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迹三:同业竞争问题存疑
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说明发行人与鸿海控制的2家巴西公司及富智康在业务、产品与服务的上具体差别、规模大小对比(包括资产、收入、利润等)、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技术工艺是否类似、是否有替代性、是否有竞争性,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该等业务竞争情况是否将对发行人转移收入利润、是否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投行老范分析:
同业竞争问题,古今中外,历来都是IPO的红线问题。
所谓的同业竞争,指拟IPO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定义很简单,实践中,同业竞争问题却十分复杂。
实践中有三大问题需要主观判断:
第一、这里所说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实践中,有时候包括,有时候又不包括,需要从兄弟姐妹的企业和发行人企业独立性上来解释。比如从来都是老死不相往来的,没有资金往来、没有业务往来、没有客户重叠等等解释,这些可以不算。
第二、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也需要主观判断,相同业务容易辨别,相似就难以判断了,到底什么是相似,是一个主观判断。
第三、即便是相同或者相似,以往的案例中,还有通过市场分割、客户不同等来解释不构成同业竞争的问题。但从实际结果看,这种方法失败的概率很高。
而富士康此次IPO就运用了“市场分割和客户不同”法来解释同业竞争的问题,成功过会。
关于与控股股东鸿海精密的同业竞争问题,富士康在其招股书中是这样解释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鸿海精密控制的除中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子公司中,Foxconn MOEBG Industria de Eletronicos Ltda.和Foxconn Brasil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注册于巴西,分别从事机顶盒、线缆模组的生产与销售及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服务器和主板的生产与销售,鸿海精密分别间接持有两家公司100%权益。
上述两家公司仅在巴西境内开展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区域并无重叠,且其业务规模相对较小,收入、利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同类型业务相比较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富智康注册于开曼群岛,于2005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2038.HK,截至2017年12月31日,鸿海精密间接持有富智康62.78%的股权;根据富智康2016年年报,富智康为全球手机业的垂直整合制造服务供货商,为客户提供有关手机生产的完整制造服务;
报告期内,富智康与富士康股份生产并销售的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面向不同的品牌客户,富士康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面向某美国知名品牌客户生产并销售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富智康存在为富士康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代工服务而生产上述美国知名品牌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的情况,但并未以其自身名义从事该品牌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的生产及销售业务。
简单来说,富士康股份与其控股股东鸿海精密旗下三家公司有同业竞争嫌疑。
首先,鸿海精密旗下另外两家位于巴西的子公司,与富士康股份有同业竞争嫌疑,但招股书解释称,由于巴西子公司仅在巴西开展业务,有地域上的分割,同时巴西子公司规模较小,因此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同业竞争。
而鸿海精密旗下的另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富智康2038.HK,则和富士康股份从事完全一样的业务,不过针对“客户”不同,但这个解释非常耐人寻味。
原文称,富智康与富士康股份生产并销售的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面向不同的品牌客户,富士康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面向某美国知名品牌客户生产并销售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富智康存在为富士康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代工服务而生产上述美国知名品牌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的情况,但并未以其自身名义从事该品牌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的生产及销售业务。
简单来说,富士康是苹果手机的一级供应商,为“要面向某美国知名品牌客户生产并销售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
而富智康可能是苹果的二级或者三级供应商,为“并未以其自身名义从事该品牌手机高精密金属机构件的生产及销售业务。”
最后的结论就变成了因为“两家公司面对不同的品牌客户”,所以不构成同业竞争。
不过,富士康股份的控股股东中坚公司和鸿海精密都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这是常规动作。
奇迹四、关联交易多 质疑合理性必要性
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6、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金额分别为263.66亿元、222.63亿元及231.56亿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10.81%、9.16%及7.29%;向关联方销售商品金额分别为782.41亿元、696.25亿元和433.07亿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28.75%、25.62%和12.27%。
7、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向鸿海精密及其子公司租入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分别529万元、615万元和4,284万元,其中主要为机器设备租赁。”
反馈意见中,要求项目组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公允及资产的独立性。
投行老范认为:
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公允,又是一个需要主观判断的问题。
尽管在实践中,有30%的比例一说,但这个比例也不是雷打不动的。
而且关联方的认定也需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去考量,其中离职员工与发行人的交易,也可以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由于鸿海集团的业务特殊性,全中国做手机代工的就他家最强最大,各个板块之间发生点关联交易实属正常,这是简单的合理性解释。
而且,尽管其收入的关联交易占比较高,最高接近30%,但是有一点比较好的是,其是逐年下降的。
总之一句话,关联交易并非红线,只要能解释的清楚,其必要性、公允性,最终不影响发行人的资产独立性和可持续经营能力,都不是太大的问题。
但很多时候,需要项目组根据经验,灵活进行处理。
奇迹五、15笔处罚被罚近16万引关注
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海关、国家税务及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共计15笔,涉及罚款金额合计为15.32万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罚款的数额、性质及处罚机关的证明,补充说明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处罚问题,富士康在其招股书中解释称:就上述行政处罚,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已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已缴纳相应罚款;前述行政处罚所涉金额较小或不涉及罚款,相应罚款金额相对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占比极小。根据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投行老范认为:
对于发行人的行政处罚,以往的做法往往是让主管部门出一个非重大违法违规的函,但投行老范注意到,此次富士康并未在其招股书中做出此动作,而只是解释此事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这反映出现时的IPO审核思路的转变,对于有被处罚记录的拟IPO企业,更多的是从实质上去看这个处罚,而不是从形式上看有没有兜底函。
所谓实质审核,就是要看这个处罚的实质是什么,比如说,如果是一个重污染的企业,这个企业金额较小但频发的环保处罚,尽管金额上看不大,但是却反映发行人环保措施的不到位的实质,很有可能会认为是重大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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