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处房产,在生产完成时的那一刻(比如A年),市场价值(比如说)为40W元,此时计入GDP,然后以价格50W出售给某房东甲,此时销售产生10W元GDP计入。所以当年(A年)此房产一共计入50W元GDP。那么对房东甲来说,在他对房产施行使用权的年份里(如5年)他每年会收到当年一般房租(假设为2W每年)2W*5年=10W的隐性租金收入,计入GDP。并且他在第6年以20W出售该房产,但这20W不计入GDP,因为这20W是A年生产时已经计入GDP的50W元经过折旧后的价格。同时,如果他以60W售出该房产,那么这多出的10W是否应该作为他的服务产出计入GDP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