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选择总是次优的,而非最优的。
我国专利分三类,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有两种未列入,一种是专利法规定不得授予,一种是发明者不愿申请(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对某些专利而言,可能是市场定价最优,对另一些专利而言,则可能是政府定价最优,不能一概迷信市场机制。
从社会角度看,新技术的发展是建立在对旧技术的继承基础之上的,垄断的专利在其专利期内很难被更多人学习继承并引用创新,在过了其专利期后却可能会是一种过时的无益的专利,没有充分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对社会来说是一种损失,而其市场定价也是相对变低了,效率也不怎么样。
至于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对开发者的激励效果,政府定价的事前效率可能不如市场定价,但并等于没有事前效率,还是有很高的预期收益嘛。为什么要对政府行为和效率如此怀疑呢?政府的存在也有几千年的历史了,不至于如此无效吧?合理不合理,法官在判断,专家在判断,甚至于平民心中也有一个判断,也可以设一个激励措施让评估人员做出正确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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