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8日,北京某建筑工地的木工梁某某与陈某,因工地水泥搅拌机的使用问题,与
工程负责人隋某发生口角,随机引发肢体冲突。此时在定做模板的许某见三人打架的情况,立即
停下手里工作,前往劝阻。由于想要分开三人,就拿起第三的一根钢筋条作为隔挡用途,谁料却
慌乱之中,捅到了隋某的腹部。虽然隋某没有性命之忧,但是也受了伤。隋某的家属就将许某告
上了法庭,面对这样的无妄之灾,许某家属忧心忡忡,无奈下,委托了北京资深律师刘国军为许
某做辩护律师。
北京资深律师刘国军在详细了解此案件后,认为许某这种情况就是俗语所说的,好心没好报
。现在对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许某,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
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
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
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
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
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
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
影响。
北京资深律师刘国军认为对于本案中唯一可以作为突破口的是从许某之所以这样的是由于正
当防卫中来作为辩护意见。既然对方认为是故意犯罪,那么根据刑法中故意犯罪也有是因为正当
防卫所致。刑法中对其有如下解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
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许某并不是无故伤人,而是因为劝架,因为正当
防卫,所以这样可以很大程度的把故意伤害罪给轻化,加上有梁某某与陈某作为目击证人与参与
者,详细在北京资深律师刘国军的辩护下,可以成功为当事人梁某减刑,甚至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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