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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六盘水:故意杀人定伤害 多人犯罪仅1人判13年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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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故意杀人定伤害 多人犯罪仅1人判13年
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9-5-29 15: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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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说:“人死不可复生”,生命的非法剥夺与终止意味着活生生的人将永远消失。故意杀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发生在贵州省六盘水市这起杀人案,让我们见识了当地执法机关执法水平!他们“视生命如草菅,视法律如儿戏”,面对一个无辜青年的死去,他们又是怎么做的?灵魂深处该作何感!

    上班期间被打死 控告7年才公诉

    22岁的肖宁宁系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铅锌冶炼厂职工,1997年12月12日20时许,因履行工作职责被团伙无辜打死,主犯之一被抓后又逍遥法外达8年之久才判刑13年,其余主犯和团伙至今未得到惩罚。肖宁宁母亲王大兰一面拉扯一周岁多的孙子艰苦度日,一面变卖了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打官司告状,要求严惩杀人凶手,追究团伙成员的法律责任。

被害人肖宁宁母亲王大兰痛斥司法腐败

    王大兰说,命案发生后,我向钟山区朝阳派出所报案,乡党委书记朱绍伦和派出所所长丁世林将两名主犯何雾、张远康带走,不知何故又私自放跑,也不给我们被害人家属一个合理说法,二犯至今逍遥法外。12年的艰辛控告、申诉至今未果。冤死的儿子至今也没有入土下葬。

    由于当地执法机关包庇罪犯,无奈我多次到省公安厅、省高院、省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等有关部门上访。凶手之一王开祥被几抓几放,案情明确的人命大案成了儿戏,法律被他们玩弄于鼓掌之中。

    2005年12月12日,六盘水市钟山区检察院对王开祥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建议依照《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开祥定罪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之规定。钟山区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令人疑惑的是2005年12月28日,钟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大兰说,此种结果是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同案人员利用金钱和权力交换的结果。

    钟山区法院查明,1997年12月12日20日许,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铅锌冶炼厂负责人魏勇梅组织该厂的电工肖宁宁、李国兴、李传凯、凌万村等人去将钟山区凤凰浮选厂的电停了,浮选厂副厂长王开祥伙同该厂的张远军、张义等20余名工人,每人拿了一根一米左右长的四分铁制水管来到变压器旁,被告人王开祥与李传凯发生争执,尔后双方工人开始殴打,此时王开祥见肖宁宁从电杆上下来,非常气愤,便举起手中的铁制水管朝肖宁宁的头部打去,当即肖宁宁打倒在地,王开祥丢下铁管逃跑,肖宁宁被送往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997年12月23日4时死亡,经法医鉴定,肖宁宁生前系被告人他人持钝器(棍棒)类打伤头部,导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何雾妻子现场指挥 工厂提供杀人凶器

    命案发生后,浮选厂主要领导:何雾、张远康密谋策划,组织团伙成员逃匿,召集团伙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每人发给300元路费。逃避公安机关缉捕和法律制裁。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

    作为杀人一方现场目击者,何雾于2005年7月23日出具证言,证实他和王开祥,张远军、张远康在厂里,在打架现场的有王开祥、张义。他说,事后知道打架是王开祥带着去打的,打架时带有木棍、水管还有拿扳手的,肖宁宁被我们这边的人打死了也是事后才知道的,当天晚上凤凰乡的车子把我们接出来。打架的时候我爱人锁才英在场,凶器是张远军在打开仓库拿出来发给工人的,是铁的四分水管。

    何雾证言说,工厂主办人张远康从贵阳打电话说王开祥已经被抓了,水城公安要找我,叫我说我不在现场,他也不在场,也没有带工具去打架,照上次的说,我因害怕被抓,我就回桂林去了,肖宁宁被打死后,在1997年12月13日下午张远康和王开祥、张远军在区政府对面的一个旅社里面商量,先安排工人回家,后来张远康在电话里给我说,叫我说我不在场,我没有参加打,叫不要管他们怎样查,反正就是不在现场。事后我调查,我敢肯定王开祥和张义是参加打架的。

