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设备部的同事报上个月各部门和施工单位的电费,
电量分配表每个部门的用电金额加起来和电力局的发票总金额对不上,
差1快4毛多,让他去把表改成金额能相等,他改了半天也对不上,
最后他把其中一个部门的用电的单价改成0.68793元/KWH
这样在用电度数不变的情况下,这个部门的账面金额就变化了,
表的总金额才平了,
但其他部门的用电单价(即正确的用电单价是0.68602元/KWH)
我认为用电单价是不可以改的,他硬说电力局有奖励用电,
您看这样改成的金额数可以吗,我能给他记账不?
我担心记账后和施工单位的帐对不上,施工单位来找我,我就麻烦了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