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nroa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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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钧为什么排斥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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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road24 发表于 2009-2-14 20:45: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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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金融处刘健钧:公司制基金的发展背景      金融界网站5月15日讯 2008年5月14日,“第四届亚太投资峰会”在北京举行。此次盛会由投资与合作杂志主办,金融界网站进行全程视频图文直播。以下是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的精彩发言。
  我想说的太多了,3分钟太短了。但是千言万语首先感谢今天这个会谈选择一个非常好的题目,就叫公司制基金是未来人民币基金发展的方向。其次非常感谢王董事长对我们国家关于鼓励公司性基金发展的政策立法做一个非常深刻的解读,过去我们一谈到创业投资基金形式的时候一些海归派人士包括一些学者一谈到就是合伙制,好象他懂合伙制很深刻,现在觉得太容易的事情,关键是懂得美国的创投基金为什么选择这样的基金,中国的法律背景和特殊税制情况下选择合伙基金给我们带来什么危害,有人说合伙是专门为创投设立的,这句话他连合伙历史一点不懂,美国百年前很成熟,美国为什么在创投资金50、70年代整个按照公式设定,借鉴公司的机制,后来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70、80年代公司制基金是双重的合伙制可以作为免税主体。
  美国通过3次修订合伙企业法,借鉴了公司的制订的机制使合作这么的形式总过去主要适合一些家族组织形式变成后来比较能够适合将创作基金规模不一样的大的组织形式,如何借鉴的我不说了。世界各国情况德国的国家他认为美国人为通过一些法律修订越来越像公司的,造成企业形态的很乱的现象。这个合伙越来越像公司,究竟如何区别公司,美国有限合作只要加这个名字可以搞免税主体这个不公平,在德国对合伙制和公司制采取一个在法律组织上严格限制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有的国家根本不允许合伙,只能规定有的几个亲朋好友,超过一定人要按照公司制设立,美国没有限制。德国人认为不管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都是享受国家国防各个方面考虑,如果没有把每年收益分配给投资人,由投资人交税,即使是合伙制也要交税,公司制基金把每年收益分配给投资人,也可以申请作为免税主体。01年我们到德国考察,当时197个创投基金,只有几家小家族基金按照合伙制,大部分是公司制来设立。
  我今天只是提一个头,后面如果有时间会再跟大家详细介绍。对合伙为什么我们目前没有考虑,我们如何更好的发挥机制上的优势来更好的运作创投基金我下面进行介绍。 (1)这个人主导中国风险投资的产业发展路径。一副高高在上、很懂的样子。当中国没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有些人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避税,而导致中国的税收收入下降,哪怕是一点点时),这个人就大声疾呼、反对私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从风险投资机构税收优惠措施等等配套政策看,他很反感私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天啊这个人完全舍本逐末,重蹈覆辙,走美国走过的老路,也不发扬下 后发优势?(2)附:他的文章:新出台合伙企业税政重在防逃税“创投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意见”解读创投税收政策应坚持五大原则奥运之前推创业板绝无可能
(3)启示:A   警察抓不到赖昌星,就说你们曾经的被赖昌星害过的人活该,国家没办法保护你们的利益。ZF无能,百姓遭殃!B  惟恐中国人通过投资私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赚钱。C  惟恐中国在他们的手掌心外发展风险投资产业。D  事实上,他们阻碍了中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殃民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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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 合伙制 风险 投资基金 合伙 刘健钧 排斥

沙发
onroad24 发表于 2009-2-14 21:04:00

刘健钧和房汉庭供职于不同政府机构,前者在发改委,后者在科技部,都是各自机构的智囊

为各自机构的利益,观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08年出台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科技部也不惨呼下?

国家层面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都是科技部在弄啊?

2008年发改委牵头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和 2007年科技部等公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竟然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14 21:05:26编辑过]

藤椅
lovis 发表于 2009-2-20 16:35:00

这说明你对VC根据不懂。对中国的法律一片空白。刘博士并不是反对合伙制,据我了解,国内几家合伙制基金他也参与了指导。在美国,合伙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但在中国,公司制也不会出现双重征税:根据我国税法,企业法人从事直接投资已纳税收入,不再征收所得税。因此对企业法人来说,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如果以合伙制,则不能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所以,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公司制要优于合伙制。

至于科技部为什么不和发改委一块弄,这是他们政府部门内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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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onroad24 发表于 2009-2-28 16:55:00
以下是引用lovis在2009-2-20 16:35:00的发言:

这说明你对VC根据不懂。对中国的法律一片空白。刘博士并不是反对合伙制,据我了解,国内几家合伙制基金他也参与了指导。在美国,合伙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但在中国,公司制也不会出现双重征税:根据我国税法,企业法人从事直接投资已纳税收入,不再征收所得税。因此对企业法人来说,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如果以合伙制,则不能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所以,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公司制要优于合伙制。

至于科技部为什么不和发改委一块弄,这是他们政府部门内部的问题。

厉害啊,给我戴个高帽子!