    何雾于2005年7月23日第二次证言,证实发生打架后,因当时肖宁宁已死,我们离开厂里就到了防疫站,第二天下午我和妻子就到钟山区政府对面招待所,见到了张远军、王开祥、张远康、张义和一些不知名的工人,张远康就说,听工人讲肖宁宁死了,张远军说不怕,先叫把工人打发走,同时张远康又喊张远军拿300元钱给我,叫我离开水城,当时大家都很害怕,我就与妻子和王开祥坐出租车离开水城,到六枝时我妻子给我说是王开祥和张义带人去打的,因很害怕就没有再意她讲什么,在公安第一次去抓王开祥时,张远康打电话叫我回避一下,2004年公安去找我时,张远康又给我说:“把当时情况讲清楚就行,反正你没有打,我也没有打,你没有在场,我也没有在场”。

    何雾于2005年7月25日又证实,1997年7月12日晚上7时许,钟山凤凰乡石桥村的村民断我们厂的电,我们厂的工人有十多个手持钢管及厂里用的护厂工具冲到钟山区铅锌冶炼厂,用钢管打停我们厂电的村民,我没有在现场,张远康让我过去看,我走到铁门之后,我爱人和工人把我推了回来,事后听说王开祥和张义都参加打,后张远康叫我回避,我就和我爱人及王开祥一起走了。

    何雾在2003年3月3日说,自己浮选厂厂长,法人代表,但厂是张远康主办的,发生打架时是王开祥、吴喜群、锁才英等人去到变压器那里,具体因为什么导致打架我没有亲眼见,只是王开祥事后告诉我因断电双方发生争执打了起来,王开祥的头部被打伤,对方一个也被打伤,后送到医院抢救死亡,因为我们厂当时无钱支付药费,第二天听说对方伤者死了,张远康先把工人打发回家,叫我们分几路先躲避一下。

    王大兰说:何雾等人既然没有在场又没有组织何必组织密谋潜逃?从何雾的三份不同时间的证言可以认定,张远康是这起凶手案的指挥者。何雾、张远康二人既是幕后组织者,包庇杀人凶手,犯罪事实清楚。

    无辜职工被打倒 6人猛踢加速死亡

    石桥村村民张永全于1997年12月14日的陈述,证实看到死者爬上电杆将电剪断,浮选厂的7至8个人手拿铁棍,后面又跟上来了7至8个人,领头的是何雾在2003年3月3日说,自己浮选厂厂长,法人代表,但厂是张远康主办的,发生打架时是王开祥、吴喜群、锁才英等人去到变压器那里,具体因为什么导致打架我没有亲眼见,只是王开祥事后告诉我因断电双方发生争执打了起来,王开祥的头部被打伤,对方一个也没被打伤,后送到医院抢救死亡,因为我们厂当时无钱支付药费,第二天听说对方伤者死了,张远康先把工人打发回家,叫我们分几路先躲避一下。

    张永全于2004年2月20日又证实:我的商店就在精锌厂的铁门边,紧靠浮选厂的铁门,离变压器有6至7米左右,肖宁宁被打我是追出来看热闹,当时我离现场有3米左右远,现场那里有电灯,问:“你是否看准就是王开祥打肖宁宁?”答:“看到的,就是王开祥打肖宁宁的。”

    张永全于2005年5月20日证实:1997年12月12日晚6时许,魏勇梅带着肖宁宁、李国兴、严万才和一个姓李的五人钟山区凤凰精锌厂变电器处剪电杆剪断,准备下来时,浮选厂就来了14至16人,手持铁棒与魏勇梅他们打了起来,浮选厂领头的是王开祥和张远康的兄弟,我当时站在电房门口,离肖宁宁和打肖宁宁的人有三米左右,打肖宁宁的那人年龄在39岁左右,上身穿黄色的衣服,裤子没有看清,没有带眼镜,没带帽子,身高1.70左右,比较低瘦,当时肖宁宁剪完电还没有下来,但是快下完电杆了,被这个人用铁棒,一棒就打了下来,打到变电器下面睡倒,铁棒是一个空心的四分水管或是六分水管,来的人中我只认得王开祥和张远康兄弟两人。

