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学院2006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校名: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校址:上海市浦东川周路2788号。
第三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学制三年,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证书。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五条 报名条件按照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遵照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相关专业课成绩,综合衡量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院在招生统一录取阶段一般按1:1.2左右的比例提档,在录取过程中无志愿级差。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的政策或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修订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等疾病。
第十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已通过专业测试的上海艺术类考生,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专业成绩和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2005年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院联系方式。地址:上海浦东川周路2788号,邮编:201319,学院网址:www.sh-zhongqiao.com 电子邮箱:zb@sh-zhongqiao.com
联系电话:021-58132580、27223791、27223792、27292766
传真电话:021-58131393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施行。
第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