比五娃中的一个还绿、比五娃中的另一个(包括羊屎配楼元宵大火)还红!

还以为楼上是“政府部门内部”人、可以告诉我们些小道消息哪?哈哈

政府内部人大多都是这种口气

那个税法我确实没听说过有这个规定?

只是早听说有个“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是2007年2月出台的,里面优惠对象是 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排斥有限合伙制。

不知道你的税法修改或者龟腚的早?还是这个“通知”早!

谢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28 17:21:37编辑过]

报纸
onroad24 发表于 2009-2-28 16:59:00

龟*就是规定

乌龟的屁股

地板
onroad24 发表于 2009-3-17 10:45:00

启示:

A  警察抓不到赖昌星,就说你们曾经的被赖昌星害过的人活该,国家没办法保护你们的利益。

首先,政府推脱自己的责任

再次,政府无能,百姓遭殃!

B  惟恐中国人通过投资私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赚钱。

C  惟恐在他们的手掌心外发展中国的风险投资产业。

事实上,在这些人主宰下,阻碍了中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殃民又祸国

D   官本位的典型表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17 10:49:17编辑过]

7
lovis 发表于 2009-3-24 09:35:00

如果这位仁兄对税收有所了解,就会明白为什么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只针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简单地说,由于合伙制企业不属于税收征收主体,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优惠;如果对其合伙人进行税收优惠,则难以操作,而且对合伙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进行税收优惠与其他税收法规有冲突。这是我听财政部起草这个《税收优惠措施》的人说的。主要原因是出于具体操作层面的原因。

另刘博士并不反对合伙制。只是公司制更符合目前中国法制现状。要改变法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8
onroad24 发表于 2009-10-1 09:41:41
风险投资公司被有限合伙制替代,国外已经证明后者的优越
国内网站如好投网有专题讨论 哪个更好
但中国的政策制定者如刘健钧 因为无法分辨哪些有限合伙是正规合法的、哪些是逃税的,就因为无法做到这一点,就不顾有限合伙的优越性,屡次出台措施支持风险投资公司

31号文虽然早在200727就已颁布,并上溯至自200611起实施,但时至今日,却只是在少数省市得到了实施。多家创投机构的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几乎没有听说哪家公司制创投机构真正享受到31号文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在20094月举办的“2009中华创投家论坛暨创投政策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惯例,在《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以前出台的各类税收政策,包括创投企业税收政策都要停止执行。所以,绝大多数省市区的税务部门都在等待国家税务部门重新明确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31号文只在少数省市得到实施的主要原因。


对有限合伙非但不支持,还增加有限合伙的税收
1、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简称“159号文),对合伙制创投企业缴纳税收作出了明确规定。
  某大型创投基金管理人认为,159号文被业内人士广泛理解为重在防范合伙企业避税偷税,因此,它不仅没有对PE提出新的税收优惠,相反,在一些问题上更加重了PE的税负:
首先,对于个人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内一般认为,这种税率将高达35%,无论对LP还是GP都非常高。
  其次,通知明确了先分后税的原则,但规定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哪怕是留成没有进行分配都需要缴税,这将严重影响PE利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再次,通知称,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盈利必须交税,但如果亏损却不知道如何弥补或抵扣。
  最后,对于各种收益,这一通知则没有明确规定,如: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到合伙企业的股息再分配给各合伙人时,是否仍为股息收入?能否免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权转让所得,是资本利得还是经营所得?这些项目的性质确定也将影响到合伙人的税负。
2、
《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对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如何纳税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2007316,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获得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合伙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此法所规定的优惠。

9
五彩女巫 发表于 2010-7-1 22:41:34
楼主研究的很透彻。目前的税负政策对有限合伙并不利,而且相关配套政策也没有出台,各地注册程序不一致。

受到警告 10
冰临天下 发表于 2010-7-6 14:03:18
提示: 受到警告  usher2004 灌水 2010-7-6 18:50
打酱油的路过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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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er2004 -20 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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