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戎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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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一个全新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体系(或曰: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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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发表于 2016-5-19 09:59:04
原理(8)
第七节  三大系统的特性
那么,这三大新产生的社会工具系统,同样做为“工具”,它们和原始社会中或我们现代社会中所具有的各类其它物质性的工具系统相比,究竟有何特性呢?它们为何会具有这么大的力量呢?
我们知道,我们生活中的各类其它物质性工具系统,无论是原始社会中的狩猎或种植用的各类工具,还是居住、防寒方面的各类工具,或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各种各样的物质类工具,例如交通运输工具、动力机械、通讯工具等,所有这些工具本身,都是外在于工具使用者自身的。也就是说,它们都是由“物”组成的,都属于“自然工具”系列。而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工具系统则完全不同,这些工具本身都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工具”。也就是说,使用社会工具的是人,构成社会工具自身的也是人,从整个社会来看,人不再外在于他所创造出的工具(像自然工具那样),而是和他所创造出的工具合为一体(我们因此才称之为“社会工具”)。换句话说,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是活的,是可思维可变化可发展的;而社会中的其它各种自然工具是死的,工具本身不具备发展自己的能力。
进一步来分析,实际上,原始社会中也存在一种“软的”社会工具,即风俗习惯,那么,这个社会工具和文明社会中的行政、市场、理念这三个社会工具有什么不同呢?简单来说,作为构成风俗习惯这个社会工具的人和作为风俗习惯这个社会工具的作用对象的人是完全同一的(即:风俗习惯由全体社会成员的舆论所构成,其作用对象也是全体社会成员);而作为构成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的人和作为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作用对象的人是不同一的(例如,少数各级指挥者构成行政管理系统工具本身,而除他们之外的广大的老百姓作为服从者构成了行政管理系统的作用对象)。
这种由活的具有智能的“人”本身组成的非同一的社会工具十分重要,它导致了许多重大的后果。首先,社会工具由“人”来组成,既造成了文明社会飞速进步的巨大可能性,也造成了文明社会进步的艰巨性。例如,在发现了“社会工具”的缺陷并想加以改进时,工具改革者不仅要考虑比较改革后的利弊,同时还要考虑“社会工具”本身是否愿意(与之相对照,若要改进一个自然工具,改革者完全不用考虑自然工具“本身是否愿意改进的问题)。
其次,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所作用的对象也不是简简单单的物,而同样是活生生的、有意识有思想的人。当社会工具要完善发展自身的时候,或者要组织一种更合理的社会分工时,还要考虑自身所作用的对象是否理解、是否愿意。这样,“活的”工具内部,以及“活的”工具本身与“活的”被作用对象之间就必然产生复杂的冲突、互动,或者说产生复杂的博弈。同样,若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同时存在这三种活工具,那么,三个“活的”社会工具系统彼此之间也会产生复杂的互动和博弈。这些复杂的博弈有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甚至导致某个文明社会自身的灭亡。但同时也可能双赢,由此造成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强烈的可适应性(不像生物界,由于长期适应一种环境,一旦环境突然改变,则以往的适应性反成其灭亡的原因)。
再次,由于人具有智慧,相对应地,活的社会工具系统就具有极大的“可主动进化性”,它不靠自然选择来进化(像动物社会那样),也不靠“获得性遗传”来进化(像原始社会那样),而是靠自身的主动选择、试错来进化,从而使人类文明社会具有了比动物社会更易适应新的自然环境、比原始社会更易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的特征(这里,即使是人口的简单增长,也会导致社会环境的改变)。当然,这里我们所说的“主动”,并不意味着“任意”、“为所欲为”,而是有一定限制范围的。
最后,我们在本书中将会看到,一方面由于人类所发明的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都有着各自独特的必然的发展趋向、规律,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又有着由于三大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独特的必然的发展趋向和发展机制,因此,人类文明社会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的但相对复杂的发展趋向和发展特征了。例如,它表面上似乎仍然依靠以往的有形的经验来发展自身,但在本质上,它已是在三大社会工具所具有的内在法则的“无形”指导下来获得自身的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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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发表于 2016-5-19 10:03:11
分析家 发表于 2016-5-19 09:16
全书多少字,最好先给个导言和目录。
全书30万字左右。导言就是我的第一个帖子。目录容我整理一下,过几天发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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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发表于 2016-5-20 12:19:21
原理(9)
第八节  三大系统的意义
前面,我们讨论了文明社会中三大系统的产生及其特性,现在,我们再来进一步讨论一下,这三大社会系统的产生对人类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我们还是再一次从动物社会、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这三者在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方式上的外观区别说起。我们知道,许多动物社群也具有一些简单的分工协作,甚至某些动物社会能够组成一个相当复杂、分工严密的社会组织,例如我们所熟知的蚂蚁和蜜蜂。但不管动物社会分工协作多么复杂,它们的分工协作所依靠的最终根源都是自身的遗传基因本能。也就是说,在动物社会中从事组织社会分工职能的是每个动物个体身上与生俱来的遗传基因,是基因这只“上帝之手”在指挥着整个动物社会中每个个体的一切行动。如果打个比方的话,动物社会的整个社会组织就像是一架机械系统。这个机械系统不论是简单还是复杂,它自身一旦产生就不会再发生变化,无论周围的环境如何,它们都将一成不变地这么机械地重复运转下去。如果环境产生了变化,这架机械系统并不会做出相应的调整。而一旦自然环境的变化过于剧烈,以致这台机械不能正常运转了,整个动物社会就会不可避免地灭亡。
我们再来看原始社会。原始人能根据环境作出有意识的反应,并能根据自己上一次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来修正自己下一次的行动。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他们具有语言能力,他们能够把自己的经验教训口耳相传地传授下去,使他们的后代得以学习这些经验和教训。总之,原始社会的人们不仅仅依靠先天的遗传基因本能,而且更依靠大量的后天的“获得性遗传”的经验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这种累积起来的“获得性遗传”称为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也就是说,是风俗习惯在组织着原始社会的分工协作。也可以更准确地说,是生物基因和风俗习惯在一起指挥着原始人的一切行动,而后者所起的作用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经验的缓慢积累)而逐渐加大。若仍打个比方的话,人类原始社会已不是一架复杂的机械系统,而是一台电脑系统,它可以根据键盘输入指令(经验)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反应。但可惜这个电脑系统还仅是一台“裸机”,它里面没有任何软件操作系统。这台“裸机”已可以应付自然环境的巨大变化而顽强地生存下来(例如原始人从非洲出发,散布世界各地,并很好地适应了各种不同的自然环境),但如果遇到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这台“裸机”就有点力不从心了(例如北美印第安人就不适应巨变的社会环境而逐渐消亡)。
而人类的文明社会则不同。由于发明创造出了行政、市场及理念这三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人们就掌握了三种独特的“社会工具”,可以用它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分工组织上的复杂问题以及应对自然环境、尤其是社会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诞生,意味着人类已不靠生物遗传基因,也不仅仅靠简单的祖传经验教训来指导自身的行为,而是开始依赖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所具有的强大功能(例如强大的社会组织功能:行政系统中“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系统中“看不见的手”令以及理念系统中“听得见的手”)来增强自己的行动能力;同时,人们也开始遵照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所包含的、带有约束性的“规则系统”(详三、四、五章)来指导自身的行为了。如果说原始社会的人们主要是利用自然工具来改造自然环境使之适应自己,那么文明社会的人们已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三大社会工具来调整自身局部以适应社会环境了。依旧打个比方,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就好比是一台电脑的三种强大的不同的软件系统,从此以后,人类社会就不再是一台“裸机”了,而是一台硬、软件兼备,从而不仅仅靠硬件设计(像动物社会),也不仅仅根据键盘输入的不同指令(像原始社会),而更主要的是依据自身所配备、且不断发展完善着的强大的软件系统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了。这就使它不仅能应对自然环境的巨大变化,而且能应对社会生存环境方面的巨大变化了(例如中华文明自1840年起遭遇社会生存环境的巨变,但仅仅经过100多年,就调整自身的社会工具从而成功应对了新的社会生存环境。)
下面我们把动物社会、人类原始社会和人类文明社会的区别列成表格:


动物社会
原始社会
文明社会

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主要手段
遗传基因
风俗习惯
行政、市场、理念三大社会工具

主要任务
适应自然环境
改造自然环境
改造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

内部状态
绝无冲突
有局部、微小的矛盾冲突
容易产生全局性大冲突

变化发展速率
基本为零
很低、无波动
很高、有波动

发展手段
基因突变
经验积累、传承
主动试错、选择

适应手段
自然选择
主要利用物质工具抵御自然环境
主要利用社会工具改造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调整自身的社会结构

