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判“黄金三十条”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7年第3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8月28日
司法机关连发文件,规制近年风起云涌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意在打击各类金融犯罪;对保护金融债权的老问题有所触及但仍待加强
金融审判庭并非新举措,只不过近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集中大爆发,金融审判庭的设立扩大了范围。2009 年2 月4 日,国内基层法院第一个金融审判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审。
《财新周刊》2017年第34期
《财新周刊》 文 | 财新记者 张宇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30项措施,对近期金融审判(含民事、行政、刑事)给予了明确要求。这被业界称作金融审判的“黄金三十条”。近年中国的金融创新此起彼伏,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以来,涉及金融创新模式的纠纷层出不穷,司法机关的这一态度,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以及金融创新的方向,将产生一定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告诉财新记者,金融创新不能突破禁止性的法律规范,真正的金融创新应是合法合规、提高效率、降低风险与监管成本;但中国的大量金融创新“形式上似乎不违法,但穿透到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是违法的,导致风险加剧,以及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不公平。这种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及行为,通过司法监督可以进行规制,穿透到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司法裁决比金融监管部门的力度更有威慑作用”。
《意见》称,认定一种金融交易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要遵循金融规律;对于能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予以保护。但是,对于以创新为名掩盖风险、规避监管、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重实质”按照其实际形成的法律关系,确定法律效力和各方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无独有偶,8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尤为令人关注的是,《通知》强调,坚决查处那些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内鬼”,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形成有效震慑。特别是要加大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犯罪。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通知》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坚决查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特别是对打着创新旗号大搞“庞氏骗局”等金融欺诈活动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穿透金融创新的迷局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型金融交易案件增多的现实,“现在国内有大量金融创新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行为。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李爱君说,一些地方资产交易所、在线理财平台对信托产品的权益进行拆分,然后通过P2P平台转让,就违反了现有禁止性法律规范。“从概念上看,这种权益产品似乎合法,但信托产品对合格投资者门槛有要求,上述行为就违反了前述合格投资者的制度。这就叫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法律关系,通过司法裁决去引导金融创新回归到本质。”
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意见》称,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向财新记者表示,《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对健全金融审判体制机制、统一金融案件裁判规则、增强金融创新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等都有现实意义。
刘俊海认为,《意见》有四方面亮点:“保护合法、穿透迷局、制裁金融违法犯罪、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治轨道。”当下不少金融活动打着创新的牌子,掩盖、助长乃至制造金融风险。《意见》对其背后的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及相关法律纠纷,采取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按《证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相关规定,梳理法律关系,确定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归属,这其实是“穿透金融创新的迷局”。
《意见》第七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就是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司法解释,超过官方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即年化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对大量年化利率超过36%的现金贷平台影响较大。
惩治非法集资也是此次《意见》关注的重点。近年五花八门的金融创新,为非法集资巧立名目提供了便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突破了区域性限制,且传播迅速,如e租宝、云南泛亚等重大非法集资案,涉及20多个省份,非法集资规模达几百亿元。
近日,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6-2017)》指出,北京市非法集资犯罪发案量呈井喷式增长,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面临法律适用方面较多争议。以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量为例,2014年北京非法集资受案量比2013年上升约85%,2015年同比上升约49%,2016年1至11月受案量比2015年全年上升约101.77%。
《意见》要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出现了大量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老百姓在财产方面付出昂贵的代价。在创新过程中,司法的引导和威慑性要大于金融监督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司法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预警机制、全程监管与司法的事后威慑、引导性作用。”李爱君说。
《通知》则要求,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做到惩治犯罪与保护创新并举,既要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又要依法保障金融改革创新。准确把握金融改革创新失误与失职渎职犯罪的界限,准确区分改革创新与违法犯罪、金融犯罪与正常民间借贷等政策界限,防止把一般违法违规、经济纠纷视为犯罪,防止以罚代刑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如何保护金融债权
