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200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哈尔滨工程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国家“211工程”首批建设和建有研究生院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录取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条国防生录取有男女生招生计划,其它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学校国防生招生专业、英语专业和中英、中澳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中俄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俄语和英语考生,英语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110分以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外语成绩90分以上。
第十二条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符合下列加分条件考生的投档成绩。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发明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烈士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投档比例按各省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投档比例按该省招生计划数的103%投档。
第十四条我校在黑龙江省用15%的本科招生计划招收二志愿考生,二志愿录取考生的分数要高于一志愿录取考生最低分数线20分以上,二志愿考生减去20分同一志愿考生参加专业分配。
第十五条学校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若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有学校认可加分的考生优先安排专业,其他考生按照数学、英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英语专业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对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分配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在江苏省两门选修科目的等级要求是A和B+,根据考生高考原始成绩(语数外+附加分,不含政策加分)分配专业。同分情况下,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物理或历史)。同等条件下,则根据必测科目的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学校工业设计(艺术类)专业不单独组织术科考试,均采用招生省、市术科统考成绩。我校在术科统考成绩、文化课统考成绩均达到艺术类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要求外语成绩70分以上。
第十八条保送生、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及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严格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软件工程、软件工程(数字新媒体技术)专业只录取有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防生按军检标准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严格复查,如发现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学费、住宿费、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等信息详见2009年各省高考填报志愿招生计划和我校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sb.hrbeu.edu.cn
咨询电话:0451-82519740 传真:0451-82533070
学校网址:http://www.hrbeu.edu.cn E-mail:zhaoban@hrbeu.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本章程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