优劣比较
只能适应缓慢变化的自然环境
能适应变化较剧烈的自然环境及变化缓慢的社会环境
能适应变化剧烈的自然环境和变化剧烈的社会环境

表1:动物社会、原始社会、文明社会的区别
(作者邮箱:rongxiaojie1492@163.com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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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发表于 2016-5-21 14:00:16
原理(10)
问答:(一)关于原始社会中的社会工具
问:我有一个问题,您说社会工具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那么,比如说医院,比如说学校,这些也都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它们可以不可以也说是一种社会工具呢(比如是治病的“工具”)?
答:问得很好。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下“社会工具”和社会的“功能机构”的区别。你所说的“医院”、“学校”,以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比如说“法院”、“企业”、“邮局”、“电影院”、“电视台”等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功能)而组建的“功能机构”。这些机构的功能是单一的,例如,医院是治病的,它并没有丝毫的审判或教育的功能。而所谓的“社会工具”,是指组建这些各种各样的“功能机构”的方式或手段。比如医院,你是以行政安排的方式来组建一个国营医院,还是以市场经营的方式来组建一个私立医院,亦或由志同道合者自发地组建一个非营利的红十字医院或教会医院?再比如法院,既可以有由行政系统组建的皇家(政府)法院,也可以有由市场系统组建负责的市场商业法庭,同时也可存在由教会(理念系统)组建负责的宗教裁判所,就像欧洲中世纪出现的三种法院同时并存那样。即使像军队这种极端特殊、极端重要的功能机构,也都可以分别由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来建立。如由政府组建的边防军(义务兵制),由一伙甚或由单个富豪组建的商会武装(雇佣兵制),还有由某个教派领袖组建的私人武装(志愿兵制)。
总之,从理论上来说,每一种社会工具系统都可以负责组建出全社会所需要的所有种类的功能机构。当然,在本书后面我们会看到,任何一个社会系统所组建出的任何一种功能机构,都具有其不同的优点和缺点。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工具系统所组建出的任何一个功能机构,都不会十全十美,而是各有利弊。只不过,有的功能机构由这个工具系统来组建,优点更多一些;有的功能机构由那个工具系统来组建,优点更多一些。
另外,这里既然说到了“功能机构”,我们就顺便再说一下“功能领域”。如果我们把人类社会中的众多的大大小小功能机构大致分一下类,那么,这些不同的“类”就构成了不同的“功能领域”。例如,一般来说,我们把所有具有维持秩序、保障安全功能的机构归为一类,统称为“政治领域”,把具有各种物质生产功能、保障人们日常生活用品供给的机构归为一类,统称为“经济领域”,把满足人类各种心理需求、主要提供各种精神产品的机构统称为“意识形态领域”。
    问:关于“社会工具”的概念显然是本章的重点之一,它牵涉到了对文明社会的定义。但原始社会就真的没有社会工具吗?比如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比如定期定地举行的各种各样的祭祀祖先、祭祀神灵或消灾减难的程序,它们所由组成的载体,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所作用的对象或者也是人(家庭)、或者是人们参与其中的仪式化了的东西(祭祀程序),这不也属于与自然工具有巨大的、明显的区别的社会工具吗?
    答:不错,家庭和祭祀程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社会工具,但,首先,家庭和祭祀这两种社会工具在多数情况下都属于“消极”的社会工具。家庭制度(一夫一妻)的作用是消除因性欲上的争风吃醋而导致的内部冲突,祭祀制度的作用是通过贡献礼品而得到祖先和神灵的庇护从而免除各种各样的灾难。而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则都属于“积极”的社会工具,使用它们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其次,家庭或祭祀只是某种“专用”的社会工具,它们所能组建的功能机构极其有限,只有少数的几种。例如家庭,它只能组建满足情欲的机构,繁殖后代的机构,早期教育子女的机构,以及简单的护理养老机构,等等。而作为三大社会系统的行政、市场、理念,则是“通用”工具,用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组建成社会上所需的所有的大大小小的各种各样的功能机构。
    问:家庭难道不能组织社会分工吗?在很长的时期内,社会底层的分工都是由家庭来进行的:男的耕地,女的纺织,这不也是积极地进行分工协作的工具吗?
答:我们虽说家庭制度(一夫一妻)是社会工具,但做为生产上的家庭,则是社会分工的“单位”,而不是社会分工的工具。这就像在一个军队中,班、排、连等是分工的单位,而不是分工的工具。例如,连长命令一班往东,二班往西,三班往南,在这里,“班”只是“单位”,不是“工具”。什么是工具呢?“连长下的命令战士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个制度才是“工具”。军队正是靠着“无条件服从命令”这个制度工具来运行、来进行分工协作的。那么,在家庭中进行男耕女织这种分工协作的具体工具是什么呢?一般有三种工具:一种工具是“传统”,因为我们的父母就是男耕女织,所以我们这些儿女们长大结婚后也就照猫画虎地男耕女织;另一种工具是“协商”,夫妻俩商量着办,当然是比较一下男耕女织好还是女耕男织好,然后商定一个方案出来(这种工具适合小家庭,尤其是当代的小家庭);第三种工具是“由一个人做主”,或者是丈夫说了算,或者是妻子说了算(这种工具较适合古代,尤其适合大的家庭,所谓“家有千口,主事一人”)。上述这三种工具,第一种工具近似于“风俗系统”(详见第六章),第二种工具近似于“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而第三种工具已是一个微型的行政系统了。

(二)关于研究文明社会的切入角度
问: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而您研究文明社会似乎是从“社会分工协作”,或者说是“可迅速变化的分工协作”开始切入,这之间的区别重要吗?
答:它们的区别十分重要。第一,若我们也从分析“商品”开始,则有许多当代文明社会因没有商品(例如朝鲜和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从而被排除在我们的分析之外。而这些社会无论如何是不能被看成原始社会的。而从社会分工开始我们的研究,则可以把一切社会都包括进来,无论它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或者其它什么主义的。之所以又强调可迅速变化的社会分工,是为了把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社会分工变化缓慢)及动物社会(社会分工基本无变化)区别开来。第二,社会分工的迅速变化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我们知道,自然界的生物中有着生存竞争,通过自然选择来达到适者生存。实际上,达尔文还提出了另一重要思想,就是自然选择还不可避免地最终导致了生物种类的分化趋异,而分化趋异会减弱甚至消除生物界中大部分的竞争,因为新产生的不同的物种有可能靠另一种新的、其它物种没有利用过的自然资源来生存。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相类似的。新出生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必然要和原来的人们争夺饭碗(工作岗位)。而有了可变化的分工机制,分工的种类就有可能增加,职业变得越来越多(历史事实也确实如此),这样就使新增加的人口有可能去从事新的职业,进而有可能减弱或消除人类社会中的残酷的生存竞争。因此,把“可迅速变化的社会分工”作为研究文明社会的切入角度,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我们知道,给一件事物下定义可以有各种角度。此前,我们曾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给文明社会下了两个定义。一个是从外部动态发展的角度(变化频度)来下定义,另一个是从内部静态结构的角度(产生三大系统)来下定义。实际上,我们还可以从更多的角度来给文明社会下不同的定义。例如,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内部是否存在强烈的冲突来下定义:动物社会是没有任何内部冲突的社会,原始社会是没有巨大内部冲突的社会,而文明社会是存在巨大内部冲突的社会(原因详见第三、四、五章)。但无论我们给文明社会下多少不同的定义,实际上最根本因素还是在于文明社会中产生出了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系统,飞速发展也好,内部冲突也好,都是由此产生的。也就是说,在上面第五节中我们给文明社会下的定义,相对来说,是选择角度最好的一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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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发表于 2016-5-22 11:08:29
《文明社会原理》目录

序  言   
   一、本书的宗旨
   二、本书的基本思路
第一章  什么是文明社会   
   第一节  前人的定义
   第二节  本书的初步定义
   第三节  文明社会分工协作快速变化的原因
   第四节  对文明社会的进一步定义
   第五节  对三大系统的具体判定
   第六节  三大系统的产生
   第七节  三大系统的特性
   问  答 (一)关于原始社会中的社会工具
          (二)关于研究文明社会的切入角度

第二章  文明社会中的人   
   第一节  人的三大基本需求
   第二节  不同需求的轻重缓急
   第三节  不同需求之间的均衡与转化
   第四节  不同需求的对立与补偿
   第五节  文明人的基本特征
   第六节  文明人的个体差异

第三章  行政指挥——文明社会的分工协作方式之一
   第一节  行政方式的选择
   第二节  行政公律与行政定律
   第三节  行政法则与行政规则
   第四节  行政均衡原理

