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招生委员会《201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做好湖州师范学院2012年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州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公办学校,校址在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市内文教区)。
第三条学生毕业后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湖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机构
第四条湖州师范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2012年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