    公安干警问:“在1997年12月14日找你调查时,你说肖宁宁是王开祥用铁棒打在地上睡着的,是你亲眼所见,还是你的估计或是听说的?”答:“当时是我亲眼看见王开祥打肖宁宁一铁棍,肖宁宁被打睡在地上,打的是头部,肖宁宁倒地后浮选厂的人又有5至6个人用脚踢肖宁宁,将肖宁宁踢昏过去,又打魏勇梅,将魏勇梅打昏后就走了,我将肖宁宁扶起给李明华背到后,后把魏勇梅抽给湖南的张电工背着,送到医院”;

    凶手说打死算个球 置人命不顾而去

    1997年12月12日,刘玉林证言证实:刘华华的爱人(魏勇梅)在昨天晚上带了三个人去浮选厂,剪了两根线,浮选厂就来了6个人,其中有两个女的就跑过去骂他们,刘华华的爱人还是照样剪,这6个人就回去了,叫了20多个人过来,有男有女,手里拿着铁棒,送到市医院抢救的那个人就从电杆上下来,他们四个人上夏利车,正在开车门时,浮选厂一个副厂长戴着眼镜就喊打,后面的人也跟着喊打,打被送到医院的这个人是一个老头戴着帽子,是我看到他一铁棒打下去,这个人就倒在夏利车旁边了,我对那个老头说这个人可能要死,赶紧送医院,老头说“打死算球”,我站在夏利车前面,他们问车是哪个的,我说是我的,他们就没有打了,那个副厂长还说车打不得,就打人。

    2005年7月4日,刘玉林证言证实:当时发案的第一天我给公安讲的话,绝对是实话,打肖宁宁的人是一个老头,有50岁,打架的时候带个安全帽(塑料的黄色的)把两只手举起来,一棒子打下去,因用力过猛,他的安全帽掉在地上,我看见他里面带着一顶鸭舌帽,因我们两个厂是隔壁,所以我知道他是一个副厂长,他打肖宁宁时,肖宁宁从电杆上还没有完全下来,一只脚在地上,一只脚还在电杆上,肖宁宁被打一棒后,就倒在我的脚边,我当时就站在奥拓车边,变压器是我们两个厂共用的,我因怕他们把我们厂的电线剪错,魏勇梅就叫我们去,我当时不知道打肖宁宁的人叫什么名字,后来听小卖部的那个人说打人的老头就是王开祥,我当时看到这个老头打肖宁宁是从背后打的,打在肖宁宁的右边,只一棒就将肖宁宁打在地上,肖宁宁就不动了,我还说了一句人要死了,你们还不赶快送医院,老头子就说打死算球,他用的是一根一米多长的水管,我不认识王开祥,但是肯定他是一个副厂长,我没有在意开商店的那人在没有在场,但是后面听他说打肖宁宁的人是王开祥。

    杀人凶手是主管生产的副厂长

    2005年8月25日,李传凯证言证实:1997年12月12日晚7至8时许,魏勇梅叫我和肖宁宁、李国兴和她一起去浮选厂把电停了,我们到了精锌厂内,肖宁宁就用停电的工具到平台的电杆上,把第一个“令克”夺下来,浮选厂一个老头大约40至50岁的带着20至30个工人手持四分管就来到我们停电的地方,那老者就和我们吵架,叫肖宁宁下来,肖宁宁就从平台上下来,走了几步就被那老头一钢管打在地下睡起了,因肖宁宁从变压器走过来正好站在我的侧面,离我一米左右远,所以我看的清,是这个老头用钢管打的,肖宁宁倒地后,他就把钢管丢在那个地方就跑了,我准备拾那根钢管时就有几个人来打我,我就跑了,那老头就是王开祥,是浮选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

