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楼yama18提问:“请问王老师:基于优势行为经济学的交易费用与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有何区别?”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今年威廉姆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国内学者对他崇拜有加,甚至不敢提出质疑,本文的回答可能属于反主流的另类。
谢谢34楼yama18提问,37楼jxninghhh和40楼nightspirits的回答。下面就一些主要观点补充前两位的答案,并提出若干问题,与坛友讨论。
1.关于人性假设:
优势行为经济学并不否认威廉姆森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的人性假设,相反,优势行为经济学完全接受这一假说,但与威廉姆森的假设不同的是:优势行为经济学认为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与个体之间的优势差异相关。
2.关于两个学说的本质区别:
优势行为经济学与威廉姆森学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承认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并用何种方式或指标表示这种差异。
按照威廉姆森学说的“契约人”假设,人与人之间形成各种各样的“合同”关系。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要问以下若干问题:
(1)具有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的“契约人”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如果不存在差异,双方就没有必要“交易”达成合同。如果存在差异,双方的差异是什么?双方为什么交易?它们达成合同的本质是什么?如何用更具一般意义的指标表示其“交易”行为?
(2)如果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或契约关系,显然其涵盖的范围大大超出了“经济学”的所能承载的领域,如何把威廉姆森学说研究领域限制在“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内?
(3)正如上面分析,威廉姆森学说的“契约人”假设是承认个体之间差异的,那么它与主流经济学的关系如何处理?因为主流经济学不承认个体之间的差异,而是将个体划分成生产与消费两种行为。
(4)威廉姆森学说试图建立一个研究“交易关系”或“合同关系”的框架,如何将它的“交易”研究框架限制在“经济学”的范围内?其研究框架是否具有一般性?
如果坛友有兴趣阅读优势行为经济学的相关文献,可以从中找到上面威廉姆森学说所不能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