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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宁波工程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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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牛人 发表于 2017-5-11 06:02:0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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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录取。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浙江省中外合作专业院校代码0225。

  第二条办学地址:宁波市风华路201号,其中汽车学院(机械学院)学生在杭州湾校区(杭州湾新区)就读。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学校创办于1983年,是德国最早援建我国的四所应用型高校之一,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61所实施院校之一,全国应用技术大学联盟的重要成员和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理事会主席单位。学校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着力培养应用开发型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五条 招生批次:全国第二批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根据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报考我校江苏省普通类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的要求为4C及以上。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确定录取专业。

  4、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若考试成绩和政策性加分都相等,则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5、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6、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7、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对于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不合格者在校内进行专业调整。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考试成绩。

  8、会计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英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100分。

  9、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收费标准: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九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校所有专业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非学习英语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阳光招生”,招生工作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

  1、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

  2、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3、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网址:http://zs.nbut.edu.cn

  电子信箱:zsjy@nbut.edu.cn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87616616

  通讯地址:宁波市风华路201号 邮编:315211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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