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有学者认为,对于设局的社会来说,博弈局是一个制度安排的杰作。其特别之处就在于纵然博弈方自私自利,最终也不得不做出有利于社会的选择。
本质上说,博弈论的出现很好的阐释了斯密的思想,使得《国富论》提出的“利己”之手与《道德情操论》提出的“利人”之手得到完美融合。由“利己”出发,最终实现“利人”,而“利人”是最大的“利己”。总结之,斯密思想提出两条最优解:对于博弈中的人来说,“利人”无疑是最好的“利己”;对设局人来说,制度应设计成让其中的各博弈方形成“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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