第四章  市场交换——文明社会组织方式之二  
   第一节  市场的建立和交换方式的选择
   第二节  市场系统的类型
   第三节  市场交换系统的公律、定律和法则
   第四节  市场律则之间的均衡
   第五节  市场系统的功能及特点
   第六节  行政与市场两大系统之间的对比
   第七节  市场系统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第八节  市场系统的宏观运作曲线

第五章  理论说服——文明社会组织方式之三  (
   第一节  理念系统的产生及方式的选择
   第二节  理念系统的公律和定律
   第三节  理念系统的法则和规则
   第四节  第一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
   第五节  各种思想观念的最终来源
   第六节  理念系统的特点
   第七节  理念系统的状态及其影响因素
   第八节  理念系统的特殊功能——心理补偿功能
   第九节  理念系统的运作方式及运作曲线
第六章  风俗习惯——文明社会的特定与传承  
   第一节  风俗的产生
   第二节  原始风俗的公律、定律、法则
   第三节  文明社会的风俗
   第四节  文明风俗的功能
   第五节  影响风俗强弱的因素
第六节  原始风俗与三大社会系统的亲和性
   第七节  文明社会风俗影响力坐标图示
第八节  四大工具的对比及“丛林法则
问  答

第七章  文明社会的组建和结构   
   第一节  行政向市场的转化
   第二节  市场向行政的转化
   第三节  理念、风俗的不可或缺
   第四节  四大系统的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第五节  三大社会系统的结构性互补
   第六节  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合作
   第七节  三大系统合作的具体途径
   第八节  不同的外系统对三大系统不同律则的影响
   第九节  第二均衡原理
   第十节  文明社会的畸形结构
   附:关于“大同社会”与“美丽新世界”

第八章  文明内部的冲突   
   第一节  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划分的标准
   第二节  旧风俗系统与其它三大社会工具之间的冲突
   第三节  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
   第四节  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与理念系统的冲突
   第五节  冲突的复杂性及爆发的时机
   第六节  冲突的解决途径及后果
   附:文明社会内部冲突的本质

第九章  文明社会的类型   
   第一节  人类文明的四种类型及主要特征
   第二节  主导社会工具系统的判定标准
   第三节  关于理念型文明的判别
   第四节  不同类型文明的制度特征
   第五节  不同文明类型的文化特征
   第六节  决定文明类型的自然环境及文明类型的转换

第十章  文明社会的形态   
   第一节  文明的三种类型形态及其决定因素
   第二节  文明社会的类型——形态坐标图
   第三节  非均衡文明形态对人类思维方式的影响
   第四节  不同文明类型、形态的优劣对比
   第五节  古文明社会所属类型、形态的举例分析
   第六节  文明形态的转化
   附:强势社会系统对弱势社会系统的巨大影响

第十一章  不同文明间的交往   
   第一节  文明社会范围的划分
   第二节  动物间的交往及原始社会间的交往
   第三节  不同文明社会间的相互理解
   第四节  相互独立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
   第五节  相互交错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
   第六节  不同文明间的相互学习和模仿
   第七节  国际关系准则的来源
   第八节  第三均衡原理

第十二章  文明社会的发展机制  
   第一节  文明演化的根源
   第二节  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竞争
   第三节  文明的衰亡
   第四节  文明社会的内部发展机制
   第五节  文明社会的外部发展机制
   附:民主进程的本质——文明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

第十三章  文明社会的演化  
   第一节  文明的理想演化阶段
   第二节  文明的实际演化阶段
   第三节  文明演化的实际例证
   第四节  文明社会演化过程的本质
   第五节  文明社会的意义

后  记  文明社会的未来   


26
戎小捷 发表于 2016-5-23 14:49:07
原理(11)
第二章    文明社会中的人
我们已经知道,文明社会主要是依靠社会工具系统来组织社会化分工协作的,而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以及它们的作用对象又都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来组成的,那么首先,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对于其所由构成的那些活生生的个体人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人是无法组成一个工具系统的。其次,一个个具体的活的个人的特点,必然会对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特征产生巨大的影响,也会对三大社会工具自身和它们的作用对象之间的互动的特征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在对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各自的特点、以及整个文明社会的运行特征展开分析之前,我们必须先来简单分析一下文明社会中一个个单独的活的个体人,看看他们都具有什么样的基本需求和什么样的基本特征。
(以下略去8个小节)
第九节  阶序选择原理
    以上我们讨论了文明人的各种特征,以及这些特征将会对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工具带来怎样的影响。实际上,我们所讨论的这些“人的特征”,不仅会对社会工具的特征产生影响,而且会对社会工具的具体管理运行方式的选择、以及任何重大决策的选择产生巨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就简单说明一下。
我们知道,正像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自然工具往往具有多种可能的形式和与之相应的多种可能的成本一样(例如,最简单的用来割麦子的自然工具——镰刀,就会有各种各样的可能的形状和相应的不同制造成本),作为社会工具的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系统,也有许许多多的可能的形式和相应的不同的成本。显然,如果某种工具系统的形式(功能)很好,但成本太高,或某种工具系统的成本很低,但形式(功能)太差,都不行。
换句话说,人们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工具以及选择什么样的工具运作方式,不仅仅取决于该方式是否科学,失误率是否最低,还要取决于该方式的成本。再好的方式,如果成本过高,超过了当时所能承受的限度,人们也决不会去选用它,或者说无法去选用它。这就好比人们制造使用自然工具时,如果某种自然工具的制作和维护成本大于该工具所能带来的额外收益,人们就不会去使用这种自然工具。同样道理,对不同社会工具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对不同社会工具具体形态的选择,人们也要考虑到成本问题。而且,由于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尤其在早期文明社会中,人们对某种社会工具的具体运作方式的功能效率如何往往认识不清,因此,他们在进行选择时,毋宁说更多地考虑成本因素。当然,这里不仅有制度本身的成本问题,还有由某种制度所间接派生出来的人为成本问题。
那么,人们在选择社会工具运作的具体形式并主要考虑其成本时有什么规律可循吗?规律是有的,其中一个规律就是人们总是优先考虑程序在前的各种因素(包括功能因素和成本因素)。例如,拿行政系统中经常需要的“产生决策”和“执行决策”来说,人们总是优先考虑程序在前的“产生决策”的成本,然后才能(在决策产生出来之后)去考虑“执行政策”的成本(如,由一个人做决策的成本最低,于是早期文明社会就往往选择单一国王的制度)。尤其在古代早期文明社会,人们的智慧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时,更是如此。让我们画个示意图如下:



                                             C
                                   A
a
                                           C
  b                B
   







正像图中所画的,当认识能力有限的人们站在A和B两个台阶序列之前面临选择时,他们肯定会选择攀爬A台阶序列。道理就在于a比b要低,爬起来成本要小。虽然在C点A台阶会遇到巨大障碍,而B台阶会变得一马平川,但认识能力有限的人们并不知道。打个比方,这种现象有点类似于溪水流动时遵从的原理:当一股溪流向低处流动时,若遇到了一个次序在前的小阻碍(假设在这个小阻碍之后就是一马平川的坦途了),它就会立即改变方向从另一条路径向下流过去。假设流了一段距离之后,它又遇到了一个大阻碍,一个比先前遇到的阻碍大许多的阻碍,并且在这个大阻碍之后,还有一系列更大得多的阻碍在前面等着呢。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溪流也决不可能后悔起来,再反向流回到原来的出发地,去想办法克服那个早先的小阻碍从而顺着那条理想得多的一马平川的路径流下去。
古代的人们对社会工具和社会工具运作方式的选择也和这个道理类似。一旦选择了某种次序在前的低成本类型的工具运作方式,那么,当他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无论这种类型的方式会产生怎样的越来越大的弊端,一般来说,(根据先入为主的特征)他们也只能千方百计想办法弥补这些弊端,从而继续在这条早先选择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除非发生极其重大的事件,否则他们是不会考虑从最早的根本的出发点上改弦更张的[注⑧]。
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尽管人们在A道路上遇到了困难,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可资比较的参照物,人们并不知道在另一条陌生的B道路上会不会出现同样巨大的困难。而且,在A道路上走得久了,人们在观念上、思维上会产生适合A道路的心理定势,而这种心理定势的力量是极其巨大的,要克服它而改弦更张,极其不易。例如,在中国古代,西周厉王过于暴厉,于是国人暴动,改行“共和”制,但由于没有其它民族的制度可供参照,不久又回复到旧行政方式。再例如,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整个民族经历了一场空前的巨大事变,于是,君主制被放弃,在有别国模式做为参照的前提下,选择了另一种行政方式,建立了魏玛共和国。但没过多久,当整个民族又面临新的危机时,就又回到了元首独裁的行政方式上去了。又比如近代中国,自1840年-1911年,历经多次巨大事变,迫不得已,才放弃了几千年的君主制,转而想建立共和国。但由于条件不具备,旧的心理定势又太强大,没多久,就又回到历史传统的老路上去了。
总之,我们可以说,绝大多数人在对自己的行为方向以及行为方式进行选择时,包括在选择社会工具和选择社会工具的具体运作方式时,存在着如下原理:如果两种方向或方式优劣相当(或互有优劣),人们必会选择成本较低的那种方向和方式;如果两种方向或方式成本相当,那人们必会选择较优(或以为较优)的那个方向或方式。如果两种方式各自的前后程序互有优劣、成本互有高低,那么,人们将优先考虑次序在前的程序,比较两者次序在前的程序的优劣和成本。我们可以把这个原理称为对次序在前的成本(台阶的高低)进行择优选择的原理,简称为阶序选择原理。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某个人,还是某个由一群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社会工具系统,他们都具有或大或小的“私利”。因此,在从事某项选择时,他们也必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这种私利的干扰。即:他们在进行决策时,不仅会考虑决策的优劣成本,还会本能地考虑到自己的私利。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他们选择了错误的方向及错误的方式,并非完全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而是因为私利所致。但总的来说,从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造成人们遵从阶序选择原理的动因,主要还是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历史传统的惯性,而私利因素的影响并不占主导地位。
(真抱歉,图表总乱码,怎么也搞不好。另外,应一些读者的要求,略去了一些章节,以加快节奏。下一次将进入实质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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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发表于 2016-5-24 12:44:57
原理(12)
第三章  行政指挥——文明社会的分工协作方式之一

