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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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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介绍 发表于 2017-6-18 19:22:0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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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依法治招”、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学院坚持“招生宣传不虚夸、咨询解答不承诺、计划执行不超录、按章录取不违纪”的“四不”原则,严格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所指招生包括艺术类美术本专科、普通文理本专科的招生。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为“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为“13238”,学院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家墩一村特1号(邮编430068)”。

  第四条  学院是一所多科性教学型本科院校,主要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实施普通本专科的学历教育。

  第五条  符合学籍管理规定、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教育部及省招委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办法和规定,监督招生工作的有序实施。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生宣传

  第七条  招生宣传贯彻“以考试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热心细致地为考生及家长服务。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印发招生简章,联系新闻媒体,组织培训招生宣传队伍,广泛开展招生宣传。

  第九条  学院通过官方网站(http://gcxy.hbut.edu.cn)、新闻媒体以及现场宣传的方式开展招生宣传,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公布录取结果。学院通过电话027-88014223和email:gczs@mail.hbut.edu.cn进行咨询答疑。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院2012年招生计划2770人,其中本科计划2020人、专科计划75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已经湖北省物价局核准。具体为: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学年,普通本科专业13000元/学年或10000元/学年;艺术类专科专业10000元/学年,普通专科专业7500元/学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生源充足的省(区、市)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微量调剂。若当地招生政策允许,也可在科类计划中作微量调剂。

  第十四条  我院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对于符合国家优录政策和文体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师资情况,外语按英语组织教学;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十八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前向学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优秀学生,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素质发展奖学金(600—2000元/人.年)以及其它多个单项奖学金(500—3000元/人)。学生获奖面超过30%。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年);秋季伙食补贴(40元/人.月,3个月);特困补助(300—500元/人);勤工助学岗贴(50—100元/人);学生还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6000元/人.年)。学生助、贷、补享受面超过2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因高职高专新生未报到形成的公布计划空额,遵照湖北省招办的相关规定于九月下旬补录。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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