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州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招生委员会《201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做好湖州师范学院2014年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州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公办学校, 校址在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市内文教区)。
第三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湖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湖州师范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2014年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2014年学校在全国二十五个省(市)招收2692名学生,其中本科生2530人,专科生162人。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见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八条 湖州师范学院各专业按照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湖州师范学院2014年实施大类招生,录取时各大类(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条 学校对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模式,实行“厚基础,宽口径”培养。学生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相关专业成绩等,确定专业方向,第三学期正式进入确定后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学习,具体措施参见《湖州师范学院关于大类招生培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湖州师范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计划招生70人,其中英语专业(师范类)文科20人,理科10人;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类)文科25人,理科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