    上一章我们讨论了文明社会中单独的个人——文明社会的最小构成细胞,也是社会工具系统的最小构成细胞——的种种需求、种种特征以及种种基本心态和基本能力。下面几章我们就来进一步分析由这些众多的细胞(个人)所组成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功能特征,以便为我们最后分析整个文明社会的总体结构和总体特征做好准备。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要想有效地生存运转,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才能把这些单独散漫、分别具有自己独立意志的众多的个人,有效地组织到一起,行政系统就是这种有效的组织方式之一。

第一节    行政方式的选择
我们知道,一群具有各不相同的独立意志的个人要想有效地组织起来,做为一个整体来行动,并在内部进行有效的、可变化的分工与协作,那么,最简单的办法,同时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发现和想到的办法,就是首先在这一群人中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然后由这个共同意志下达指派工作的命令,全社会所有的成员都服从这个共同意志的指挥,按照共同意志下达的各种命令来行动,这样,一群原本散漫独立的个人就能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做为一个整体来行动。整个社会组织因而就能实现有效运转,从而生存下去。我们把这种首先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然后再由这个共同意志下达随机应变的指挥命令,从而完成整个社会的可变化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称之为“行政指挥方式”或“行政组织方式”,简称为“行政方式”。而由这种方式所产生出来的或大或小的共同意志及其整个辅助指挥机构本身,我们则称之为“行政指挥系统”。进一步地,如果把被指挥者也加进来,就构成了“行政组织系统”了,我们简称为“行政系统”。
从我们上面关于行政系统的定义可以看出,一个行政系统要想正常运转,有效地发挥它的正常功能,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三个最基本的问题:第一,如何才能实际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第二,如何才能使大家都服从这个共同意志的指挥?第三,如何才能把命令实际产生的效果迅速反馈给共同意志?这三个问题的解决缺一不可,否则,一个有效的行政系统就建立不起来。而且,这三个问题的解决方式和相对应的成本也不只一种,这就有一个选择的问题。我们下面就来分别进行讨论。
一般来说,这个“共同意志”的具体产生办法,有两种最容易想到的途径:一个途径就是先由社会全体成员讨论协商,然后按全体一致的原则,或按简单多数(过半数)、绝对多数(过三分之二)的原则产生出一个共同意见(意志),最后再由大家分头按照这个共同意见(意志)去做。这种方式也是早期小规模的文明社会所实际采取过的方式。显然,这种方式过于复杂,且成本高昂,不仅要一事一议,耗费时间,而且适用的范围有限。如果地域超过一定范围、人口超过一定数量,则大家四面八方赶到一起进行讨论磋商以求达成共识的成本近乎无穷大。也就是说,超过了一定规模后,全体社会成员根本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协商,更不用说在短时间内达成一个共同的意见了。
第二个容易想到的替代办法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代议制了,即由层层选出的数量有限的代表们来进行协商,并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这种代议制的方式使共同意志的“生产成本”有所下降,解决了地域空间过于广阔和人口数量过于众多所带来的难题。但这种代议制依然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应付不了十分紧急的情况。例如在战争中或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中,不要说一群人或一小群人的紧急协商,就是两三个人的紧急协商也没有时间。在这种紧急的情形下,唯一能采取的方法就是事先挑选出单独的一个人来,然后把这单独一个人的自我意志(个人意志)做为整个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由他来迅速进行组织指挥。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实用、有效,且生产成本低,不仅适合大地域、众多人口的情况,而且适合紧急情况下的需要。
下面来看第二个问题,即,如何才能使人们(全体社会成员)绝对服从这个无论以何种方式所产生出来的 “共同意志”的指挥。显然,从一种极端的情况来说,如果这个共同意志是用全体成员开会一致通过的方式产生的,那么在执行上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每个社会成员都在执行自己的个人意志。换句话说就是,“全体一致通过的决策”,执行成本最低。另一种极端的情况是,由某个单独个人(君主)的意志来作为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此时,不用说,除非在极端紧急的情况下,要让全体社会成员来服从他的难度是最大的(成本最高)。尤其在人口众多,情况并不十分紧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的利益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当然,人们可以另外又赋予共同意志一些特殊的暴力手段(警察),以便当有极少数人不服从指挥时,共同意志可以使用这些暴力工具强迫他们服从(但这同样是加大了执行成本)。再有就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下,以及在代议制的方式下,共同意志的执行成本居中。
我们最后来看第三个问题,即共同意志如何及时地获得准确的反馈信息。在全体成员大会的情形下,共同意志获取信息的成本最低,近乎为零。在代议制的情形下,成本会迅速提高。而在单独首领制的情形下,获取反馈信息的成本最高(详见下一章)。
    从上面讨论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人们在选择行政系统的不同管理方式时,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或者某种行政方式的效果较好,但成本太高,或者某种行政方式的成本很低,但效果不理想;或者某种行政方式在某些情况下是最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变成最差的(例如单独领袖制在和平时期效果不佳,而在战争时期效果极强)。更有这样的一种情况,即,某种行政方式在产生共同意志方面成本是低(或高)的,但在确保执行共同意志的命令方面其成本又是高的(或低的)。例如,君主制或贵族制在产生决策上成本较低,而在执行决策上成本较高;民主制则相反,在产生决策上成本很高,但在执行决策上成本很低。(即使在民主制本身中,也存在各种情形。例如在表决时,全体一致通过的成本最高,但执行时成本最低;绝对多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成本变低,但执行成本相对变高;简单多数(二分之一多数)通过成本最低,但执行时成本最高)。
正是在这个产生决策的成本和执行决策的成本、获得反馈信息的成本互成递进反比的作用下,世界各地的早期初创文明社会的人们创造出了各种不同的行政制度。从共同意志的产生方式来看,有民主制(多数制,如斯巴达和雅典城邦),贵族制(少数代议,如罗马元老院),独裁制(君主制)。但是,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地域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更随着战争的频繁出现,最终在前面所述的阶序选择原理的反复作用下,几乎所有的古文明社会都或迟或早不约而同地走上了产生决策成本最低的(或说产生共同意志效率最高的)“君主制”之路。而在君主继承的问题上,又都选择了成本相对最低的终身制和血亲继承制(在弥补血亲继承的缺陷、例如年幼君主继位方面,又相应发展出了辅佐制、摄政制等等)。最后,在程序在前的产生共同意志的制度既定的情况下,从确保决策能得到执行的角度来看,又创造出了高压暴力制和以德感化制(如商汤和周公的德政,使周边的民众自愿追随),等等。(当然,行政制度的选择还可以有其它不同的观察角度,例如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中枢集权与部门分权的选择等等,我们这里就暂不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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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发表于 2016-5-25 14:22:49
原理(13)
第二节  行政公律与行政定律
我们在前言中说过,由于成本上的原因,我们无法给每一辆汽车都单独配备一条专用公路,而只能让所有的汽车都共享同一条公路网络。那么,所有参与使用这个公路网络的汽车,都必须遵守各种必不可少的交通规则。我们在上一节中又说到,由于决策成本上的原因,人们只能用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来代替“共同意志”。那么,在这么做的时候,所有那些参与社会行政系统的零散的个人也必须共同遵守一些最基本的行为规则。若违反了行政系统的一般性规则,则将导致该系统无法正常运转,无法发挥出其应该发挥出的全部效能;而若违反了行政系统的最根本的规则,则该系统将彻底瘫痪,或者说彻底死亡。
