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说了,用外部性理论来解释政府的行为,解释力太差。而微观经济学里用于解释政府行为的理论除了外部性之外,还有所谓的公共物品理论。这个理论的解释力如何呢?让我们先从公共物品的概念开始吧。 1什么是公共物品 经济系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都知道这个定义:公共物品是指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物品,一是非竞争性,二是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这个物品一旦生产出来,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并不会增加供给者的成本,也就是说,边际成本为零,换言之,物品可以共用而不会增加生产者的成本,比如,广播节目一旦播出,一个人收听和两个人收听都不会增加电台的成本。非排他性是指这样的一种特性:物品一旦提供,就难以排除他人的使用,比如,广播电台的节目一旦播出,在目前的技术下是很难排除他人的收听的。但有线电视、特别是数字电视节目,则可以把不交费的人排除在外。公共厕所是什么物品?一些人认为它有时候不收费,所以是不具有非排他性——谁都可以使用。但这理解是错误的。物品的非排他性是物品本身的一种特性——它一旦提供你很难排除他人使用之,换言之,排除他人使用的成本很大以至于排除是不可能的。但能排除而不排除不等于不能排除。公共厕所显然是可以通过在厕所门口设立一个收费员,很容易就能够把不交费的人排除在外了。所以,公共厕所是具有排他性的。类似地,公共厕所不具有非竞争性,而是具有竞争性——增加一个使用者显然会增加供给者的成本。 显然,满足这两个特征的物品不多。广播电台节目、无线电视节目、国防服务、社会治安,传染病防治,等等,大体满足这两个特征。但一些人认为教育、交通、医疗、社会保障、公共交通、自来水供应等等,都认为是公共物品。对照定义可知这些说法是胡说八道。 沿着竞争性和排他性这两个特性的有或无,或具有这种特性的程度,可以把物品划分得更细一些: 完全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被称为私人物品。竞争性——指我用的时候你就不能用,排他性——指可以通过某种措施排除别人的使用,比如不付费者不得使用。 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称为自然垄断物品。 而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则称为自然资源——通常是指那些无主的自然资源。 2公共产品由谁来提供 一些教科书认为,公共物品既然具有非排他性,私人是不会提供这种物品的,因为私人没有办法通过收费排除不付费的人的使用。收不到钱,私人是不会做的。竞争下,这个逻辑是正确的。但私人不愿意生产提供公共物品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原因是这个结论与事实不符:前面已经指出广播节目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但私人生产提供的广播电台节目很多。 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其逻辑或前提肯定存在漏洞。那漏洞在哪里呢?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具有非排他性,意味着不能以这个物品为标的进行收费,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者不可以通过别的途径收费。比如,提供广播节目的人没有办法收那些收听节目的人的钱,但他可以收发布广告的人的钱。类似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结论是显然的:公共物品可以由私人提供。换言之,公共物品不一定由政府提供。至于一些人说,公共物品大多数由政府提供,或者干脆把公共物品定义为“由政府提供的物品”,这样的一些说法,事实上与科学无关,我懒得批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