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un_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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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荣智健因金融衍生品巨亏卸任中信泰富主席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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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主 发表于 2010-5-12 15:40:51
=====供大家参考:========

累计期权,英文名称Accumulator,是一种以合约形式买卖资产(股票、外汇或其它商品)的金融衍生工具,为投资银行(庄家)与投资者客户的场外交易,一般投行会与客户签订长达一年的合约。

涉及股票的累计期权称为累计股票期权,简称累股期权。

累计期权合约设有“取消价”(英文:Knock Out Price) 及“行使价”(英文:Strike Price),而行使价通常比签约时的市价有折让。合约生效后,当挂钩资产的市价在取消价及行使价之间,投资者可定时以行使价从庄家买入指定数量的资产。当挂钩资产的市价高于取消价时,合约便终止,投资者不能再以折让价买入资产。可是当该挂钩资产的市价低于行使价时,投资者便须定时用行使价买入双倍、甚至四倍数量的资产,直至合约完结为止。

累计期权近似投资者向庄家沽出认沽期权,而所得的折让购入权就是变相的期权金,但是玩法较期权更复杂。

累沽期权(Decumulator)是同类的衍生工具,玩法则改为由投资者向庄家卖出挂钩资产。


投资风险
累计期权的游戏规则较偏袒于投资银行一方。因为就算投资者看对了市,如果挂钩资产升破取消价,合约会提早终止,为庄家的损失设立上限;但是投资者如果看错了市,合约没有止蚀限制,而且合约条款会以倍数扩大亏损。如果挂钩资产价格大跌,投资者可被要求增加按金,资金不足的投资者因须即时补仓,便被迫止蚀沽货套现,再以行使价接货,若当该挂钩资产价值持续下跌,投资者的损失便变成无底深潭。沽货也加速资产价格的跌势。[1][2]投资者如无法补仓,可被斩仓,并须承担所有亏损。由于累计期权的设计有如用些许甜头吸引投资者承担极高风险,一旦市况大幅逆转,投资者就会损失惨重,有人便把其英文名称“Accumulator”谐音,戏称它为“I kill you later”(中文:我迟些才杀死你)。

2008年香港股灾后,投资者因累股期权亏损高达约6000亿港元,[3]热门挂钩股票包括蓝筹股汇丰控股、中国移动、香港交易所、中国人寿等。[4]这产品的输家还包括香港蓝筹上市公司中信泰富,因炒输澳大利亚元累计期权而录得巨额亏损。[5]


争议及管制
投资银行向客户推销累计期权合约时,如同时又作为客户的累计期权合约对手,就会变成跟客户对赌,可能产生利益冲突。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在2008年7月回应立法会议员质询时表示,银行或金融机构“只要向投资者作出充分的预先披露,以及设立有效的职能分隔制度,将前线业务部与投资银行部分开”,就不会引起利益冲突。[6]

虽然有人认为累计期权合约对投资者不公平,[7]但是香港证监会无意加强对累计股票期权的销售限制。[8]

http://www.wabei.com/news/200812/175258_2.html 投资失败的案例

比较:累积期权设定的价格是一个范围,期权设定的价格是固定的。累积期权只有在股价高于行使价的时候才有权利选择买或不买,而期权则没有限制。

期权(Option),又稱為選擇權,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金融工具。从其本质上讲,期权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在期权的交易时,购买期权的一方称作买方,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则叫做卖方;买方即是权利的受让人,而卖方则是必须履行买方行使权利的义务人。

期权可分为买方期权(call option)和卖方期权(put option),前者也称为看涨期权或認購期權,後者也稱為看跌期权或認沽期權。

期权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冲操作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下面以看涨期权为实例加以详细解释。

看涨期权(call option):
例如A卖空一手股票,为了防止该股票上涨导致损失,A向B买入一笔看涨期权。假设目前价格为每手100元,该期权规定,当三个月后,A有权以120元的价格向B购买该股票一手的数量。假如到時市场价格涨到了130元每手,A可行使該期權,B必须按期权价格(120元)把该股票一手(B手上已有,或從市場買入)转卖给A,A的利潤是10元再減去期权费用(期權金);但如果到時市场价格只涨到了110元,A有权放弃该期权(即不行使期权),B无权强制对方履约,A的损失仅是当初支付的期权费用。

期权又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两种,前者要求必须在到期日行权,不能提前;美式期权就灵活的多,允许权利人在至期日前的任意一天行权。

具体的定价问题在金融工程学中有比较全面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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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a12 发表于 2010-5-14 22:57:53
具体定价部分要问高盛等投行.中信的人怕是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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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a12 发表于 2010-5-28 23:39:46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在2008年7月回应立法会议员质询时表示,银行或金融机构“只要向投资者作出充分的预先披露,以及设立有效的职能分隔制度,将前线业务部与投资银行部分开”,就不会引起利益冲突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amp;from^^uid=117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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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这句话是有问题的,什么叫预先披露,如何把前线业务部与投资银行部分开,美国是要把投资银行部和商业银行部分开.而且不允许持有买给投资者产品的头寸相反的资产.这就是最近SEC和高盛纠结的.
看来香港什么都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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