那么,什么是行政系统的最根本的规则呢?什么又是行政系统的一般性规则呢?在第一节的讨论中,我们曾经提到过,为了保证共同意志所做出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人们就必须赋予最高共同意志一定的强制手段(暴力工具),以便当有人不服从共同意志的指挥时,共同意志可以用暴力强迫他服从。但实际上,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即,那些不服从指挥的人,仅只占人口的少数或极少数,因此,我们才可以假设共同意志可以依靠另外的多数人的支持来对这些少数人实行强力制裁。但假若不服从指挥的或不愿服从指挥的占到多数或绝大多数,则我们再依靠暴力工具对其进行制裁,将会变得十分困难,甚或就根本不可能了。而且,进一步地,暴力工具也是由具体的个人来组成的,如果暴力工具本身就不服从共同意志的指挥又将怎么办呢?
因此,从最根本上来说,那些在历史上成功地创造出这个伟大的社会工具——行政系统的人们,必须首先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大家都遵守这个基本共识的要求才行。或者说,人们必须首先找出行政系统本身所与生俱来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才能把这个行政系统成功地创造出来,也才能使这个行政工具系统成功地为人们服务。那么,这个最基本的共识、最根本的原则(公律)、或者说行政系统存在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是什么呢?这就是:必须服从“共同意志”的命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切行动听(共同意志的)指挥”。即使你对那个代表共同意志的个人或小团体不满意,即使你认为共同意志所做出的指挥决策是错误的,你也必须先自觉地、无条件地服从指挥。否则,这个行政系统就会完全瘫痪或彻底死亡,从而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显而易见,这个最基本的共识,这个最最根本的行政公律,只能从长期的部落战争环境中产生。服从命令纪律严明,就易于在战争中获胜;不服从命令,群龙无首,就会在战争中失败。残酷的战争环境会很快淘汰掉那些领悟不到这个最根本公律的原始部落;而那些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机缘很快领悟了这个根本公律、从而发明创造出行政系统这个伟大的社会工具的部落,就会在残酷的部落战争中脱颖而出,生存下来。
只有充分理解了这个最根本的行政公律,我们才能理解古人制定出的一些“奇怪”的军纪,以及历史上一些“奇怪”的战例。例如,我们知道,西方历史上的古罗马人是善战的楷模,他们的军队一向以严明的纪律著称。据说,古罗马的军纪规定:假如在战斗中有人不服从命令,即使因为他的不服从行为最终竟导致了整个战斗的胜利,那么,胜利后他也必须被处死——因为他违背了那个最根本的原则(一切行动听指挥)。同样,中国西汉晚期著名的、古怪的昆阳之战,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的王凤、王匡的部下们之所以“见死不救”,以致最终被刘秀带领的极少数兵力击败,也是出于不敢违反“服从命令”这个最根本的行政(军事)公律的缘故。(西方著名的滑铁卢之战,那个奉命去追击一股逃敌的法军将领之所以听见了拿破仑和惠灵顿激战的炮声却不去驰援,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
总之,有了这个“服从命令”的最根本的公律,整个行政系统就具备了生存的前提。进一步地,从这个最根本的行政公律出发,且随着行政系统自身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所有行政系统成员经验的积累,行政系统在反复的实践中,又逐渐从行政公律出发,引申派生出一系列的处于不同层次上的行政定律、行政法则和行政规则。这些一般性的行政定律、法则和规则虽然因为各个行政系统自身的差异(由阶序选择原理造成)而有一些“小异”(特别是在低层次的具体规则上),但在总的方面还是“大同”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讨论一下由行政系统的那个最根本公律派生发展出来的几个重要的行政定律、行政法则和行政规则。
首先,我们回忆一下,行政系统做为文明社会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之一,它和原始社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所组织的分工协作是可变的(在一般情况下),甚至是迅速可变的(在紧急情况下)。那么,这个可变性是如何具体达到的呢?显然,这个分工协作的可变性是靠行政命令的可变性而达到的。即:共同意志发布的命令是可以改变的。也就是说,最高的共同意志一旦认为他所发出的某条命令是错误的,他就有权撤消这条命令,甚或可以马上再发出一条和前次命令完全相反的另一条命令来彻底否定它。换句话说,共同意志是可以反悔的。而下层级的执行者,则无论前后两次命令的内容如何相反,如何矛盾,每次他都必须坚决执行。显然,这条定律是由下述原因造成的,即:命令所针对的条件、情况是可变的(且实际上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命令发出后,如果情况、条件起了变化,则命令必须加以修改、撤销。并且,人得到的信息有可能是不准确的,人的判断也有可能失误,总之,人是有可能犯错误从而发出错误命令的。一旦最高统治者发现命令错了,就必须马上加以纠正。
我们再从另一方面来看,假如命令是不可变的,那么,这个命令实际上就变成了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遗传基因,或原始社会的一个风俗了。于是,人们也就或出于生物本能或出于潜意识来遵守它,而用不着再奢谈什么“应该服从命令了”。总之,“命令是可以改变的”,这个规则是可以从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条根本公律隐含地引申出来的,我们把它称之为“第一行政定律”。
当然,从这条第一行政定律若进一步演化派生下去,再加上人为的因素,还可以生成政治家们可以不讲信誉的规则(传统)。行政系统之外的人们往往对政治家们的言而无信大加诟病,但身在行政系统之中的那些真正的政治家们,却是认同这条基本规则的。例如欧洲著名的政治家俾斯麦在他的回忆录中就坦承,一个行政系统(国家)是可以违反它和另一个行政系统(国家)所签订的条约的,只要这样做对其生存更有利。再比如赫鲁晓夫在斯大林生前一个说法,斯大林死后又一个说法,所有这些,在政治生活中都是正常的,也都是允许的。
以上,我们可以说是从发布命令者的角度,自最高行政公律出发,派生出了第一行政定律。另外,为了确保命令能够被执行,从命令执行者的角度,从自觉服从命令听指挥公律出发,还可以直接派生出第二行政定律,即:命令本身必须明确。这是什么意思呢?例如,首先,在同一时间内,指挥者不能下达两条内容完全相反(矛盾)的命令。这个道理不言自明。但值得指出的是,正是由这条再简单不过的行政定律,导致了几个重要后果。其中一个是:当人们刚创造出行政系统这个社会工具时,为了防止最高统治者以权谋私、或发出会导致灾难性后果的错误命令,曾尝试过种种办法。例如,古希腊、罗马时代曾实行过的双执政官制度(互有否决权),中国古代历史中曾出现过的“驳议”制度(命令的出台要经过两个程序,两个程序互有否决权),等等。但所有这些变相的、有可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反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均由于违反了行政系统的上述第二定律而行不通,以致最终都被古人抛弃。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是同一时间内不能有两条内容相反的命令;但假如是不同时间内先后有两条内容完全相反的命令,则是完全允许的,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必须的。
其次,第二行政定律要求命令的内容必须清楚、具体,没有任何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之处。也就是说,指令必须含义清晰。这里的道理也十分简单:如果一条命令本身虽然没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但却含义不明,则还是无法执行。从“命令必须清晰”我们就可得知,一个完善的行政系统的建立,有赖于语言的发达和完善。而且,进一步地,由于书面语言(文字)比口头语言相对确定,且可反复揣摩,立之为据;特别是大量的重复性的指令更可以用文字的方式只低成本地发布一次,因此,从 “命令必须明确”的基本要求,就隐含派生出了文牍档案主义和规章制度主义;再加上人为因素(如,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安全第一心理),则又极易派生出“照章办事”的官僚主义传统,等等。再进一步,由于下达的具体命令中必然地要含有执行命令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行命令的具体人物这些必不可少的要素,于是逼迫着古人去完善历法的修订、地域的划分及人员隶属的相对固定(户籍)和统计。例如,在中国的古代,修订历法一直是各个皇朝的头等大事,而地域的划分和人口的统计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当然,我们还可以继续“派生”下去,例如从地域划分的重要性,再叠加上原始社会传下来的生活资源范围,又直接派生出“领土”对一个行政系统的极端重要性,以致会成为一个行政系统的“命根子”,等等。
第三,这条行政定律还隐含着这样的内容,即,所发出的命令必须是可以被执行的。也就是说,所发出的命令不能超出执行者的能力。例如,指挥者不能下达这样一个命令,让执行者明天就跑到月亮上去,后天再返回来。显而易见,对这样的命令,人们是可以拒绝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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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发表于 2016-5-26 15:09:01
原理(14)
第三节  行政法则与行政规则

