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登记方法
1、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2、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去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3、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4、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5、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6、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位年应税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及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8、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纳税辅导期管理。
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开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新旧发票如何过渡?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现有的卷式发票。
5类发票继续使用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汇总纳税金融机构用票方法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试点纳税人5月起停领地税票
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已领地税票最迟可用至8月底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已申报营业税如何补开发票?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1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