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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贴中,楼主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张三盖两套完全一样的房子, 需要1000块石头, 第一套他自己挖石头盖好了, 耗时2周, 第二套他买别人的石头盖好了.耗时1周”,并根据公式“劳动量=产物量”得出:
“张三第一套房子的劳动量=14人天=1套房子
张三第二套房子的劳动量=7人天 = 1套房子”,
以此证明按照马经的观点会产生两套房子耗费的劳动量不等与价值量相等的矛盾。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马经是如何论述的:
“生产棉花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生产以棉花为原料的棉纱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因而包含在棉纱中。生产纱锭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是如此,因为没有纱锭的磨损或消费,棉花就不能纺成纱。
因此,在考察棉纱的价值,即生产棉纱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时,可以把各种不同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开的特殊劳动过程,即生产棉花本身和生产所消耗的纱锭量所必须完成的劳动过程,以及最后用棉花和纱锭生产棉纱所必须完成的劳动过程,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过程的前后相继的不同阶段。棉纱中包含的全部劳动都是过去的劳动。至于生产棉纱的各形成要素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早已过去的,是过去完成的,而在纺纱这一最后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劳动则是接近现在的,是现在完成的,这种情况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如果建筑一座房屋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例如30个工作日,那末体现在这座房屋中的劳动时间的总量,不会因为第30个工作日比第1个工作日晚29天而有所改变。因此,包含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的劳动时间,完全可以看成是在纺纱过程的早期阶段耗费的,是在最后以纺纱形式加进的劳动之前耗费的。”
根据马经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劳动量=产物量”公式中的“劳动量”不仅包括了“接近现在的,是现在完成的”劳动量,也包括了“早已过去的,是过去完成的”劳动量。在楼主的例子中那就是:
第一套房子的劳动量=张三挖石头的劳动量+张三用石头盖房子的劳动量
第二套房子的劳动量=别人挖石头的劳动量+张三用石头盖房子的劳动量
虽然第二套房子的石头不是张三所挖,而是他从别人那里买来的,但这并不能改变别人卖给他的石头也需要耗费劳动量的实质。因此,按照马经的观点,楼主例子中两套房子所耗费的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完全相等的,而不是如楼主所说的不相等。
我们再来对比一下楼主在这两套房子上所运用的“劳动量=产物量”公式,就可以清晰地看到,按照马经,公式中的“劳动量”本来应当表述为“第一套房子的劳动量”和“第二套房子的劳动量”,而楼主却将其表述为“张三第一套房子的劳动量”和“张三第二套房子的劳动量”,从而本来应当出现在第二个公式中的“别人挖石头的劳动量”就被楼主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抹杀掉了,于是就堂而皇之地得出了两套房子的劳动量不等而价值量相等的结论。
好了,现在改轮到楼主出场了,该轮到楼主来兑现11楼的诺言了,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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