以上,我们考察了行政系统的最高公律和两个基本定律,下面,我们再进一步考察一下行政系统的两个主要法则和几条重要的规则。

首先,从最高统治者(共同意志)可以反悔、可以改变自己以前所发布的命令这条第一行政定律,可以派生演化出“必须确立最高指挥者的绝对权威”这样一条行政法则,我们称之为第一行政法则。我们知道,共同意志的代表——最高统治者也是活生生的一个人,而不是神。他的外貌和我们一样,身体构造也和我们相同。那么,我们凭什么要绝对服从他的命令呢?并且,正像我们普通人会做错事一样,他也有可能发出错误指令。为什么错误的指令也必须服从呢?总之,这些无论是来自于动物基因、还是来自于原始风俗的疑问,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每个社会成员心底的。因此,为了尽可能保证最高共同意志的命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毫无阻碍地得到贯彻执行(即使在以前曾发布过错误指令的情况下),从而保证整个行政系统的高效率运转,就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来提高、维护“共同意志”的权威形象。也就是人为地提高他的尊严,有意地制造出对他的“个人崇拜”。根据同一道理,还必须确立各层级行政指挥者对其下级的绝对尊严、绝对权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确立起各级行政指挥者的权威,以确保所有的命令不仅在危急形势下能得到遵守,而且在一般和平时期也能得到遵守。

因此,为了确立权威,从这个第一行政法则又派生演化出一系列的配套的行政规则。最容易想到的确立各层级指挥者权威的办法之一,同时也是从古到今各种行政系统都采取过的规则,就是利用人们强大的攀比能力,人为地建立起一套从上到下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礼仪制度。例如,从下到上,随着各层级大大小小的“共同意志”们的权力的不断增长,相对应地,其各种待遇(包括满足安全需求、生理需求、心理需求的各种安全保卫待遇、物质待遇和名誉待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种各样严格的礼仪待遇等)也逐步增大。一直到最上层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其享受的各种待遇达到顶峰。只有这样,才能培养起各层级共同意志们的尊严,同时培养出上层级对下层级的绝对权威,从而使上层级下达的各种命令能更有效地、更准确地得到执行。无论是古代的各种各样的爵位制、品官制,还是近现代的衔位制、级别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一种等级制,也就是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而分等级的目的也都是一样的,就是确立起上层级的权威,从而来确保上层级的指挥命令能得到下层级的无条件的服从。

当然,划分等级的具体方式、具体标准有许多种(相对应的成本也不同),有以保护神的不同等级来划分的,例如古埃及;有以血缘的远近来划分的,如中国历史上西周的宗法分封制;有以社会成员的不同的法律地位来划分的,例如古罗马;有以分工职能来划分的,如西欧中世纪把人分为三大等级:祷告的(僧侣)、保卫的(贵族骑士)、生产的(工农商);当然也有以武功来划分的(战国时期秦国的军功勋爵制度);更有以某种智力来划分等级的(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当代的高考制);此外,还有以肤色(欧美历史上的种族制、印度的种姓制)和民族地域(中国元代的蒙古人、色目人、北方汉人、南方汉人)来划分的,等等。但不管以什么标准来划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确保高等级人群对低等级人群的权威。

当然,除了制定等级规则之外,树立领导者权威的方式还有很多。或者说,“必须确立指挥者的权威”这条第一行政法则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例如,中国历史上每当改朝换代之时,新成立的朝代总要照例颁布一套新的法典(或把旧朝代的法典略加修订再以新朝代的名义重新颁布一次),以确立自己新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说“新官上任三把火”,这也是出于树立权威的原因。而且不仅如此,如果一旦高层级的共同意志犯了一个指挥上的错误,那么,为了整个行政系统的长远利益,一般来说,这个错误应该找一个共同意志的同僚参谋、或找一个低层级的官员来顶替承担(替罪羊规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继续维护高层级官员的权威,以保证他下次再发布指挥命令时,依然能得到下层级的有效执行。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如前苏联斯大林时代,许多失势的高中级的官员在接受审判时均极力主动承担“莫须有”的罪名,目的就在于维护斯大林的或整个“党”的权威。与之相对应,一般来说,当某个下层级的官员做出了一个巨大成绩时,一般来说,也往往要把这个成绩的全部或大部分归功于上层级的指挥者,以确立上层级的权威。如前苏联的斯大林时代,所有成绩的取得,往往都归功于斯大林一人。

从确立领导者权威的行政法则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保持高层神秘感的规则。即,尽可能使行政系统内部、尤其是高层内部发生的事,对行政系统之外的人保密,甚至尽可能使行政高层发生的事,对下面的行政基层保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持上层级行政系统的神秘感和权威感,尤其是最高行政领导的神秘感和权威感。这方面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都有许多例子。如在当代的行政型国家中,各层级指挥者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婚姻绯闻、健康水平等)往往不予公开,从而有效地维护他们的神秘权威感。在古代文明社会,最早的“王”往往同时都是部落中的祭司。对此,人们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说明“王”大多是从祭司转化来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祭司是由军事首领来兼任的。其实,起源究竟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军事首领同时也是祭司这个事实,恰恰说明了第一行政法则在起作用:要保持行政军事首脑的权威就必须赋予他神秘感和神圣感,而祭司这个职业恰恰就具有这种神秘神圣感。正是这个原因,祭司就往往容易转化成“王”;或一旦某人成了军事行政首领,人们往往就会自然而然地赋予他大祭司的职责。实际上,当人类文明社会初步发展了以后,当军事首领和祭司职能渐渐分开之后,人们也经常采取由祭司任命行政首脑的方式来增加行政首脑的权威性。如以色列历史上由先知指定扫罗王、大卫王,再比如西方中世纪时由教皇给世俗国王加冕等。这方面也有相反的例子。比如前苏联的最高领导戈尔巴乔夫,出于某种理念而主张并实行“透明”、“公开”的原则,结果由于违背了行政系统的“神秘”规则,从而降低了行政系统自身的权威性,并成为导致前苏联中央行政机构最终垮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为了防止行政首领在整个社会中的权威过大,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弊端,人们也常采用政教分离的方式以及公开领导个人信息的方式来对其加以限制。)

除了“等级制”、“神圣制”规则以外,从“必须确立指挥者的权威”这个第一行政法则还可以隐含派生演化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公有制”(共产制、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规则。其实,公有制的起源或公有制的本质,实际上是“共同意志所有制”,即一切财产、甚至一切人员(人身)都归共同意志所有。道理并不复杂,因为只有实行“共同意志所有制”,才更有利于树立最高共同意志的权威,才更能保障最高共同意志的命令能得到有效执行。即:既然财产是共同意志的,甚至所有的社会成员也都是属于共同意志的,那么,共同意志在调动人员、资源、财产以及分配人员、资源和财产时,就更加顺理成章、名正言顺了。而底层的各级执行人员,以及行政指挥机构之外的广大社会成员,也就更没有理由反对了。(因为他们已经无法说:“这个东西(财产)是我的,你为什么要调动支配呀?”)

当然,正像抽象的“共同意志”无法实际存在,只能由某个人的个人意志来代表一样,抽象的“共同意志所有制”也无法实际存在。因此,行政系统本身所内在要求的“共同意志所有制”这条规则,也只能通过各种各样的具体的人为规则而体现出来。从历史事实来看,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君主个人所有制的规则(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有国家所有制的规则(全体行政系统所有制),也有全民所有制(共产制、公有制)的规则,等等。所有这些所有制规则无论从道德观念上来看有多么大的天壤之别(如君主个人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但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共同意志所有制”的不同表现形式,其根本目的也都是为了能确保共同意志的权威、确保“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行政系统的根本公律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最终确保整个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例如在前苏联,名义上是实行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但本质上,实际是斯大林个人(共同意志的代表)所有制,因为只有他具有对全苏联的资源、财产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力。再比如古代中国,“共同意志所有制”规则再加上血亲继承的规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几千年的“家天下”制度。

