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际关系与家庭结构
英山县农村有“父债子还”的说法,这当然也是整个中国农村的通行说法,但却于当前的法律无据。英山县农村,即使父子分成两个家庭,父母所欠债务,在父母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皆由儿子们平均分摊。不仅民间债务如此处理,而且村民欠村集体的税费任务也是如此处理。英山县程咀村一对老夫妻欠下村集体800元债务,后来老人无力偿还,村干部直接找到他的两个儿子,从每个儿子那里收了400元。而无论是老人还是他的儿子甚至村干部,都并不认为这样做有何不妥,而实际上,这对欠村集体钱的老年夫妻早已与儿子分家,从法律上讲,老年人欠村集体的钱,不应由儿子来还,“父债子还”并无法律依据,因为父子之间已经是两个家庭,两个不同的会计单位,两个单独的自然人(法人)单位。
但是,“父债子还”不仅具有习惯法上的依据,而且中国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后,子女应该给父母生活费,父母病了,子女要承担父母的医疗费。也就是说,尽管可能父母与子女已在法律上分成了两个家庭,这两个家庭之间却仍然有着超过家庭关系的责任义务关系。尤其子女应该对父母生老病死负责。即然子女要对父母生老病死负责,则再进一步,父母向他人借贷用于生活或用于看病,或更极端地,用于赌博,子女是否要还这个债务?既然子女应该承担父母的生活费和医药费,若子女一时没有给父母钱,父母能否先借钱看病,再由债主向老人的子女讨要?
英山农村“父债子还”,仍然强有力地作为地方性规范在发生作用,福建、江西等省的宗族性农村也是如此,因为如闽西农村,父母一般是不与子女分家的,父母与子女仍然在一个家庭生活,同一个会计单位,是一个同居共财的单位,父债就是家庭的债务,当然要还。但在华北农村,比如河南汝南农村,和山东鲁西南农村,父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清楚,极端但并非不普遍的如父母借贷建楼房,楼房归了儿子,债务却归父母。若父母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儿子从理论上(且实际上也出现了)可以不还这笔债务。东北的情况就更加清楚了。我在辽宁大古村调查,这个村有着相当多的房产交易,而其中最多的就是父母将房子作价卖给自己子女,我调查时住在一对老年夫妻家中,他家有五个儿子,他竟先后建三处房子并分三次将自己建的房子卖给三个儿子。这样买卖关系下面,父母再欠债务,子女就不太可能还债了。
子女不还债,但并非父子之间就没有财产关系,核心是,按法律规定,无论子女与父母是否分开为两个家庭,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包括给父母生活费、送终、治病等。如果说前两项费用可以预计的话,治病的费用就难以预计,比如老年人肾衰竭,要20万元换肾,子女是否必须出钱为父母换肾?有人说农民收入不高,20万元换肾不大可能。但若其中一个子女年收入100万元(比如山西的煤老板),他是否应该为父母换肾?我想从法律上,很难判断是否应该,但从常识上,一般农村,老年人得了大病,是住不起院的,而小病则在村卫生室弄一点止痛药草草治疗。若非得住院治疗,费用很高,则相当部分地区农村,子女都不太愿意出钱。
我们调查的山西晋南的董西村,老年人住院治疗,子女大都会想办法筹钱。我们调查的一个老年人,年老多病,且每年得住一次院,每次要花五、六千元。他两个儿子让老人小病时到村卫生室治疗记帐,年终统一结算,并由两个儿子分摊。住院费用也是由两个儿子分摊。由此可见,虽然山西董西村的这个已经单过的老人与儿子分了家,但与其说是分家的,不如说是分灶的,在财务上,老人与两个儿子都没有分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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