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转账支票的条件_空白转账支票的效力_空白转账支票的补充
空白转账支票的条件
空白转账支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有发票人的签章。在持票人以后补充其欠缺的要件时,发票人应承担支票上的责任。
第二,必须欠缺支票的要件。主要为:
(1)收款人空白,以免除背书手续。
(2)出票(付款)日期空白。
(3)金额空白。
第三,必须由补充空白转账支票的预定。除明示,发票人在空白转账支票上签名并将之交付与人就是授权表示。
空白转账支票的效力
从票据法理论上讲,支票就是要式证券,其上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出票如期、金额、收款人)记载不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确定,票据关系就无由建立。但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零星和临时交易需要根据交易情况补填收款人名称及金额。空白转账支票适应这些交易的客观需要。特别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转账支票不能背书转让,这不仅有违支票的票据属性,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故各国票据法规定了空白票据的效力,从侧面承认空白票据的合法性。而我国有关法规对空白转账支票也未作禁止性规定,综合各国票据法及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
第一,支票上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在请求付款(即解人银行)前没有完成的,支票无效。
第二,支票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在请求付款前完成的,与自始即为记载完全的支票有同样效力。
第三,发票人将空白转账支票交付与人,即授与取得支票的人以补充权,以后善意持票人得以依照补充后的文义行使权利。
空白转账支票的补充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人发出空白转账支票时,即将补充权授与取得支票的人,但这种授权行为只有民法上的效力,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补充人是对空白转账支票上所欠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予以完成补充记载的人。补充人实施补充行为,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补充人经授权旨意行使补充权,支票即成为完成的票据而生效,发票人不得以该支票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理由,对抗收款人(或持票人)。
第二,补充人实施补充与授权不符,或补充人无补充权(如该支票为窃取或拾得),发票人可以据此为抗辩理由对抗补充人,但不得据此对抗善意持票人。
第三,持票人在取得支票时是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发票人可以据此为抗辩原因对抗持票人。
由于目前我国转账支票在大部分地区不能背书转让,所以在实践中,如补充人以自己(或其所供职的机构)为收款人实施补充时,补充人(或其所供职的机构)与收款人、持票人为同一人,如补充人转让支票时,收款人与持票人为同一人,而补充人的名称及签章不会在支票上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