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的起源和产权的作用问题上,人们常常分不清有效率的和无效率的产权。
设现在有一棵野生苹果树(意指没有人类劳动协助的纯自然资源),当秋天来临,树上挂满了可食用的果实。同理,这些还在树上的果实,依然还是纯自然资源,谁要是说这些挂树上的野果是劳动产品,那他就是在瞎说八道。从产权角度看,这些挂在树上的野果,是公共资源,即是一种既无排他性但消费中的有竞争性的事物,所谓无排他性,就是说该事物没有主人,是无主物。有人辩解,说资源是公共的,那么这资源就是人人都有份,因而是“公共产权”或“公有产权”。这种说法是不走脑子的无意义的瞎说,因为,排他性的缺失,所谓的人人有份如何保障呢,根本就无法保障,所谓公共或公有,就是捷足者先登,落后者饿死,确实不是私有产权,但也没有什么公有产权。
但是,挂在树上的野果变成人们肚子里的食物,要势必要有一个过程参与其中,那就是人的劳动过程。当某人把野果从树上弄下来,装进自己的背篓,这背篓里的果实同挂树上的野果,从物理化学性质看没有分别。这是很自然的事情,人类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物质,人类活动可以改变的,只是物质的效用形态,即改变物质对人的有用性。挂在树上的野果,是有用的,但它只是间接的效用,并没有最终完成其使命——进到人的肚子里。对于那些说树上野果对人们来说还无法吃到,因而是无用的人,可以不用理睬他们,他们是逻辑混乱的。
这时,我们观察到什么呢?有人把树上的野果弄下来放到自己的背篓里。这是人的(物质)生产过程。旁观者中,有人先看到了一件事,就是生产使人获得所需要的、对人有用的物,严格说,间接效用向直接效用转换过程即生产过程,是人们获得更为接近直接效用的效用的过程。这个观察结论不错,但是,当观察者不再考虑生产的其他面向,这个观察者就成为了“效用价值论者”。旁观者中,另一些人先看到了这个事实,即人要吃到果实,首先要摘取果实,也就是要从事摘果的工作,要付出艰辛,要从脑力和体力两方面都有所支出。洛克先生首先看到了这一点,进而正确地引申到产权问题上来。但是,如果观察者不考虑交换的本质,那么,他就成了“劳动价值论者”。
这里,人类生产还有第三个面向。野果是一种公共资源,但当有人将其摘取后放入自己的背篓,它还是公共资源么?它还是非排他的吗?不是。摘下来的果实已经不再是“野果”,劳动产品已经不再是公共资源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有些人在矫情,例如,有人用原始公社中,对某些人猎取的大型猎物实行平均分配这个事情来说事,说个别人猎取的猎物是“公共资源”,因为它是人人有份的,没有参与猎取猎物的人也一样。这是一种逻辑混乱。人人有份,甚至是平均的一份,已经是在建立产权了,已经在建立排他性了。原始人说:分给我的一份,就不再是你的份额了,你不能以“公共资源”的名义,夺取我的那一份。一个部落猎取的猎物,不会同其他部落“公有”,部落里,当分配完毕,猎物也就分割成许多“私有”。
回到野果采集者那里看,他所从事的工作,为他带来了拥有自己背篓里的果实的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他摘果的劳动,不仅仅使他离吃到果实更近一步,而且使他拥有了排斥他人无偿享用果实的能力,当别人向他索取果实时,他可以如此回答:你拿你的劳动产品来换吧,否则,你还有两条路,一是你自己上树摘果子,别来烦我,二是你来抢夺我背篓里的产品,当然我会想尽一切办法阻止你。如果完全阻止不了你,那我以后也就不去采摘果实了,我要“与汝偕亡”。
因此,产权本身的排他性能力,同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来源,是两码事。后者才是决定产权是否有效率的根本原因。
产权排他性能力,主要来源于暴力能力,通俗讲就是拳头大。排他性能力小部分来自于其他,诸如逃离施暴者、藏匿的能力等。
而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则来源于(各种形式的)劳动。
产权排他性,只是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前提,同样,也可以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产权的前提。
