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促进商务 公平竞争荡然
林行止 2005-9-14信报
德国平治车厂涉嫌在许多国家、特别在非洲及拉美国家推销汽车时「行贿」,由于其母公司戴姆勒─佳士拿在纽约交易所上市,必须遵守美国国会一九七七年通过禁止商业机构贿赂外国官员的《外国行贿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司法部及证交会因此要进行调查!
禁止行贿法案若有效推行,等于杜绝官员贪污、纠正政府腐化,令商业可以在公平环境下运作;不过,这种完善的理想境界,可说可望不可即。众所周知,在不少地下经济蓬勃的国家,政府立法愈严,意味商界支付的贿赂开销愈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官员的风险上升,其冒险的代价自然水涨船高。说来有趣,投资学的「风险报酬率」,在这里竟派上用场。
一九七七年美国雷厉风行要美商以过人道德水准在海外乌烟瘴气地区经商后,在不少问题上唯美国马首是瞻的西方先进国家,竟然置若罔闻,并无纷纷效尤。换句话说,这些政府无意干预商人在海外的经营手法,对美商非常不利,订单和合约多流向肯付「回佣」者之手,不难理解;虽然有些美商因此想出种种变通的办法(如在第三国成立代理人公司经办贸易手续),但不是所有商业机构都乐于钻法律漏洞,等于无法彻底纾解美商的困局,政府终于运用影响力,迫使经合组织(OECD)其他三十三个成员国,于一九九七年召开目的在「打击国际商贸中对外国官员行贿」的全体成员大会,与会者人人叫好、热烈鼓掌,好像大会提高了他们的道德水准;可惜会后各国按兵不动,少有制订类似美国的法例。禁止商家贿赂外国官员,不仅知易行难,而且不利商业运作,大拖经济发展后腿。
事实上,对于商人来说,最佳的情况是政府法例水泼不进,在这种情况下,官员是否百毒不侵,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没有斟酌权,无法凭己意提供优惠,因此贿赂完全没必要,这种情形下的经营环境很公平,只是「生意难为」;最坏的情况是政府执法甚严,官员轻易不敢受贿,只有「大手笔」的贿款才能打通关节,进行官商勾结的勾当,那等于制造了另一种不公平─胆小钱少的商人基本上无法有效经营,长此下去,经济在政府表面上极之廉洁之下死气沉沉,毫无活力。
对于工业界人士来说,最理想的经营环境,是法例有很高的弹性,这等于赋予官员很大斟酌权,商人走对门道,一切便能顺利运作。这种情况虽然有利经济发展,可是由于如此运作肯定制造了不公平现象(贪官向出价最多者服务),因此只能算是「次佳」(second best)。
经济学家认为,贪污和贿赂可助商业顺利运作进而带动经济向前发展,因为「贿款」的作用有如「贴士和收费」,等于把市场运作注入公共服务之中。「贴士」令顾客获得较佳服务,亦有提高效率的效果;非常明显,在「次佳」的市场,贿赂可令「生意兴隆」。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消费者愿意花一百元买一件恤衫,那件恤衫成本七十元(直接间接成本六十元加十元利润),这宗成交的「创造价值」为三十元,如果政府加诸种种限制,交易告吹,那三十元便消失了;假若「次佳」的情况出现,零售商向有关官员行贿后可以进行交易,依然有三十元创造出来,只是这笔有端端创造出来的钱并非悉数落入商家口袋(假设消费者只愿出一百元,即零售商无法把部分贿款转嫁)而是与贪官分赃。
世界银行昨天公布全球一百五十五个「经济体系」的「营商环境报告」,中国排名九十一,营商环境甚劣,而其中一项原因是贪污盛行;但中国经济增长最快,反证了「贪污与贿赂有助经济增长」之说。
在自由市场,「私营市场贿赂」(private bribes)是常见之象,比如当对人有所求,向供方行贿是司空见惯之象,在许多地区还是合法的,但接受者则多半会触犯法例;例外是食客为了取得较佳座位及较殷勤服务而给予侍应生的「小账」,这是隐性贿赂,然而从未听见店东因此不快的新闻(要分成甚且独占的店东则很多),因为给侍应的「贴士」有「三赢」效果。顾客认为物有所值,才给予小账,受者不论是侍应、领班甚至厨师,因此笑口常开、招呼周到、烹调特别用心,而老板肯定可获最后利益。不过,这种「皆大欢喜」之局,却可能对不付「小账」或出手不够阔绰的顾客不公平……,这也许是著名的纽约餐厅Per Se规定「服务费一律百分之二十,不收其他小账」的原因(见
公共领域的贿赂(public bribes)即私人对官员的「进贡」,即使在贪污排名榜上抡元的国家,亦被明文禁止,因为贪官出卖的必然是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把公众利益作为「私人物品」送予行贿者,对不行贿或出价偏低而行贿不成者便造成不公平,有违自由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非禁不可。不过,就社会的总利益(general welfare)而言,贪污贿赂有利而无害,因为其运作与前述恤衫买卖的效应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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