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临崖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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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请教]能否取消专利保护?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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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5-8-27 18:41: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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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按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所有者拥有一定年限的专利独占权,可以禁止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必须付费,国家征用除外。但是这种技术独占是否妨碍了现有经济的发展呢?比如说,有些专利,其所有者无力实施,有能力实施的又嫌购买专利成本太高,造成许多专利闲置。许多过期专利,国家没有进行普及推广,甚至于专利局用它来制作光盘出售获利。</P>
<P>且不管专利所有者是否要价太高,专利局是否需要利用专利获取工作奖励,单就专利法的规定而言,完全是妨碍了专利的使用、制约了社会的发展。我们知道,专利法的目的是保护专利研究的积极性,所以才给予专利所有者以独占权,我想,能否换一种方式来保护专利研究的积极性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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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所有者 专利法 积极性 独占权 专利局 制作光盘 积极性 专利法 专利局 国家

沙发
龚瑞 发表于 2005-8-27 21:10:00
不知兄台是否想到了“这另一种保护专利研究积极性的方式”。如果还没有想到,那么就不能取消。专利是将发明成果外部性内生化的有效手段,也是将置于公共领域产权属性界定的方法。重要性自不必多言。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藤椅
xzguan 发表于 2005-8-27 21:33:00
Jean Tirole曾经指出,专利制度是一种出人意料的稳定的垄断制度,很少有人对它的合理性提出置疑,有关的研究主要讨论专利长度和专利幅度等问题。实际上看待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要考虑两个方面的效率因素:事后效率和事前效率。我们一般讨论的帕累托效率只是事后效率,属于静态效率,专利的垄断特征及其后果属于事后效率的研究范畴。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更主要的要考察动态效率,现有的专利制度不仅可以激励研究人员付出足够的研究努力,使其沉没性投资可以获得足够的收益保证,而且通过专利保护来激励现有专利的其他使用者通过R&D努力来开发替代产品或技术,这样从事前的角度,专利制度可以大大促进技术的快速发展与进步,这些事前效率因素才是决定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正如楼上所言,取消专利是万万不可的。而且直到目前为止,好像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都没有想出另一种保护专利的方式,甚至很少有人去寻找替代方式。

板凳
nie 发表于 2005-8-27 22:29:00
关于专利,可以看看张五常的分析,他专门研究过。以上几位都注意到了专利的垄断性或非正外部性,但是别忘了专利是有年限的。这就是对私人创新激励和社会外部性的权衡取舍或平衡。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报纸
sungmoo 发表于 2005-8-27 23:03:00
以下是引用临崖吹风在2005-8-27 18:41:13的发言:

能否换一种方式来保护专利研究的积极性呢?

“现实”是经常领先于“理论”的。许多未申报专利但严格保守的“商业秘密”则是“另一种方式”。当然这种方式也会面临许多风险,比如被别人抢先注册专利。一项创新是否申报专利,应该是理性人自愿选择的结果。

地板
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5-8-27 23:13:00

发明专利目的是利用专利对社会的贡献,那么,是否可以由政府购买所有专利呢?

假定申请成功的专利全部由政府购买,供全社会自由使用,就必须给予专利发明者以补偿,我想如下办法是否可用:

立法规定给予专利发明者(或专利所有者)两次评估其专利价值的机会,第一次是专利申请成功时,评估其发明创造所耗费的成本,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第二次可以在十年或二十年之内的任何时间由专利发明者(或专利所有者)提请终结评估,对其专利的实际贡献作出总结性评估,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后专利即为国家所有。

呵呵,别跟我说国家没钱买,为全社会谋福利,就算财政赤字又何妨。

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7
xzguan 发表于 2005-8-27 23:32:00

理论上可以由政府购买,但实际中专利的直接和间接效应是很难估算的,所以把定价的权利赋予专利持有者是社会效率更高的一种机制,让专利持有者按照市场机制来进行自由定价比起政府统一管理肯定是社会成本更低的。

8
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5-8-27 23:43:00
以下是引用xzguan在2005-8-27 23:32:41的发言:

理论上可以由政府购买,但实际中专利的直接和间接效应是很难估算的,所以把定价的权利赋予专利持有者是社会效率更高的一种机制,让专利持有者按照市场机制来进行自由定价比起政府统一管理肯定是社会成本更低的。

我们的目的是让专利发挥更高效率的作用,而不是追求定价方式更加准确。闲置多年无法应用的专利有效率吗?

打个比方,现在的法庭常出现精神赔偿的事,也很难定价,但是可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专利所有者自行关注其专利在社会上的使用情况,自行估价,交给国家专利局审议,合理部分就给予补偿,不合理部分就不给补偿。

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9
xzguan 发表于 2005-8-28 00:02:00

没错啊,我在上面提到,效率包括事后效率和事前效率,事前效率通过给予专利持有者自主定价权才可以更好地保证,专利定价不应该仅仅考虑专利的事后效率。熊彼特早在1940年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就提到过,单纯追求事后效率跟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很多时候是矛盾的,要在动态效率和静态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对于专利而言,如果不能保证事前效率,多数开发者就会没有开发专利的激励,那么事后效率就无从谈起了。确实有被闲置专利的存在,但是这些效率损失并不足以动摇专利制度的基础。

专利的使用是专利持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可以通过第三方(譬如政府)来进行定价,但是这种定价是有效率的吗?楼上所说的“合理部分、不合理部分”对单个专利而言可能是可以估算的(也仅仅是可能,合理、不合理本身就没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操作标准),但是从社会角度讲这种做法是可行的吗?政府行为也是有成本的,政府也要受到资源、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而且政府也未必是公正的。

10
聂辉华 发表于 2005-8-28 09:33:00
我基本上同意9楼的观点。
Shleifer: Oliver, you look so funny!
Hart: What funny?
Shleifer: Every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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