对于国有企业普遍的贷款通道业务,《意见》表示:“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在业内人士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信号对国企转贷行为或有一定制约,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很难界定。“企业贷款后,资金进入企业账户,很难分清楚哪些是贷款,哪些是自有资金,也就很难界定转贷;企业还可通过委托贷款等渠道实施,比如信托和资管。关键要看金融监管对穿透的要求如何落实。”一位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部门负责人告诉财新记者。
一位央企总法律顾问认为,“国企通过贸易做融资业务并不违法,融资本身就是贸易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金融体制不开放、金融服务不发达的背景下,通过贸易融资也是满足民企市场化融资的一个渠道,是有实际需求的,应当设法通过改革满足这一需求,而不是粗暴禁止。”
在保护金融债权方面,《意见》要求,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要求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部门人士表示,在审判标准的把握尺度上,近年地方法院自以为是、各行其道的现象比以前相对少了。“在地方法院对法律理解不清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还是能起到指导作用。比如,对于明股实债怎么认定、名为借贷实为投资怎么界定,地方法院的裁决基本是一致的。”
他指出,在金融债权处置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问题是,现行法律赋予了债务人很多诉讼权利,比如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等,使得审判程序拖得无限长。“一旦债务人提出各种异议,法院就要审查,还有一审二审三审等;每个程序都可通过法官的一定自由裁量权拖得无限长,比如按照程序法,经过庭长或院长的批准就可延期等,特别是在中国人情社会的背景下,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金融债权的实现多数遥遥无期。”
他建议,在真正认定债务的情况下应该有些更硬的执行手段,比如对债务人限制消费、限制乘坐高铁飞机、限制出国等措施,对债务人的制约就非常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人系统已经比较完善了,和高铁及航空公司系统有对接;但涉及到地方法院,有些地方法院并不作为,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他还表示,与设立专门金融法庭相比,更重要的是设立一个专门的金融审判简易程序,否则债权人拖不起。“感受最深的是,有些非理性拖延的案子甚至能拖到十年以上还结不了案,而且这是在已经实现了债权维护即认定债务的情况下。”
据财新记者了解,近年四大资管公司通过法院诉讼渠道实现不良金融债权的比例很小,除非迫不得已。“因为拖不起,资金成本摆在那儿,这是现实的问题。”
这也是为何在近年债市频发的违约事件中,尽管监管希望打破刚兑、走向诉讼,但投资人往往对此不报以希望。“中国的法律偏向于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还是偏弱;人情社会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当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介入时,地方法院是否秉公执法和执行通畅?”从事多年不良资产处置的博思恩资本创始合伙人冯剑云对财新记者说。
最新的案例来自去年连续九次违约的大型地方国企东北特钢。在辽宁省政府的推进下,经过十个月的斡旋,近日大连中院裁定,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方案获得通过,1911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现场和网络进行了表决。该案例被认为重组顺利且迅速,是破产法挽救困境企业的成功范例。该方案保护了经营类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普通债权人的平均偿债率为22%,高于平均20%的债务重整企业偿债率;对金融类普通债权人(债权银行)将全部进行债转股。
但多位债权银行和债券投资人表示是被迫接受这一重组方案的,“银行损失最多,很无奈”。
投资人质疑最甚的是,自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辽宁官方文件显示东北特钢负债猛增100亿元,但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遮遮掩掩,至今仍未向投资人公开。“重整方案仓促,行政干预太强。整个过程中,政府没有实行积极有效的债务救助措施,也未和金融机构主动积极沟通。”一位来自券商的东北特钢债券投资者告诉财新记者。
金融法律人才瓶颈
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意见》称,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
《通知》也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金融检察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发展的能力水平。着力完善打击金融犯罪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着力构建查办跨区域金融犯罪协作机制,统筹协调案件办理工作。着力加强金融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检察专业化机构,努力培养一批精通金融检察业务的专门人才,全面提高金融检察工作水平。
李爱君介绍说,金融审判庭并不是一个新的举措,以前已有,只不过近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集中大爆发,金融审判庭的设立扩大了范围。
一位银行业资深法律专家亦表示,当前金融严监管的趋势下,金融纠纷案件会大量暴露。目前在金融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应用不当的重大案件,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一是法官的专业性不够,二是金融专业队伍不足,能识别金融创新业务本质的律师少之又少。”他建议可通过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的手段解决金融纠纷,多种手段齐头并进,“一个法庭同时审理几百个案件,能保证质量吗?”
北京网贷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建议,可借助网络仲裁手段,比如对网贷违约行为的网络仲裁,可由专业的借贷委员会来执行。“北京一年要处理8万件贷款违约诉讼;但像借贷宝曾在石景山法院一次提交10万件违约诉讼,都是小额、一对多的,一笔几千元,若要都通过诉讼、判决的程序,会过度消耗社会公共资源。
在李爱君看来,金融审判庭的设立也对中国的司法教育体系、金融司法人才储备提出了挑战。“金融法律专业人才的缺乏,与中国的法学教育设置有关系。”
她举例说,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本科就设立了,而美国的本科教育不设立法学专业,是在研究生阶段设立的。相较之下,后者比本科未学习金融专业而从事金融纠纷审理的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要高,因为对金融行为特征与规律等更了解。
“近年互联网的发展对各个行业影响很大,形式更多样,尤其是在金融领域。除了金融法庭,应把成立专门的金融法院提到日程上来,可以像知识产权法院一样,这对金融的有序发展更为有利。”李爱君建议。
另外,在前述银行业法律专家看来,此前成立不久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应该协调司法机关,并将规范金融创新行为的政策尽快上升到立法层面,“这是核心,因为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法官也很难裁定,比如对通道业务的审理、资管业务纠纷的审理。”■
财新记者单玉晓、孔晓琦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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