最后,从确保指挥者权威的行政法则出发,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统一思想”的规则、“任命制(选拔制)”的规则,等等。这里的道理也不复杂,因为,从思想统一方面来说,只有把所有人的思想都统一到最高共同意志的思想上来,才能更有效地保证政令的上下贯通,令行禁止。而只有实行由“上”对“下”的选拔任命制,才能永远保证“下”对“上”的服从。(相反,如果是实行由下面投票决定的选举制,则极易造成“上”迎合“下”、上级服从下级的情况,从而与行政公律及第一行政法则相冲突。)显然,从上述的各种重要的行政规则出发,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制度。例如,与名义上的公有制规则相对应,在观念上,又可以演化派生出 “爱国主义”的规则、“集体主义”的规则、“无私奉献”的规则,等等,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以上,我们主要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讨论了“必须确立领导者权威”这个第一行政法则,下面,我们再从“服从命令者”的角度,讨论一下与第一行政法则相对应的第二行政法则,即:领导者必须确保服从指挥者的安全。这里所说的确保安全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危急情况下,例如战争或突发的自然灾害中,作为共同意志的代表的领导者,要尽力确保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安全。简单地说,人们之所以愿意服从共同意志的指挥,就在于他们认为执行共同意志的命令能给自己至少带来人身安全上的好处(这也就是何以同样是人,一些人却心甘情愿地服从别人的指挥的根本原因)。例如,拿战争来说,如果服从命令的结果是不断吃败仗,那么,无论再怎么确立指挥者的权威也会无济于事。往极端上说,如果人们的人身安全出了问题,人都一个个死光了,即使再怎么想服从命令也做不到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另一层含义是,在和平时期,在正常情况下,领导者要努力确保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不下降。这里的逻辑也不复杂。由于人们都是有预期能力的,如果生活水平不断下降,这样长期下去,不是同样会使人感到生命安全出问题吗?总之,如果违背了第二行政法则,整个行政系统的运转也将出现问题。

正像从第一行政法则出发,我们可以引申派生出一系列重要的行政规则一样,从第二行政法则出发,也可以派生出一系列的基本行政规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各样的观念意识。例如从第二行政法则可以直接派生出作为领导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规则,以及“民为贵、君为轻”、“以人为本”、暴君可以被推翻、造反有理、共同富裕等一系列的观念意识。

再进一步,从第二行政法则还可以发展出我们大家所非常熟悉的“铁饭碗”制度(终身雇用制)和能上不能下的观念,以及在同一等级内的平均主义制等等。关于“铁饭碗”,它的派生逻辑是这样的:只要我在工作中百分之百地服从了命令,那么,最终遭受了损失(例如国营企业亏损),责任就不在我,而在于发布命令者的指挥失误。因此,可以(由最高的共同意志)调换指挥者,而不能解雇我。这就好比在军队中,吃了败仗,可以调换指挥员,而不能解雇士兵。关于平均主义,我们这里也再稍微多说几句。它的逻辑发展是这样的:假设现在有收益不等的三种工作同时需要有人做,领导指挥A去做那个收益最大的工作,B去做那个收益中等的工作,而C去做那个收益最差的工作。三人都坚决服从命令,各自完成了工作。那么,在最终分配的时候,每个人的个人收益就应该都是一样的,而不应该A拿最多、B拿中等、C拿最少。道理在于,C的收益虽差,但责任不在C,而是工作性质使然,是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结果。如果指挥者命令C去做收益高的工作,C也会做好。因此,只要大家都做到了服从命令听指挥,那么最终分配时,就应该实行平均主义,A、B、C三人得到的应该一样。(当然,如果A、B、C干的是同样的工作,有的干得多,有的干得少,那么,报酬应该是不一样的。但由于我们后面会提到的原因,A、B、C会努力使三人的工作量保持一致,因此,还是会出现平均主义。)

