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990年代后期积极推进草场承包到以来,草原的生态环境并没有明显改善,如果说将村民从原来公社集体的体制中解放出来,发挥他们生产的积极性,扩大生产,增加收入,我们取得了很好经验的话,但是刺激他们关注长远的环境,关注长远的利益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成就。不仅在牧业生产是这样,在农业生产上也同样。在农村土地承包以后,农民很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的投入,他们往往倾向于简单地使用化肥,在短期内提高粮食的产量。草场的情况也与此相似,村民更多地关注草场的产出。尽管经过1990年代草场的迅速退化,多数村民都了解到草场退化给他们带来的危害,但是他们不相信凭借自己的努力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进入了最典型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每个人都相信,如果自己不去扩大牲畜的饲养,别人也会扩大牲畜饲养量,环境不会有所改善,但是自己却因此减少收入。这种困境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囚徒困境”,每个人因为对其他人的不信任,因此总是采取对自己有利的行为,但是最终的结果却是对所有人的灾难。
承包方式并没有解决个体村民的经济发展与整体环境退化的矛盾,政府开始更积极地介入到保护草原的直接行动中,试图通过更直接的干预来改善草原的管理。这些干预包括更积极的环境政策,建立更大的专业管理队伍和对村民实行直接的补贴。
与草场保护关系最为密切的环境政策包括实施“以草定畜”、建立围封项目区和公益林区,以及实行禁牧政策。过牧被认为是导致草原退化的最重要原因,1990年代末到2000年代初,政府积极推进了“以草定畜”的工作,也就是核定农牧户的草场面积和饲草产量,以此作为确定农户可以饲养牲畜数量的标准。如果村民所饲养牲畜的数量大于这个指标,那么他们就需要从其他人那里转移草场进来,或者他们的牲畜要被强制出栏,以保持草畜的平衡。违反这个政策的村民还可能要被处罚。这个政策如果严格的实施可能发挥控制牲畜数量的作用,但是村民往往会违背这个政策,因为村民要增加收入就必须增加牲畜的存栏量。
我们看到,在草场荒漠化严重地方,当地人采取两种方式来削弱“以草定畜”政策的影响。第一种方式是增加草场面积的基数,从而扩大合法饲养牲畜的数量。在沙漠化地区,可以放牧的草场往往比账面上的草场面积小很多,因为沙漠的扩大,也因为很多围封区域内被禁止放牧,实际可以放牧的草场面积减少,经过核定的载畜量往往就已经是过牧的载畜量了。“以草定畜”的草场面积基数经常大于实际可以放牧的面积。另外村民也通过草场使用权转移来逃避检查,那些没有牲畜的农户往往也没有真正可以放牧的草场,但是他们在纸面上的草场使用权也被其他村民拿来作为扩大自己牲畜数量的依据。所以我们看到的结果是,尽管实施“以草定畜”的政策,但是每个地区的载畜量还都在增加。
政府直接投资在沙漠化比较严重的草原地区实行围封,这些围封区域通过飞播、植树、种草等措施恢复植被,在项目区内严格禁止放牧。围封的结果是项目区内的植被恢复很快,各级政府都乐于通过项目区的植被恢复来表明改善环境所取得的成就。但是由于在项目区内严格禁止放牧,这实际上大大缩小了放牧场的面积,在日渐缩小的放牧场放牧同样数量,甚至数量还在增加的牲畜,无疑增加了现有放牧场的压力,我们经常可以发现围栏内与围栏外面草场状况截然不同,一面是植被的恢复,一面是不断的退化。
公益林区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可以有效地保护天然林,防止荒漠化,一些地方更将天然林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灌木,这些灌木可以有效地防风固沙,从而减少沙尘暴的形成和沙丘的流动。但是在许多半农半牧区,灌木、林木和放牧场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在牲畜所必须经过的道路两旁生长了灌木丛,如果严格地执行政策,就意味着原来传统的放牧场被进一步压缩,甚至因为羊道上生长了灌木,羊群根本没有道路到达放牧场。在这种情况下,放牧就意味着与现有的林业政策发生冲突。在草原地区,林业与草原之间关于土地利用的冲突已经越来越严重,在农业部门规划中可以作为草场的土地,在林业部门则规划为林地或宜林地,这造成村民在农业部门规划的草场上放牧却破坏了林业政策。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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