    2005年8月26日李传凯对现场作了指认笔录,指认了现场位于钟山区石桥凤凰精锌厂内。2005年8月25日李传凯的辨认笔录,李传凯在9名犯罪嫌疑人中辨认出王开祥是用钢管打肖宁宁的人。

    用电不交电费断电还叫嚣打死人

    2005年5月12日15日,魏勇梅证言证实:12日晚7时许我和李传凯、肖宁宁、李国兴、严万才五人去剪我的变压器通往浮选厂的电线,因他们用我的电有几年了一直没有交电费,我们正有剪的时候,何雾的爱人(锁才英)带一帮大约20至30人冲到下面,问哪个在剪电线,说是一个肖宁宁的在剪,他们就乱骂,这时何雾的姑爹姓王的,大约50来岁还有何雾的兄弟,说把肖宁宁抓起来,何雾家兄弟说我是刘华华家媳妇,何雾家姑爹姓王的就喊打,打肖宁宁的是何雾家姑爹。 下来的人个个手里都拿着铁棍,问:“肖宁宁是谁打的?”答:“我被打倒,肖宁宁是被谁打的我没有看见,我只看到姓王的指着肖宁宁的脸喊打。”当时没有注意到他们是否带帽子和眼镜;

    2005年8月30日,魏勇梅证言证实:到了精锌厂肖宁宁就爬上电杆,用木棒去夺那个变压器的“令克”,这时有一个老者带着一帮人,全都是浮选厂的工人,他们每人手上都拿着一根四分水管,我们争吵起来,这个老者就喊打,并且说“将刘华华家婆娘和肖宁宁打死”!然后他们就动手打,这个老者先打了我一棒,我被打了一棒后转身就跑,后被他们打睡在地上,我被打时肖宁宁还站在变压器的平台上,所以肖宁宁是被谁打的我不清楚,我记得最清的一点是他说是张远康的姑爹,有权管这事,还有就是何雾也从办公室下来,参加打没有我记不起来了。

    法人代表妻子指挥杀人称不知情

    2003年3月3日,锁才英陈述,打架时我只是跟着去看热闹;双方争吵以后我就回办公室了,对方被打伤哪些我就不清楚了,只是听说被打死一个,浮选厂这边王开祥部被打伤,张义的手也被打伤。

    2005年7月25日,何雾妻子锁才英证言:打架当晚我和老公何雾在吃饭;一下子停电了,我就出去看,何雾下楼来我就将何雾推了回去,我们两个人都没有在打架现场,事情发生后我与何雾及王开祥三人打车到六枝,在六枝给王开祥治伤,是张远康安排我们去的。

    1997年12月14日,凌万才证实,我去拿供电协议上面就打起来了,后魏勇梅被打趴在地上;

    2004年6月25日,凌万才证实,我和魏勇梅、李传凯、肖宁宁等人(因浮选厂用的电是魏勇梅家的电)去断浮选厂的电,肖宁宁上杆子去断电,刚断电,何雾妻子就出来与魏勇梅发生口角,有一个年龄大的人带一帮人从厂里冲出来,这帮人都拿有木棍和钢管,带头的后来知道叫王开祥,是张远康家姑爹,他们问有没有供电协议,我就去拿供电协议,我刚离开就听到有人喊打,案发后才知道是王开祥喊打的,他来时拿有一根钢管,打架时我没有在现场。

    2005年5月31日,凌万才证言证实:打架当天魏勇梅、李国兴、李传凯、肖宁宁和我以及两个湖南人到精锌厂去断电,肖宁宁爬上电杅断电后,浮选厂就冲下来20至30人,手持四分铁管,到精锌厂变压器的脚下,开始是何雾媳妇和魏勇梅争吵讲电的事,张远康姑父就出来骂人,魏勇梅就叫我去拿供电协议,我走到精锌厂大门边浮选厂的人就打我们,我看到厂内打的比较乱,魏勇梅被打倒在地,我就跑了,我没有看清肖宁宁是被谁打的,后听说肖宁宁是被王开祥打的。

