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方国家的律师给我的感觉是为有钱人服务的,谁有钱谁就有理,谁就能聘请到好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哪怕是没有原则,只要有钱就能搞定一切。美国以律师治国,中国以前是文人治国,现在是工程师治国,没什么不好的。为啥偏偏要把律师抬到那么高的位置上去呢?
2.依我看,律师所承担的职责大部分与检察官是重合的,检察官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对审判是直接参与进去的,不像律师与其代理人之间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委托关系,难道不是更纯粹吗?
3.律师与其代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相当于代表他的当事人面对整个国家的司法工具,可败诉之后他什么责任也没有,承担方不还是当事人吗?当事人无罪错,自然司法工具会还他一个清白,如果有错呢,那就是无理搅三分了。
因此,西方国家所谓的律师就是一帮职业钻法律空子的人而已,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用法律为自己来服务。
检察官就不同了,首先他是国家公职人员,本身就有法律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应该而且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
天下事都逃不过一个理字,当事人有罪错,承担即可,然而他害怕的并非是承担,而是不公平的承担,只要检察官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自然也就没有不公平的地方,哪还需要律师搅场?
4.律师为什么帮人打官司?为了维护司法正义,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你信吗?
假如他们真的这样做了,不符合经济规律,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假如他们不这么做,法律的尊严应该由谁来维护?以经济手段介入到司法诉讼程序,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存在逻辑上的硬伤!
检察官是国家的公职人员,维护司法正义是他应有的职责,没有经济利益驱动他也必须这样做,如果他不去做同样也是不作为,比拿钱介入的律师是不是强多了?
5.在司法关系当中原告和被告肯定是对立的,无论他们是个人还是一个组织,律师代表了原告或被告并没有改变这种对立,只是又多了一个环节罢了。
可是事实上的对错不一定就能跟这种对立关系一一对应,原告一定是对的吗?被告一定是错的吗?如果想要探查究竟,是不是要超脱这种关系,从另一种角度去看待呢?私人律师制度超越了吗?
很明显,没有超越。
原告——被告,这是一组对立统一的关系,那么真实——假象,是不是另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呢?而且是与前一种对立关系交叉存在的。如果在司法过程当中有一个介入者参与进来,那么他肯定要摆脱原告与被告逻辑关系的束缚,而站在真实与假象的角度去取舍。
你受了原被告的钱,你还会探求真相?逻辑上就说不通。
所以才需要一个没有跟原被告有经济往来的独立第三方,这就是检察官。
6.中国没有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之外的机构,无论是国家主席团还是国务院(中央政府)还是最高法、最高检,都是只是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衍生机构。与西方那种三权分立,一切权力源自宪法的政治制度是根本不同的。
检察权在中国被定义为司法监督权,含义本来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司法监督权,因此,何须什么私人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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