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鹏 发表于 2015-7-7 01:57 
捡到钻石的例子,正好证明我的观点呀。
假如你捡到钻石,但你却能卖个好价钱,是什么原因?
你批评我的 ...
在这里,我们的观点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冲突,我不是很明白你在维护什么?
1、从你在这里把劳动换成代价,可以看到,我们都并不完全认同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全来源于劳动,这已经够了,还有什么?
————两个人的交换并不一定是劳动产品。
但同时,我把定义改成了来源于共同认定的规则,如果把这规则理解为你现在调整的由代价决定,这还会有什么冲突?
2、效用价值论并不等于边际效用价值论,个人以为作为效用价值论应该有更进一步的发展空间,就比如交换,不是说解释为交换双方就各自的效用评价做直接对比, 那样是不对的:
比如说:
甲作为购买者,对水晶的效用评价为100元,这100元的评价依据主要来源于喜爱程度,以及对于其它爱好的对比度、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等等,然后对于10元的价格是可以接受的;
而乙作为出卖者,对于水晶的效用评价为1元,这评价依据则来源于获得的难易程度,以及对于喜爱程度、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等等因素,然后对于10元的价格也是可以接受的。
(钻石不熟,改成水晶熟悉一点,个人方便)
从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从甲方获得水晶而省掉的90元的代价,还是从乙方获得货币而省掉9元的代价,都足够构成交易的基础。
反过来,和你这里说的代价构成产权其实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