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uji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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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代际关系论:兼论代际关系的价值基础 贺雪峰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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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jingjun 发表于 2009-9-17 21:17:47
2、代际关系与家庭结构
英山县农村有“父债子还”的说法,这当然也是整个中国农村的通行说法,但却于当前的法律无据。英山县农村,即使父子分成两个家庭,父母所欠债务,在父母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皆由儿子们平均分摊。不仅民间债务如此处理,而且村民欠村集体的税费任务也是如此处理。英山县程咀村一对老夫妻欠下村集体800元债务,后来老人无力偿还,村干部直接找到他的两个儿子,从每个儿子那里收了400元。而无论是老人还是他的儿子甚至村干部,都并不认为这样做有何不妥,而实际上,这对欠村集体钱的老年夫妻早已与儿子分家,从法律上讲,老年人欠村集体的钱,不应由儿子来还,“父债子还”并无法律依据,因为父子之间已经是两个家庭,两个不同的会计单位,两个单独的自然人(法人)单位。
但是,“父债子还”不仅具有习惯法上的依据,而且中国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后,子女应该给父母生活费,父母病了,子女要承担父母的医疗费。也就是说,尽管可能父母与子女已在法律上分成了两个家庭,这两个家庭之间却仍然有着超过家庭关系的责任义务关系。尤其子女应该对父母生老病死负责。即然子女要对父母生老病死负责,则再进一步,父母向他人借贷用于生活或用于看病,或更极端地,用于赌博,子女是否要还这个债务?既然子女应该承担父母的生活费和医药费,若子女一时没有给父母钱,父母能否先借钱看病,再由债主向老人的子女讨要?
英山农村“父债子还”,仍然强有力地作为地方性规范在发生作用,福建、江西等省的宗族性农村也是如此,因为如闽西农村,父母一般是不与子女分家的,父母与子女仍然在一个家庭生活,同一个会计单位,是一个同居共财的单位,父债就是家庭的债务,当然要还。但在华北农村,比如河南汝南农村,和山东鲁西南农村,父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清楚,极端但并非不普遍的如父母借贷建楼房,楼房归了儿子,债务却归父母。若父母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儿子从理论上(且实际上也出现了)可以不还这笔债务。东北的情况就更加清楚了。我在辽宁大古村调查,这个村有着相当多的房产交易,而其中最多的就是父母将房子作价卖给自己子女,我调查时住在一对老年夫妻家中,他家有五个儿子,他竟先后建三处房子并分三次将自己建的房子卖给三个儿子。这样买卖关系下面,父母再欠债务,子女就不太可能还债了。
子女不还债,但并非父子之间就没有财产关系,核心是,按法律规定,无论子女与父母是否分开为两个家庭,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包括给父母生活费、送终、治病等。如果说前两项费用可以预计的话,治病的费用就难以预计,比如老年人肾衰竭,要20万元换肾,子女是否必须出钱为父母换肾?有人说农民收入不高,20万元换肾不大可能。但若其中一个子女年收入100万元(比如山西的煤老板),他是否应该为父母换肾?我想从法律上,很难判断是否应该,但从常识上,一般农村,老年人得了大病,是住不起院的,而小病则在村卫生室弄一点止痛药草草治疗。若非得住院治疗,费用很高,则相当部分地区农村,子女都不太愿意出钱。
我们调查的山西晋南的董西村,老年人住院治疗,子女大都会想办法筹钱。我们调查的一个老年人,年老多病,且每年得住一次院,每次要花五、六千元。他两个儿子让老人小病时到村卫生室治疗记帐,年终统一结算,并由两个儿子分摊。住院费用也是由两个儿子分摊。由此可见,虽然山西董西村的这个已经单过的老人与儿子分了家,但与其说是分家的,不如说是分灶的,在财务上,老人与两个儿子都没有分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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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jingjun 发表于 2009-9-17 21:18:18
这就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父母与子女分家,在中国农村越来越普遍,那么,这个分家,在中国农村的实质含义是什么?是两个家庭还是一个家庭?如何理解分家?如何界定家?
