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5月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情况。谈及明星代言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如果明星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新华网5月27日)。
应该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治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制支持。
但是,关于“明星知情共犯”的前提是“知道”,但这一前提需要原告或司法机关按照程序来求证。可以想象得到,仅凭明星的人脉关系,求证中阻力自然会较大,除非是明星直接参与企业违法生产经营,否则,证明其“知道”的事实搜集和逻辑推证成本肯定小不了。
那么,怎样才能有效杜绝“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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