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德治:是应该而非必须的管理,亦称为非权力管理。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都必须要管理,但不都是权力管理。权力管理只关注那些具有重大效果的管理(而且是有组织有机关的)。德治就如下面这个例子的管理一样。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 你本身是不想让的,但不得不让,因为大家都看着你,这就是一种舆论管理。假如只有两个人,你就不会让了。每个人都是管理者。
3)法与道德:
德治和政治作为管理它要想真正存在和发展,能够有成效,必须要有规范。孟子早就提到这点,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政治的规范就是法,法就是政治的规范,道德就是非权力规范。法包括:法律,具体的法律条文;政治,是口号化、一般化的法;纪律,部分团体部分人的行为的规范。
法:社会制定和认可的,对于人们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权力管理。
道德:社会制定和认可的,对于人们应该且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管理。
道德和法都是一种社会契约。法是最根本的特性就是一种权力管理。权力蕴含着同意,具有社会同意的性质。道德虽然是非权力管理,但它也是社会制定的,认可的。西方古今都认为权力是一种社会契约。道德不一定是优良的,只需要是社会认可的制定的,我们订立它就是把它当做契约了,它就是道德。Eg:中国女人不应该裹小脚,这是优良的,但是中国有1000多年不承认它,相反那1000多年认为应该裹小脚,因此这个规范虽然荒谬,但它在那个时代是优良的。一切荒谬的规范无论它多么荒谬,只要它成为契约,被社会公认或者制定,它就叫道德。一个行为规范再好,那也是不道德的。比如:应该节制欲望。但社会不认可它。假设社会都是由假杨朱构成(纵欲论者,他的名言:唯患腹溢而不得口之饮,力惫而不得肆情于色)的,那么他们所制定的行为规范,社会认可的道德契约一定是纵欲的,人们应该纵欲,节欲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道德就是一种契约,它本身就是随意而来的。政治本身就是一种最可怕的,一种对自由和愿望的践踏,是一种恶(必要的恶),法就是他的规范,政治最终是对法的实现。
思想家们提出:
① 边沁:“每一条法都是一种罪恶”。
② 柏林(自由主义者):“每一条约束罪犯的法律都是一条罪恶”
所以,每一条法律就它本质来说都是一种恶,一种必要的恶,同时每一条道德都是一种恶。所有的法同时都是道德,比如说不能杀人,这是违法的,也是违反道德的。道德是一种恶,它侵犯了人们的自由,压抑了人们的欲望,法也是这样的。但是法对人的侵犯是一种权力的侵犯,比道德对人的侵犯更严重。道德是一种舆论的侵犯,思想的教育,属于非权力侵犯。
但是,道德对人的自由和愿望的侵犯远远宽泛于法律。法只约束人们诸如偷盗之类的极恶劣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是极少的;但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就多了,它指导着人们,什么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人们的行为几乎都受它的规范。道德对人的自由和愿望的侵犯远远深刻于法律。法只是触及你的肉体,道德能够践踏你的灵魂。比如,被法律制裁的人没有患上神经症的,但是,如果被道德所攻击,你将是千夫所指,比如你的名声不好,所有人都疏远你,你将无法生活(你的一切都是社会所给与的),正所谓众人所指,不病而死。并且弗洛伊德发现:“高调的道德能造成神经症患者”。
结论=原则:【1】道德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诉诸于政治和法律。现在很多人主张成立道德审判法庭。这是一种违背政治、道德、法律是一种恶的原则行为。【2】民法能够解决的不要诉诸于刑法。民法与刑法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若一件民法范围内的事件,如果它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的话,它应该上升到刑法。【3】较低道德原则能解决的问题不要诉诸于高调道德原则。
优良道德,虽然是一种恶,但是它的净余额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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