    2003的11月,李云寿证言证:12日我和张远康、吴四妹三人从黄土坡买菜回浮选厂准备和他们一起吃饭电就熄了,就听到外面说有人在剪电线,还说去打,具体是哪个说的我不知道,后听张远康的老表说:“老子一棒子给打去,他还装死,老子又踢了他两脚,”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张远康的老表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只知道他的身高1.70米左右,看样子有27至28岁,不知道他打着的是谁。

    1997年12月14日,张秋国证言证实:我当时站在铅锌厂的围墙上面,看到厂里面停有一部小车,小车边有几个人,大约半个小时后,好象是浮选厂的人喊打,就看见浮选厂的人拿着有1米多长的铁棍,一个穿黄衣服,大约1.72左右的人喊打,并说公安的说犯法的人就可以打,还有一个穿灰绿夹克的也喊打,魏勇梅这边四个人一听到喊打就相互跑,他们手上一样东西都没有,魏勇梅是被人追出去后被几个人打睡在地下,只看到穿黄衣服和绿色夹克的打的最凶,穿黄衣服的好象是浮选厂的电工。

    熊忠爱证言证实:那天下午魏勇梅、李国兴、肖宁宁、凌万才到铅锌厂来断电,肖宁宁爬上电杆去拉电,拉完电下来,浮选厂就来了20来个人,有一个年龄50岁左右的人和一个姓李的(李传凯)站在那里讲,那人就打了李的胸部一拳,后又问二妹是谁,这人就和另外一个年青人就喊打,浮选厂的人就乱打,具体是如何打的看不清,送肖宁宁去医院是我一起去送的。

    朱少龙(凤凰乡常委书记)证言证实:1997年的一天晚上,大约8点钟接到区书记张书记电话批示,浮选厂的电源被剪,厂里停电,石桥村的几百村民围住了厂区,我们赶到浮选厂,事态已基本平息,宣布了几条纪律,不准再打,当天晚上公安干警就冒雨调查缉拿凶手;几条纪律,不准再打,当天晚上公安干警就冒雨调查缉拿凶手。

    1997年12月13日,王玉文陈述证实:厂里搞保卫工作的张义,张军、王从伍是从织金来的,不知是谁喊打魏勇梅的,但是声音是厂里的工人。

    1997年12月13日,李元江证言证实:听见说打的声音,好象是我们厂的工人何雾的声音。

    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 杀人凶手被取保

    补充侦查经过,王开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于2001年2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拘留,该案与钟山区检察院共同阅卷,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2001年3月5日,凶手王开祥被取保候审回家。

    2005年7月23日,王开祥在第一次交待笔录供述:1997年12月12日晚,我们厂里面的食堂正在做饭吃,突然停电,我就跑出去和李传凯争论,我们去的时候从仓库中拿的四分水管,是用来护矿的水管,锯成1米多长,我们厂里的工人大约有30来人是陆陆续续到变压器旁的,我和李传凯理论后,见电杆上那个人从电杆上下来,心里气愤,就举起手中的水管朝他的头部打了一水管,但打在他的左边还是右边记不清楚了,当时只是想教训他,并不想打死他,当时好象是面对着我,我双手举起四分水管从上往下打下去我知道我打的就是肖宁宁,我们刚打完,石桥村的村民就冲上来了,将我们厂砸的稀巴烂,我就跑到一家旅社里,何雾是凤凰乡政府的人用车把他接出来的,我只给张远康说对方的人被我们打了,没说是我打的,后知道人死了,我和何雾及何的老婆跑到六枝。

    2005年7月23日,王开祥在第二次交待,我原来怕抵命,由于政策没有交待清楚,这次我被拘传到这里,由于你们做了大量的工作,政策方面也是交待清楚的,所以我不怕,是我用铁棒举起来朝肖宁宁头部打去的,肖被打就倒在地上,我就跑了。

