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nroa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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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钧为什么排斥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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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road24 发表于 2011-4-1 23:05:42
目前已设立引导基金之所以倾向于支持公司型子基金,可能是出于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应当坚持稳健原则,而当前以公司形式设立和运作子基金,法律保护体系比较完善。虽然《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有限合伙”,但其运行的法律与信用环境尚待完善。即使是在美国,虽然1822年就出现了《有限合伙法》,而且合伙具有避税优势,但是创投基金在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的起步和发展期却一直以公司型为主流。直到通过多次修订合伙法,不断借鉴公司机制,投资者才逐步接受有限合伙;

  二是选择扶持公司型子基金,引导基金可通过向子基金派驻董事这种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对子基金的创业投资决策,引导基金派驻董事不得干预。但当子基金不务正业时,引导基金派驻董事则可通过一票否决制,随时予以纠正)。选择扶持合伙型子基金,按照中国现行合伙企业法,引导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形式介入任何层次的决策都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公司法修改后,公司型基金不仅可以设计管理人激励机制,还可以设计部分股东的优先分配机制。引导基金如果能够优先回收相当同期国债利率水平的微薄股息和全部本金,子基金的全部亏损便可由社会股东承担。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使得有限合伙型基金如果想设计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优先分配权的话,便要受到较大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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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road24 发表于 2011-4-1 23:06:23
运行的法律与信用环境尚待完善


只要就是怕漏税  zhf
管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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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road24 发表于 2011-6-22 23:02:57

刘健钧 出力不讨好 忙活半天没有效果

忙活半天 没有效果 现在的创业投资企业还是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
因为你的出发点就是错的 不应该支持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  而应该制定针对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

公司制创投基金避税忙 呼吁引入海外“分股法”
2011-06-21 09:56:00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施浩 阅读:

2011 6 21  上海证券报

随着创业板公司陆续进入解禁期,那些在IPO前潜伏进去的创投机构(尤其是公司制创投基金)就要考虑如何在法律范围内“少缴点税”问题。

“税收这个东西的确有点麻烦,我们最近减持的几个项目本来收益还不错,但是由于当初设立的是公司制

,现在要交一大笔所得税。”天堂硅谷的一位内部人士在谈及税收负担这个话题时,坦言“有点心疼”。他对记者表示,公司近来设立的新基金均采用了有限合伙制的形式,两者相权,税负差了一大截。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应税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为有限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层面没有税负,这就避免了公司制创投企业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

然而,对于前期已经设立的公司制基金来说,现在的很多项目一般都已经到了退出收获的时期,如何合理地降低所得税负担,成为各家公司制创投基金的最为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后了解到,目前业内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即为“先转移再减持”。

目前,国内有些地方为吸引投资带动地方经济,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些地方的优惠政策力度颇大。如西藏地区,根据藏国税函 [2008]123号文,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对创投机构来说,该项优惠政策意味着只要能利用在西藏设立的机构平台减持股份,就可利用免税优惠来规避公司制下的重复征税问题。记者从业内人士了解到,目前有些创投机构正是采用这种“先转移再减持”的方法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在该项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所以只能采取打“擦边球”的方法,即先在当地设立符合条件的公司,然后将外地的股权资产转入该公司后减持退出,前述证券律师告诉记者,利用当地公司吸并外地基金是一种可能的方法。这点得到了相关数据的印证,交易数据显示,去年以来西藏地区的大宗交易数据日渐增多,另一方面,根据清科的统计,西藏地区除了本土的创投之外,几乎不见外地创投基金的身影。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点上,目前A股许多大小非的做法也存在诸多类似之处,如2010年中国平安的员工持股平台新豪时在修改了相关经营范围之后迁至西藏林芝地区,同时另一员工股持股平台景傲实业也迁至西藏,实为减持避税铺路。

随着目前越来越多的基金注册成有限合伙的形式,相关税负亦趋于合理,安永中国的一位税务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国内合伙基金在普通合伙人层面可以“看穿”的规定,事实上已经和美国等发达地区的相关规定接轨。而在九鼎投资合伙人黄晓捷看来,除了减持股份之后向有限合伙人“分钱”这一做法之外,美国等地允许直接 “分股票”的规定也值得效仿。

“比如我们投的吉峰农机,虽然基金本身看好公司愿意长期持有,但是为实现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回报必须减持退出,此时就会产生所得税费用。如果参照美国的做法放宽相关法规,允许基金对股权在不变现的情况下直接分割,投资人拿到分得的股份,根据各自的意愿选择变现与否,这更有利于长期投资。”黄晓捷对记者如此表示。

还有知名创投此前私下对本报表示,创投缴税,应该以所投企业的发行价与减持价孰低来计算税额。当然,这在目前看来还是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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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翠竹 发表于 2022-10-20 16:03:56 来自手机
这位朋友误解我了。税收政策由财税部门主导,我只能按他们的意思作解读。我早在1999年即呼吁发展合伙型创投基金,现在还在努力推动“解决合伙型基金税收问题的根本之策”。咱们都是同道,咱们可否私下交流交流,或许能够探讨出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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