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醒思木
3753 16

请您用“税跟剥削有没有必然联系”这个问题来考察自己的学识思维逻辑 [推广有奖]

11
醒思木 发表于 2015-10-1 01:37:24
clm0600 发表于 2015-9-30 20:47
你这个情况要分两方面来看,
1、把剥削者地主的份额200斤还给农民,这本来就是应该的,这地租就不该交 ...
你这个情况要分两方面来看,
1、把剥削者地主的份额200斤还给农民,这本来就是应该的,这地租就不该交,这个错误本来就该改。
2、本来收100斤的税,现在变200斤了!

所以,这不是无税社会,这是加税社会!
你的错误在于,看不到500斤收成本来就全应属于农民!在于把200斤地租这种剥削看作公平!在于把200斤的税非要说成地租。
只要用自耕农的情况分析,你的花招就无处藏身了,所以你不敢!你只好用更恶劣的地主剥削加税收的情况作为参照。

总之,ZF从社会总产出中抽走了200斤粮食!这就是税,这就是强收的。
甚至也可以这么理解,你收取了地主百分之百的地租税。
======================================
耕地亩出产500斤,租200斤,耕者300斤。这耕者的300斤,则是耕者所付出劳动的正常报酬。若租100斤,耕者400斤,那么,您想想看,会是么情况呐?即,耕者的劳动报酬400斤,高出耕者正常报酬(300斤)的100斤……问题是,这高出正常报酬的100斤意味着什么呐?

“在商品的价值范畴中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为其所有者之益就必为其管理者或占用者所益。换言之,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废除了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私有制使之成为国家社会所公有,可是并没有尽其市场价值而公益,但其市场价值并不因为其所有者不益就不存在,而其存在的客观形式是成为其管理者(贪腐官员)和占用者(黑恶地霸)所共益,这正是社会主义公有未公益而不公平或者说公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体现。”(摘自楚梽《给忠东的第一封信》)

12
醒思木 发表于 2015-10-1 19:08:45
clm0600 发表于 2015-10-1 11:13
耕者应该得到的收入是500!
如果他们需要什么公共服务,就拿出相应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用以支撑这些公共 ...
市场决定的

13
醒思木 发表于 2015-10-1 21:58:36
clm0600 发表于 2015-10-1 21:16
别胡扯了,市场是人组成的,推给市场是最无*耻的托辞。
我说,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怎么在您看来是胡扯、是最无*耻的托辞了呐?难道说,您认为,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
如果,耕地亩产500斤,都归耕者所有,而其他行业付出相当于耕种一亩的劳动量,却只获得相当于300斤的报酬,那么,这样一来他们将会放弃所从事的行业而从事耕种,而导致从事耕种的劳动者过剩,从事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不足……

14
醒思木 发表于 2015-10-3 17:43:25
clm0600 发表于 2015-10-2 17:45
我说,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怎么在您看来是胡扯、是最无*耻的托辞了呐?难道说,您认 ...
在耕地资源不限量的情况下,确如您所说……

15
醒思木 发表于 2015-10-5 12:27:32
clm0600 发表于 2015-10-3 20:36
根本不需要“不限量”的条件,只需要实施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
耕地限量条件下,不税社会与按劳分配社会对照——25户100人耕地只有100亩。

1,不税社会——耕地公有公益制度:100亩耕地,5户耕种(20户外出打工),户平耕种20亩……

2,按劳分配社会——耕地公有按劳分配制度:100亩耕地,25户耕种,户平耕种4亩……

16
龚民 发表于 2015-10-5 17:11:2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17
醒思木 发表于 2015-10-6 17:53:52
clm0600 发表于 2015-10-5 16:36
当你宣扬你的“不税”好处的时候,就说它好在减轻农民负担,从负担300斤减轻到200斤,说这个是好处,
现 ...
租决不是税,租以所租用之物的市价作参考,平等互利商定租金……
脑子不开窍人,往往租税不辨,混为一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3-7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