    2005年7月25日,王开祥又交待,我与李传凯在讲的时候,肖宁宁正好从电杆上停电下来,我很生气就将我提出的四分水管打了肖宁宁的头一下,我见肖宁宁倒地后就往厂里跑,第二天听说肖宁宁死了,我害怕就和何雾在张远康的安排下离开了水城。

    2005年8月24日,王开祥再次交待,我们这边参加打架的有20多人,对方参加打架的有10多人,我们带的凶器有洋铲和一米长的四分铁制水管,是打架时大家在仓库里拿的,到现场时我问李传凯是哪个停的电,有停电指令没有,在这过程中,肖宁宁就从变电器平台上下来,扛着一把大铁钳对着我,我怕他打我,我就先下手一铁管朝肖宁宁的头上打下去,肖宁宁就倒在地上了,我现在交待了感到很坦然。

    而王开祥在2004年6月10日、2004年6月11日、2004年6月24及2001年2月24日均供述,我在现场是站在旁边没有动手打,肖宁宁是被谁打的我不知道。

    故意杀人区检察院公诉是否合适

    据钟山区检察院指控,1997年12月12日20时许,王开祥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铅锌冶炼厂内将停其电的电工肖宁宁打倒在地,肖宁宁被打后经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997年12月23日4时死亡,经法医鉴定,肖宁宁生前系被他人持钝器(棍棒)类打伤头部,导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因严重颅脑伤而死亡。其犯罪证据、证人、证言等均在案佐证。

    王大兰说,检察机关先是以证据不足取保,事隔8年起诉还定性错误、重罪轻诉。将“故意杀人”定为“故意伤害”,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刑法理论依据。对于这荒唐的起诉书,明显在放纵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公诉人已沦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那些不法行为操作者的责任谁来追究?!

    法院枉法判决 凶手轻判于法不合

    钟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开祥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开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王大兰说,法院依据故意伤害错误的起诉书对凶手之一王开祥作出了13年徒刑的错误判决,其余凶手均未追究,检察院又不提出抗诉,至今也没有见到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和判决、裁定!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谁来维护?执法机关的不法行为谁来监督?!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

    构成杀人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杀人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杀人罪是故意犯罪,有的行为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他人死亡;有的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3.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无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对杀人的方法没有加以限制,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均系杀人行为。杀人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作为,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按照《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何雾、张远康是这起杀人案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又是幕后的策划者,他们均是此案的主犯,执法机关为何不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证人证言,肖宁宁被王开祥打倒以后还有5、6个人猛踢被害人,加快死亡速度,这几个凶手也未归案。

    王开祥主观故意杀人的依据是:1、肖宁宁才下电线杆就被他打倒,王当场扬言说“打死算个球;”2、打伤肖宁宁后扬长而去不管死活,也不施救;3、被抓捕后据不如实交待罪行,逃避法律制裁。

    王开祥的行为属于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完全符合《刑法》第232条之规定,适用死刑的标准构成要件。

    这起杀人案情节是非常严重的,证据确实,现场明确,被告人的口供和他的作案情节得到印证。因为指使杀人的有的在现场,有的并不参加,那么他们把人杀了,指使人仍然是主犯。

    专家指出,当地执法机关在这起案件存在渎职枉法行为,如不能依法追究犯罪团伙成员,有效处理有关当事人、对社会的危害相当严重,此案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的重视。

    令受害人家属不能接受的是,这起团伙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按法律规定应由中级法院审理,如此降级审理,当时即意味着被告人逃脱了死罪,因为县级法院最高量刑权限只能是十五年。

    王大兰已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她希望上级对此案认真进行复查,严格依法办案,严惩杀人凶手,将犯罪团伙全部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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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故意杀人 六盘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故意伤害罪 犯罪嫌疑人 犯罪 伤害 六盘水 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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