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8.破解以权谋私
2007.2.16
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一切都可能成为商品,权力也不例外。在中国历史上权为称量的工具,斗、砝码和秤砣一类的东西,可以四两拨千斤。所谓权力,不过是社会关系的物理化、形象化说法。
权力分所有权和管理权,也就是私权和公权。在私有制社会,只要不危害社会利益,私权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公权为社会的管理职能,是由社会赋予的支配关系,也应无条件的服务于社会。但公权既然异化于私权之外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就有了私有和交易的可能。在私有制的某些社会形态,公权的私有是天经地义的,如封建社会。在某些社会形态,公权的私有被社会所不容,如封建社会以外的社会形态。在这些社会形态里,以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称为以权谋私和腐败。所谓反腐,实际是破解以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以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中,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利益驱动是基本原因,破解的可能存在于不想、不敢、不能之中。
不想,是主观自制,决定于道德意识;
不敢,是被动自制,决定于环境压力;
不能,是条件约束,决定于环境设置。
根据存在决定意识的客观规律,在私有制社会以不想遏制腐败的概率最低,以不敢遏制腐败的概率次之,以不能阻止腐败的概率最大。
赋予权力而又使之不能以权谋私,是一种组织艺术。如法官只为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判定是非和有罪与否由其他人随机选择的陪审团当场确定,就将法官和其他人以权谋私的可能限制到了最小的范围,从而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而既赋予法官生杀予夺之权和以权谋私的充分可能,又要其秉公执法,成功的概率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反腐的上策是使腐败不能发生;中策是使腐败不敢发生;下策是使腐败不想发生。三策并用,腐败的概率才能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