我们从主贴标题的“两个‘不得不’”来观察。
如果产权不排他,其实就是无主的意思,就是无产权人的意思。那么,产权是否合法、合理的讨论,不过是空论。就像某些人空论“公共资源”的产权合法性、合理性一样。
如果产权排他,也就是产权人有有效排斥他人无偿享用其私有资源的能力,那么,这时才谈得上讨论产权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那么,在排他性前提下,我们就要看一看人们不得不做的事情。
第一个“不得不”。某人拥有对某物的排他性能力,比如那个摘取野果将其变成私有财产的人拥有捍卫他自己私有财产的能力,这时,另一个人,没有为摘果付出任何代价,却希望享用摘下来的果实。由于抢夺对方的财产,有很大可能要付出比自己摘果还要大的代价,他就“不得不”自己上树摘果,或者用自己的劳动产品换前者背篓里的劳动产品。但这个“不得不”的情形,并没有解答产权人对其财产占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仅仅说一个事实,“你要获得我的物,只能用你的物来换”。而且,交换价值即交换的两物之间的比例,是无法用排他性说明的。
第二个“不得不”。产权排他性,已经排除了抢夺他人的可能性(因为抢劫者的成本过高),在此前提下,没有果实的人想要得到果实,就只有两条路:要么自己去劳动,摘取野果;要么自己用自己的他种劳动产品同已通过劳动获得果实的人去换取。在这两种方式中进行抉择,就要看这样“值得”还是那样“值得”了。当人们在具体场合认定自给自足是“不值得”的,那么,就“不得不”去购买,不得不用自己的劳动(成果)去交换他人的劳动(成果)。
人们总是被事物的物质外壳遮住双眼,说什么我拥有物质资本,我有产权,所以,你没有物质资本,你想要得到,就要有偿获得。这是从第一个“不得不”引申出来的结论,既无法给出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无法对交换和交换价值给出合理解释。
而第二个“不得不”,给出了这两件事情的完满解释。
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是像洛克那样解释,说人们“将劳动掺和进物品”因而取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洛克是最早的“凝结论”,而他的描述是错误的、一种不科学的比喻。怎么看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呢?要从交换中的买方看。你没有某物品,你想要得到该物品,这时要问的一个问题是:你得到它,是否要付出劳动去自己生产,或更广义的说是否要付出代价,是否要有偿获得?如果是的,那么卖方的产权在道德上就是牢不可破的,这是产权合法性来源。简单说,当获得一种物品需要人们付出艰辛,那么,任何人从他人手中获得此物,就要尊重他人的产权,就要征得他人同意,就要给予他人以所要求的补偿。(有人用掠夺现象搅浑水,那是另一回事了。比如用圈地运动说事,说圈来的土地的所有者是不合法的,进而否定土地所有权,这是概念不清还胡咧咧,掠夺是掠夺,所有权是所有权,当佃农租借土地时,他才不管这个具体的土地所有者是否以前的掠夺者,他只关心要交多少租子,是否还有更便宜的方法,比如自己开一块荒地,是否总体上更为节省)。
而当人们获得某物时,要么自己劳动自给自足,要么用自己的劳动、劳动产品去换回,这就造成了产权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在互相尊重对方产权的基础上,人们通过分工和交换获得了最大程度的生产积极性,在自己的专业上苦干加巧干,再通过产权互换,提高社会中所有人的生活水平。(烟雨红尘网友开过一贴,从反面说明否定产权,主张“无偿”获得资本的不合法性、不合理性,因为,物质资本不是纯天然物,同样也不是“公共资源”,任何人要享用物质资本,请用劳动来换取,“无偿”的事情,那是马氏乌托邦们给大家画的一张饼,而且还画得不像饼,因为他们无法解释在“无偿”分配物质资本之前他们是不是也“占有”了物质资本,如果说是先“占有”了,他们就要举证,证明此种“占有”不是“掠夺”工人“剩余价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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