一般来讲,中国传统的分家就是分灶。所谓家,就是一个同居共财的单位,既是一个伙食单位,又是一个会计单位。当前中国农村,父母与子女分家的最明确标志是分灶吃饭,但如果“父债子还”仍然有力的话,及子女仍然要承担赡养父母责任的话,父母与子女的分家,就可能仍然是同一个会计单位,而非两个会计单位。
与分家为两个灶但仍然是有同一个会计单位嫌疑的情况相反,在当前中国相当部分农村,出现子女没有与父母分家,仍然同灶吃饭,但已婚子女的收入却不交给父母,子女与父母是两个独立的会计单位,同灶吃饭的花费,往往由父母支付,这就是农村的啃老族。父母不仅要为子女出伙食费,而且要为子女带小孩,做家务。
随着当前农村社会就业收入的多元化,社会流动性的增加,及传统的变化,家庭结构越来越复杂。同样的家庭结构,在不同农村地区的含义也差异颇大。
家庭结构与不同地区代际关系的性质又有关系。举例来说,在川西农村,父子分家后,两个家庭之间的独立性颇大,“父债子还”缺少依据,法律上及习惯上都得不到支持。东北农村与川西农村相似。在华南农村,父子分家成两个独立会计单位的情况较为少见。在华北农村,正在变化中的越来越不平衡的代际关系使父子之间越来越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会计单位,但这两个不同的会计单位仍然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
“父债子还”具有强有力习惯法意味的地方,父子分家后,就仍然是一个会计单位,这个时候,即使父子分家成为两个家庭,这两个家庭其实并不真正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家庭,而应该是一个分灶吃饭但共同会计计算的超家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家庭类型。就前述讨论的几个地区来看,华南和英山农村,乃至华北农村,若父子分家,则这个分家形成的单位比较象是超家庭,在这类超家庭存在的农村地区,父母一般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去借贷,同时也不应在子女以外存在大量存款。而如东北、荆门、川西农村,父债子不还,父子分家就成了两个真正独立的家庭,这样的家庭结构中,父母在分家前就开始偷偷储蓄,而一旦子女成家,就迅速分家,以便在丧失劳动能力前,积攒下足够养老所谓生活费和看病的钱。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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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jingjun 发表于 2009-9-17 21:18:43
3、代际关系与妇女改嫁
在英山农村调查,一个强烈感受是妇女守寡的情况极少,改嫁极其普遍和正常。甚至出现有中年妇女的丈夫得了不治之症,但还没有去世时,就有人上门来为中年妇女介绍人家。改嫁的说法有点不符合英山农村的实际。实际上,因为英山县农村有大量的光棍,中年丧夫的妇女,往往会招一个光棍回来,而这不会引起这个妇女前夫兄弟父母的反对,因为这个妇女“还有半辈子人生要过”(英山农民的话),且她有子女要抚育成人。
英山县不仅寡妇改嫁十分普遍正常,而且家庭关系往往十分地复杂。我们调查的几个村,有很多相当复杂的组合家庭,甚至一家五口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地组合在一起。英山复杂的家庭结构,对应英山农村恶劣的自然条件和低水平的经济状况,及由此而来的实用理性:农民用各种办法来首先维持住家庭的再生产,维持住老有所养。如前已述,英山农村招婿上门并非为传宗接代,而是为了养老,过继的目的也是为防老。
与英山复杂的家庭结构及频繁的甚至有些随意的婚姻相似的是川西农村。我们到川西调查,川西农村离婚之频繁,让我们感到实在难以理解。一个村民组,五十户,最近几年就有10对夫妻离婚,其中两户的离婚,竟是女孩招女婿上门后,自己到外面打工又“网”上男人,而回来与招上门的女婿离婚。另外两家的小孩都已20岁,是相邻两家,结果,其中一家的女人与另一家的男人好上了,这个女人坚决与自己丈夫离婚,而与邻家男人结了婚,而自己的前夫不久又与现任丈夫的情人结了婚。
随意的婚姻,表明在传宗接代方面的淡漠。相反,在华南农村,如此随意的婚姻,至今仍然是不可能发生的。在湘南水村,若女子嫁到夫家生了儿子,即使丈夫不幸去世,女子也大都会守寡将儿子抚育成人。即使这个女子要改嫁,也只能是离开丈夫的村庄,改嫁到他处,而不太可能招一个男人到村里生活[9]。华北农村与华南农村在对待婚姻的严肃性上一脉相承。严肃的婚姻背后,是关于传宗接代的考量,是关于人生根本意义和人生根本任务的考量。
在具有强烈传宗接代理念的农村地区,生儿子所具有的重要性就到了不惜一切代价的程度,这些地区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就会相当地难做。而较为功利地考虑生儿育女事务的农村地区,计划生育若有强力推进,则很快就能见到效果,甚至会出现大量允许生第二胎而农民不愿生的例子。政策允许生但农民不再生第二胎的比例在荆门、东北、四川,可能都会高到50%以上。在这些农村,推行养老保险或计划生育保险政策,就极容易取得良好的计划生育效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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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jingjun 发表于 2009-9-17 21:19:22
五、小结
以上借我们近年来在全国不同农村调查获取的实证资料,系统讨论了农村代际关系。本篇文章,我们试图说明,农村代际关系在全国不同地区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既与不同地区传统文化、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状况等区域性的特征(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甚至政治的区域差异)有关,又与现代性因素冲击下不同地区农村因其内部结构的差异而导致的反应不一样有关。后者是一时间的因素,时间通过空间来起作用,从而在当前中国农村造成了一个高度复杂、糅合了时间与空间的代际关系性质图景。
本文提出了农村代际关系的两大类四小型代际关系理想型,并依此来解释了代际关系差异与农村其他家庭婚姻现象的相关关系。其中尤其重要的是从代际关系是否存在强传宗接代理念和是否平衡两个角度来讨论农村代际关系。希望本文的讨论可以为家庭结构研究、农村婚姻研究及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等,提供有启发的框架。




[1] 参见贺雪峰:“现代性、理性化与农村社会的变化——河南汝南县宋庄村调查”。
[2] 参见贺雪峰:“川西平原的代际关系”,三农中国网。
[3] 贺雪峰:“鄂西农村的婚姻与家庭”,三农中国网。
[4] 贺雪峰:“农民闲暇与价值问题——辽宁大古村调查”,载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5] 参见吕德文:《涧村的圈子——一个客家村庄的村治模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6] 此方面的系统讨论可以参见杨华:《绵延之维——湘南宗族性村落的意义世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7] 贺雪峰:“不走极端的川西人”,三农中国网。
[8] 参见郭亮等著:“英山村治模式研究”,未出版。
[9] 参见杨华:《绵延之维——湘南宗族性村落的意义世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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