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底:审计中证据最可靠的为外部第三方(从审计角度出发,大部分法律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所以对于题主提到的应收账款,票据,我们均会采取函证的手法,而且会花大量时间去追函。毕竟内部的证据,例如发票,合同均可以作假,我们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能依赖大额抽凭。比如做另外一家ipo时,我们抽凭要追查到快递单据,报关单等等(其实还是依赖第三方证据)。
另外一点很重要,审计师与客户的沟通。至少在我参与的一些审计中,客户股东会和我们开诚布公的谈。毕竟,审计还是要去反应最真实的账面情况和内部控制给股东呀。
我国现金流量表格式采纳国际上较普遍的“三分法”,将现金收支分为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这种“三分法”给现金流量表的分类留下一定的判断余地和选择空间。公司出于美化经营现金流的需要,将实质上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纳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将某些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移至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项目。于是产生了现金流量表的“会计选择”问题。较普遍的问题是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出售,从理财的角度来看,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出售是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行为,不应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至少不应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案例1】安徽某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4318万元。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有关现金”只有47.6万元,“收到其他与筹资有关的现金”只有80万元,显然票据贴现收到的现金不是计入上述项目,据此判断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按照现行准则,收购企业资产(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全部计入投资活动支出。当收购资产中的应收账款产生现金回笼、存货实现现金销售时,却“理所当然”地计入了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那么仅仅依靠收购营运资本(非货币的流动性资产减去非货币的流动性负债)为正的子公司,就可以获得经营现金流的增长。另外,拟收购的子公司或经营单位在收购完成前结清债务,而在收购完成后债权陆续回收,也可以提高收购公司的经营现金流。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