另外,从解决行政系统内部纠纷的角度来考察,从行政公律、定律、法则等出发,又会派生出一系列的观念和规则、制度。让我们从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说起。比如,在一次军事行动中,某甲师和某乙师都同时服从总司令的命令各自开赴自己的阵地,而它们在某一交叉路段相遇了。那么谁该先走,谁该让路呢?这个纠纷显然双方无法解决,因为他们都是在服从总司令的命令。此时,也不可能找一个与事无关的第三方来裁定,因为第三方无由判断谁更重要。即使有个第三者好管闲事出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事的双方也不会听。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办法、也是双方都认可的办法,就是共同请求总司令,由总司令决定谁该给谁让路。即使那个被裁定该让路的师长,也会高兴地服从,因为将来他即使晚到达阵地,责任已不在他自己了。由此长期发展下去,就会产生出一个重要的行政制度,即,每当平级的几方产生纠纷时,就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来裁决,也就是由上级官员来当法官。进一步地,民间私人产生纠纷时,则请行政官员(百姓的上级)来裁决。更进一步地,还会产生官员纠问式的审讯方式及最终由官员裁决的断案方式。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是受到两条或更多条行政规则共同作用所决定的。例如,在一个行政单位中,等级制和平均主义、共同富裕的规则往往同时发生作用,这就造成了一个我们中国人非常熟悉的现象:一方面根据等级制的规则,单位中所有的人从上到下分别根据自己级别的不同而拿着高低不同的工资;另一方面,每当逢年过节或因某个原因而发放福利物品时,根据平均主义的规则,则无论级别的高低、官位的大小,全体工作人员都分到相等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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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发表于 2016-5-27 14:05:08
原理(15)
第四节  行政均衡原理
    上两节我们讨论了不同的行政定律和不同的行政法则、规则等等,那么,这些不同的定律之间,不同的法则之间,比如第一行政定律与第二行政定律之间,第一行政法则与第二行政法则之间,以及两条行政定律和两条行政法则之间,它们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关的呢?还是有着紧密的联系?是同等重要呢,还是有着轻重次序?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对整个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又有着怎样的影响呢?本节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些我称之为有关行政原理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间的关系。首先,虽然两条行政定律都是那个唯一的行政最高公律(服从命令)所需要的、所派生出来的,但两者的侧重点有着巨大的区别。第一行政定律(命令可以改变)主要是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或者说第一行政定律的贯彻执行更多地是确保命令发出者的权益;而第二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确)主要是从命令执行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或者说第二行政定律的贯彻执行更多地是确保命令执行者的权益。
我们知道,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出现一个抽象的、永不发出错误命令的“共同意志”,而只存在一个以自己的意志代表共同意志的活生生的个人,且这个活生生的个人是有可能发出错误的命令的。这就使得问题复杂化了。比如一个指挥者,他先后发出了两个内容相反的命令,那么,这是因为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因而他必须修正自己的命令呢?还是因为情况并无任何变化,只是他后来发现自己的命令有问题,从而主动去修正自己的命令呢?尤其是,在执行前一个命令、并付出了一定的执行成本的情况下,作为命令的执行者(服从者)就必然会依据第二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确”,来质疑并责难命令的发出者:“你怎么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呢?”而命令的发出者也必然要引用第一行政定律(命令可以改变)来为自己辩解。这种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甚至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下也常出现。例如我们所熟知的红军长征中的四渡赤水,林彪就因部队“总走弓背”(冤枉路)而对命令的发出者(毛泽东)提出不满。再比如许世友在解放战争中也因走冤枉路而发过牢骚(大意):“你们(指上级指挥员)就知道用尺子在地图上卡来卡去,而战士是要用两条腿去走的!”林彪和许世友都是身经百战的将领,自然知道“命令可以改变”的道理,但他们仍然发牢骚,由此可见第二行政定律与第一行政定律同等重要,也由此可见第二行政定律与第一行政定律之间存在巨大矛盾和对立。
而且,由于命令的发出者和命令的执行者都是人,都有“能够预期”的特性(见第二章),这就使问题更加复杂。作为命令的执行者,如果他根据以往的经验预期到命令很可能马上改变,他就会消极怠工式地去执行某个命令(比如让他立即出发去某地,他就慢吞吞地作准备,找各种借口拖延出发),以防止不久又有一个相反的命令(停止出发,返回原地)到来。同样,作为命令的发出者,由于预期到下面有可能消极怠工,他就会人为地提高命令的紧迫性,比如可以第二天出发的,他也要求当天就出发。这样双方相互博弈的结果,尤其在和平时期,会导致整个行政系统的失效、失常、甚至失灵。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同等重要,谁也不可缺失。只有兼顾命令发出者和命令执行者双方权益,在两条定律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才能使整个行政系统正常运转。当然,一般来说,在战争及紧急情况下要更偏重第一行政定律一些,而在和平情况下要更偏重第二行政定律一些。例如,在战争及危急时期重大的决策可以几天几小时甚至几分钟一变,而在和平时期,重大决策只允许几年至多几个月一变。[顺便说一句,正是两条行政定律必须保持均衡的原理,再加上第一行政法则(必须确保指挥者的权威)的原因,才导致了在慢节奏的古代文明社会中的领导人(国王)几十年一换,在快节奏的当代文明社会中领导人(总统)几年一换(选)。]
再来看一下两条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的情况。我们从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第一行政法则“确立指挥者的权威”与第二行政法则“确保服从者的安全”,都存在资源成本付出的问题。例如,为了确保指挥者的权威,就需实行等级制,而等级制的实施是要有相应的财力(物质条件)做保障的;而为了确保服从命令者的安全(人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也是要有相应的财力(物质条件)做保障的。在财力充足的情况下,两方面(两条行政法则)同时兼顾还不成问题,但在财力不充足的情况下(这在古代时常发生),就存在一个先照顾哪一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先遵从哪条行政法则的问题。
和行政定律不同,行政法则不必时时刻刻都保持两方面的均衡。在特殊的情况下,在一个短时期内,你可以优先考虑第一行政法则或第二行政法则,相对较少考虑另一行政法则(不能完全不考虑),而不会立刻带来行政系统失灵的后果。例如,在中国革命战争时期,红军队伍、八路军队伍中可以暂时不实施悬殊的等级制,大家的基本物质待遇都差不多(只是干部制服四个口袋,战士两个口袋),仍能保持整个队伍的战斗力;再比如,当遇到特殊情况时(比如自然灾害或战争),国家往往实施基本生活用品的配给制,缩减全体人民的消费,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暂时下降,但仍能保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等等。但这种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失衡,必须是暂时的,如果长期失衡(几十年),则会产生不良后果。例如,在长期的和平时期如果仍不实行等级制,甚至幻想所有的行政指挥者都和广大人民(被指挥者)拿一样的工资,做人民的公仆,则肯定行不通。(一方面会没有人有积极性去当各级行政干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人们对这种没有等级权威的指挥员也缺乏服从的意愿。)再比如,如果人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停滞,而官员们的等级待遇却不断提高;或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下降,甚至连生存都成问题,而各级官员的等级待遇却一点也不减少,这时,各级官吏再有权威,再拥有暴力(军队),人民也不会去服从,反而会揭竿而起。
总之,一句话,从长期的、一般的情况来分析,发出命令者和执行命令者的权益都要兼顾,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既要保证各级官员们有一个明显较好的物质待遇,又要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只有这样,整个行政机器才能正常运转。实际上,对于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均衡的原理,古人也已经模糊地认识到了。例如,拿西方历史来说,公元前500多年希腊的改革家梭伦 就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有一首诗是这样的:“我所给予人民的适可而止,/他们的荣誉不减损,也不加多;/即使是那些有势有财之人/也一样,我不使他们遭受不当的损失;/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三联书店1957年版,15页)而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儒家总是占着主导地位,其原因就在于儒家照顾到了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均衡:既强调“君君臣臣”,也强调“民为贵,君为轻”。相比之下,过于强调第一行政法则的法家,和过于强调第二行政法则的墨家,则均略逊一筹。
最后,正像两条行政定律之间和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大致均衡一样,由其分别派生出来的两大行政规则系列之间,也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状态才行。这里,我们仅以非常重要的所有制规则为例来分析一下。我们已经知道,从抽象的角度来说,整个行政系统要求一种“共同意志”所有制。但由于不存在这么一个抽象的共同意志,因此,共同意志所有制的具体实现方式只能由两种具体的、且相互对立的所有制方式来实现。一种方式是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来实现,即我们在历史上经常看到的“君主所有制”;另一种是从命令执行者的角度来实现,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全民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规则各占两个极端,相互排斥,似乎水火不兼容。但实际上,它们都是“共同意志”所有制的具体的人为的表现形式。正确的所有制形式实际上是在这两者的中间位置上。但我们实际上无法找到这么一种“中间人”,也无法规定一种“中间所有制”,而只有或者规定“君主所有制”(古代时常这样),或者规定“全民所有制”(当代时常这样)。因此,人们只能在口头上规定一种所有制形式,而在实际实施时,却多少采取与之对立的另一种所有制形式,用这种名义上是这样,实际上又多少是另一样的方式来保证这两种极端方式之间、也就是两条具体行政规则之间的均衡。
例如,在中国的古代,财政收入有皇宫的内库和国家的国库之分,这实际上就是两种所有制形式保持均衡的一种特殊方式。再拿当代来说,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实际操作时,却在许多情况下是“干部”所有或国家(行政机构)所有,因为只有各级干部们才实际拥有对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的调动、使用、处置的权力。但又不是真正的干部(们)个人所有制,毕竟他们不能理直气壮地完全化公为私,更不可能把全民的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孙。在特别重大的财产的使用调动上,他们也多少要听一听人民的意见。总之,名义上的全民所有制规则和实际上的各级干部所有制规则之间,也要大致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整个行政系统才能正常有效地长期运转。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指明,即,有时在某种情况下,两条行政定律中的某一条行政定律占了过于强势的地位,或两条行政法则中的某一条行政法则占据了过于强势的地位,这时,许多人已经看出了这一点,但出于某种大势所趋,或出于某种本能的私利,总之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人们并不会去纠正它,反而会去迎合它,造就它,怂恿它。这就造成了一种强势规则越来越强,弱势规则越来越弱的情形。或者说,强势规则对弱势规则产生了强大的左右其发展的能力。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屡次出现的行政第一法则(确保君主权威)过强,而行政第二法则(确保人民安全)过弱的情形。又如法国大革命时期(1789-1793),第一行政法则过弱,第二行政法则过强的情形。但这种情况是暂时的,不可持续的(中国产生纠偏的农民起义,法国产生纠偏的政变),最终两条行政法则还必须保持大致均衡状态。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重要的行政均衡原理:不同的行政定律之间、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不同的行政规则系列之间,必须保持大致的均衡,整个行政系统才能正常运转。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上面的分析过程中,我们既提到了“定律”、“法则”,也提到了“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违反“规则”所由之派生的、或者所为之服务的那个定律或法则,那么,规则是可以被改变,甚至被短期违反的(但在任何情况下,定律是无论如何不能被违反的)。在实际生活中,最常改变的是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拿等级制来说,我们既可以通过礼仪方式(三跪九磕)来实行,也可通过在物质享受方面的差别来实行,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而随着时代的演进,我们可以改变具体规则形式,例如取消三跪九磕的礼仪,而改为用人物出场的先后顺序、或人物画像的排列顺序及画像的大小差异等来体现并确保等级制。只要没有违反“确立上层级对下层级的权威”这一条行政法则,则任何具体的规则形式都是允许的,也是无关紧要的。但如果我们在改变规则的同时,有意无意之中违反了规则后面所隐藏着的那条定律或法则,则无论我们所选用的新规则和旧规则相比,表面看上去有多么进步,也是行不通的,并必然要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例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在规则制度的建设方面,我们一方面强调了“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内实行选举制;另一方面,我们又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内部同样实行选举制。这样,从表面上来看,单从共产党的系统来看,或单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来看,这些规则制度似乎都要远远胜过以前历朝历代的“父死子继”制。但我们在改变旧规则、建立新规则时,却无意之中违反了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的第二行政定律(即命令必须明确,在同一时间内,不能存在两个发布命令的机构)和必须确立领导者权威的第一行政法则(即只能实行由上到下的任命制,而不能实行由下到上的选举制)。当两个权力中心的最高代表,党的主席和国家的主席由同一个人担任时,例如同时由毛泽东担任时,违反第二行政定律所带来的弊端还未显现出来。但当党的主席和国家的主席由两个不同的人来担任时,例如由毛泽东当党的主席,刘少奇当国家的主席,则一旦两人产生分歧,灾难就立刻产生了(这里我们不考虑刘和毛谁对谁错)。
也正是由于有了这次沉痛的教训,“文革”后期,毛泽东坚决不同意再设国家主席一职;而“文革”之后,虽然恢复了设国家主席,但国家主席一职,不久就一律由党的主席来兼任,决不再由两个人来分任,从而彻底纠正了违背第二行政定律的错误。(注①)
我们再来看选举制,由于选举制从根本上违反了第一行政法则,于是,就长期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在表面形式上我们似乎实行的是选举制,而在实际的骨子里,我们还是实行的选拔任命制,这里既包括自上而下地任命各级领导干部,也包括由原来的最高领导者来任命最高共同意志的继承人。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看到这样的一种现象,即,人们订立的许多规则常常被轻易地破坏,但人们却接受这些事实,且整个社会也没有因此而产生大的动荡和灾难。拿中国历史上的事例来说,武则天和慈禧的执掌政权,显然违反了有关的共同意志的具体继承规则,但当时的人们却平静地接受这一事实。这里,根本原因就在于武则天和慈禧虽然违反了有关“父死子继”的具体规则,但却严格遵从了有关的行政公律、行政定律和行政法则。而所有的具体规则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公律、定律(或法则)服务的,所以武则天和慈禧的所作所为只要没有违反行政的公律、定律和法则,就行得通,就能为人们所接受。
总之,具体行政规则可以适时改变,但行政法则一般情况下不可改变,而行政定律和行政公律则任何时候都绝对不能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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