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asper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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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大岩资本岩论时光|资管产品增值税中保本与非保本的界定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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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percapital 发表于 2017-12-22 10:37:4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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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140号文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对于保本产品投资人应缴纳增值税,而对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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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规规定,界定该产品是否保本的核心在于在产品合同中是否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即合同明确承诺保本。但是就目前资产管理产品来说,不管是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从监管层面都不允许承诺保本或者保收益,甚至目前还存在的部分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也随着11月17日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里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而将逐渐消失。一言以蔽之,未来资产管理产品的合同中将不再有保本保收益条款。那税务规定的这一条是否就完全不再适用了呢?

如果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务规定执行,那么对于投资人来说,就不存在去购买一个合同约定的保本产品可能性,也不会再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即虽然合同中没有保本承诺,但是如果有回购或者赎回安排,或者合同中约定了差额补足协议等等也将有可能被认为是“保本”。比如在合同里约定了如果到期产品出现了亏损,将由管理人或者另外的投资人对其进行差额补足,这就可能将会被认定为保本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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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各个地方税务机关处理方法有所不同,需要适用于管理人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比如A管理人所在地税务机构严格按照法规执行,不进行实质判断,但其托管外包机构B所在地却要求按照实质进行判断,此时A管理人就应当与B进行协商,了解其统计口径,进行税务筹划。针对保本型产品,增值税率为6%。

(本文节选自原标题(《岩论时光|私募管理人需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的那些细节》)的文章。作者为大岩资本大岩资本产品研发部负责人邓安娜,文章来源于大岩资本公众号“岩论时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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