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injisheng
2843 2

关于财政部34号文的解读 [推广有奖]

荣誉版主

超级小猫逗逗秀

院士

81%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8
论坛币
670216 个
通用积分
6.2008
学术水平
109 点
热心指数
260 点
信用等级
109 点
经验
81399 点
帖子
2897
精华
0
在线时间
1753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8-30
最后登录
2023-12-1
毕业学校
yale

初级热心勋章

相似文件 换一批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264546.pdf (677.76 KB)
关于财政部34号文中划线部分,大家发表下看法,政策出台后具体福利费如何计提和使用?对中国目前的养老金市场还是很有影响的,希望大家能从各角度来展开讨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7 17:01:05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财政部 中国目前 对中国 福利费 养老金 财政部 解读

沙发
yinjishe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8-11-7 18:1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知什么原因,上传了附件一直打不开,正文如下:

尤其是红色字体部分,政策出台后具体福利费如何计提和使用?对中国目前的养老金市场还是很有影响的,希望大家能从各角度来展开讨论。

财企[2008]3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中华会计网校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1231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1231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三、其他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理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企业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以前有关财务规定及财务行为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当按本通知办理。

  财政部
○○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使用道具

藤椅
hynhn666 发表于 2008-11-8 14:2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文可是下载不了啊,楼主请检查。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ck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9-20 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