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人之间的平等与差别
一段DNA之类的遗传机制由一系列核酸片段共同组织而成,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相互平等,否则就不能实现完整的遗传,就不能保障这个生命实体的生存。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基因片段都能实现均等的复制,很多基因组的表达只是过程性的,被物化的时间很短, 不同基因组相互之间的地位出现了差别,相互之间是不均匀、不平等的。
遗传过程中,也并不是所有的基因片段都能均等地被保留、被复制,很多基因组发生了丢失、变异和增加,作为一个元间实体整体的DNA发生了变异。依据分子生物学的原理,DNA发生的变异首先要通过DNA层面自身的检验,这种变异只有在符合这个层面的契合条件才可能被保留;之后,还要经过作为DNA生存复制条件的身体人的检验,由DNA变异导致的身体人的变异能否被这个人所生活着的势态环境所接受,这个层面的环境势态也成为检验这个变异的标准和条件,只有这种变异与势态契合才可能继续实现遗传。由此可见,两个层次的势态环境都是对于DNA中新产生的差别形式的选择条件。这个条件里没有道德和价值的含义,也没有什么“合理”可言,也不存在什么纯粹的“生而平等”,只有不与环境冲突的变异才被容许存在,否则,只能被淘汰,是彻底的否定,能生存下来的才有平等可言。
这种情形之下,仅仅以契合作为唯一条件,所有的平等以这唯一的条件为前提。这样,所谓平等和差别的概念就只是相对概念,所谓平等仅仅是相对一个作为标准的差别形式而言的,都是有条件的平等,契合就是平等的条件,甚至就是平等本身。
还有一种极端情况,假设所有DNA是无差别的,都是绝对同一的,所有的个体都能适应同一种势态,都具备平等生存的可能。但是,当这些平等的实体所面对的环境势态的资源不能与此相适应,不能保障所有个体享有绝对相同的待遇时,这些个体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处在不均等的地位上,只能有个别的或一小部分成员能通过偶然的机会占有有限的资源,有机会正巧在不均匀的势态中遇到了更有利的生存机会,也就是说,只能靠机会取胜。
这样,我们得到了两种极端的筛选条件:
一是,用同一个势态作标准,从不同的个体中挑选出部分生存者;
一是,用不同的势态作标准,从相同的个体中选出部分生存者。
与其说这是两个平等的条件,还不如说是两个差别的条件,是把具体的差别形式、把种种不平等的具体形式作为了平等的条件。被选择的对象只在这两个差别形式面前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可称为“机会平等”。
DNA人之间也要进行竞争与淘汰,只有最适宜的基因才可能通过竞争获得生存和延续,只有占得先机的基因才可能获得繁衍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