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短缺损失及存款类资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现金短缺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 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 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二企业发生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贷款类债权)
答:扣除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福惠保理隶属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圣盈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CIFS),总部位于北京。企业有应收账款融资需求请搜索福惠保理。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五企业存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存货损失分为三种情况,扣除规定与证据材料确认如下:
(一)企业盘亏存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存货,以其盘亏金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 存货盘点表;
4.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毁损、报废或变质的存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或变质的存货,以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 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企业被盗的存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存货,以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 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六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分为三种情况,扣除规定与证据材料确认如下:
(一)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 固定资产盘点表;
3.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 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 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 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