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经济性主要关注的是资源投入和使用过程中成本节约的水平和程度及资源使用的合理性。
这里是专指生产作业计划要有利于利用企业的生产能力,缩短生产周期,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均衡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所谓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指在国际贸易方面两国政府间为了相互开放市场而对各种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其中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准许放宽的程度的承诺。
如果一成员方作出允诺,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第一类“过境交付”贸易服务的市场准入义务,并且跨越国境的资本流动是该项服务的主要部分,那么该成员方就有义务允许进行这类资本流动。如果一成员方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三类“商业存在” 贸易服务的市场准入义务,那么该成员方应允许有关的资本转移至境内。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允许外商的汇付自由。
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外开放本国服务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方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领域。市场准入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干预市场的表现,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天赋的,法律给以普遍的、一般的确认,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法律特别确认的,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如登记、许可。
市场准入主要内容
WTO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主要表现在:
1.《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即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产品进行竞争。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而且一成员要承诺不能随意把关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除非得到WTO的允许。
2.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如《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新闻,行情)贸易的数量限制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这类协议还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等。
3.《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其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业。
4.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则,即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纠纷和摩擦,积极保护自己;同时,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