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4 0

[经济] 【经济案例】内退后再就业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推广有奖]

企业贵宾

已卖:160份资源

巨擘

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4
论坛币
624047 个
通用积分
180.5582
学术水平
918 点
热心指数
987 点
信用等级
841 点
经验
399203 点
帖子
9786
精华
48
在线时间
17322 小时
注册时间
2014-8-19
最后登录
2022-11-2

楼主
widen我的世界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6-5-12 15:43:21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内退后再就业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经济案例】


  [案情]


  被告之夫李某系某集团公司职工,在单位内退之后,原告某公司聘请其为临时雇工从事锅炉操作。2008年8月,李某在烧锅炉的过程中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后死亡。被告即向萍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为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08年11月19日做出裁决,认定李某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原告认为,李某与某集团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认定李某与原告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该仲裁裁决错误,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某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分歧]


  萍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仲裁裁决书,能够证明李某在原告单位从事锅炉操作工,和发病、住院、死亡等基本情况。故争议的问题在于,李某作为单位内退人员再就业,与再就业单位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已经走完劳动仲裁程序,但是因李某是某集团公司职工,就不能是原告单位的职工,所以原告与李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原告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是服从原告的管理,在原告单位领取工资,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所谓内退人员,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内退人员虽然还和原有企业保留关系,但实质上,内退人员为了生存,在再就业单位中付出劳动,服从该单位的管理,在该单位领取获取劳动报酬,与其他劳动者并无实质之区别。该案李某在原告单位从事锅炉操作工,已经与该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都适用本法”的规定,李某与原告单位之间的关系受此保护,这也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劳动关系 经济案例 再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团公司 经济案例 内退后再就业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https://www.cda.cn/?seo-luntan
高薪就业·数据科学人才·16年教育品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31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